內蒙古一起轉讓金180萬元的股權轉讓糾紛案,在十多年裏歷經兩輪共九次裁判,仍未平息。

澎湃新聞獲悉,經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簡稱最高檢)決定,近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簡稱內蒙古檢察院)對該民事案件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內蒙古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6月17日,內蒙古檢察院相關檢察官告訴澎湃新聞,“(針對該案件,我們)可能是跟法院有些觀點不一致,但是我們還是依法監督。”

案涉股份轉讓協議是否成立,是該案焦點。裁判文書顯示,起初,一審、二審均認定股份轉讓協議有效。案件一方當事人劉永祥等提出申訴,200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簡稱最高法)作出裁定,指令內蒙古高院再審該案。內蒙古高院再審後,未作出判決,而是裁定發回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巴彥淖爾中院)重審,同時裁定撤銷“認定股份轉讓協議書成立、有效”的原一、二審判決。隨後巴彥淖爾中院再一審,作出判決:股份轉讓協議未成立。不過,隨後,內蒙古高院再二審,作出判決:撤銷巴彥淖爾中院作出的再一審判決,再次認定股份轉讓協議書成立、合法、有效。

劉永祥等人繼續向最高法申請再審,2018年2月,最高法作出裁定書,駁回再審申請。

糾紛沒有結束。此後,劉永祥等人向內蒙古檢察院提出民事監督申請,並獲受理。

前述內蒙古檢察院檢察官坦言,再審檢察建議書發給內蒙古高院了,但是否再審,內蒙古高院有決定權。“我們是依法建議,這是我們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大部分(情況下)都是(監督)下級(法院)的,同級的很少。”

針對一份股份轉讓協議的九次裁判

裁判文書顯示,從巴彥淖爾中院到內蒙古高院,再到最高法,該案審了兩輪,歷經九次裁判。

這起曠日持久的股權轉讓糾紛案於2004年發生在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爭議的焦點是關於當地一家著名民營企業——內蒙古日兆食品有限公司(簡稱日兆公司)的一份股份轉讓協議書,因涉及的多名股東未簽字,該轉讓協議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案件雙方各執一詞。

涉事協議書的主要內容是,轉讓方四人將自己在日兆公司的全部股份以18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受讓方金黎輪。轉讓方有四人,但只有劉永祥一人簽字;受讓方是金黎輪一人,他已簽字。

爲履行該協議,2004年6月28日,金黎輪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該協議有效,並申請了先予執行。而轉讓方劉永祥等人則認爲,該協議沒有全體股東簽字,故未成立,也無效。金黎輪一方則質疑其他未簽字的第三人是否系日兆公司合法股東。

2004年8月,原巴盟中級人民法院(現巴彥淖爾中院)作出民事裁定,“在本案訴訟終結前,內蒙古日兆食品有限公司由金黎輪組織生產。”這是第一次裁判。

劉永祥表示,當時,法院先予執行,日兆公司的全部資產和經營權都給了金黎輪。在法院尚未判定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時,金黎輪就實際控制了日兆公司。

2004年12月14日,巴彥淖爾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轉讓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繼續履行。”金黎輪勝訴。這是第二次裁判。

劉永祥等股東不服,提起上訴。

2006年10月11日,內蒙古高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是第三次裁判。

劉永祥父親劉金銘和劉永祥等股東不服,開始申訴,向最高法提出再審申請。

2008年10月22日,最高法在審理後作出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這是該案件第四次被裁判。2010年7月2日,內蒙古高院作出裁定,撤銷原一、二審判決,發回巴彥淖爾中院重審。這是該案件第五次被裁判。

2011年5月25日,巴彥淖爾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銷該院2004年8月作出的先予執行裁定書。這是該案件第六次被裁判。

劉永祥稱,之後巴彥淖爾中院未依法執行迴轉股東企業產權。

2012年10月12日,巴彥淖爾中院作出再一審判決:股份轉讓協議未成立;駁回原審原告金黎輪的訴訟請求。這是該案件第七次被裁判。

金黎輪不服,提起上訴。該案件又到了內蒙古高院。

38個月後,2016年1月27日,內蒙古高院作出再二審判決:撤銷巴彥淖爾中院再一審判決結果,“《股份轉讓協議書》成立並有效,雙方應當繼續履行。”這是該案件第八次被裁判。

稍早前,2016年1月3日,日兆公司創始人劉金銘因病離世。

劉永祥等人不服再二審判決,又一次向最高法提出再審申請。2018年2月,最高法作出裁定書,駁回劉永祥等人的又一次再審申請。

至此,該案第九次被裁判。

部分股東簽字的股份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在反覆的審理裁判中,法院如何判定涉案股權糾紛是否有效?

上述巴彥淖爾中院2012年10月做出的再一審判決載明,法院認爲,本案系公司股份內部轉讓糾紛,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股份轉讓協議是否成立且有效,確認以上問題,首先應確認第三人(日兆公司其他未簽字的股東)是否系日兆公司合法股東。日兆公司的股東構成可以該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爲準。本案中,日兆公司的合法股東爲5人,且“股份轉讓協議”內明確寫明轉讓方爲劉永祥、劉金銘、劉某某、常某某,受讓方爲金黎輪,“協議”的內容又是日兆公司全部資產的轉讓,“協議”落款處僅有轉讓方劉永祥和受讓方金黎輪的簽名,應確認劉永祥和金黎輪所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未成立,原審原告金黎輪主張繼續履行未成立的協議無法律依據,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而內蒙古高院接下來再次二審並撤銷上述判決的裁判理由則爲:“……劉永祥與第三人爲近親屬的特殊身份關係,以及以往公司經營中金黎輪和劉永祥二人的交易習慣,金黎輪和劉永祥在合同上簽名即表示對合同內容的確認,該合同即已成立,且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效力強制性規定。綜上,綜合考慮金黎輪與劉永祥自1995年以來形成的交易習慣、協議簽訂的背景、過程、履行協議並接受履行,以及劉永祥及第三人申請執行了原生效判決等行爲,以及第三人的股東身份不能確認的情況,根據誠實信用、保護投資、鼓勵交易等原則,2004年5月25日金黎輪與劉永祥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書》合法有效,應當履行。原審駁回金黎輪訴訟請求不當,應予糾正。”

劉永祥等人又一次向最高法提出再審申請後,最高法2018年2月作出的裁定書則載明,“本院認爲,根據各方當事人一審、二審及申請再審提交的證據,第三人已向日兆公司認繳及實繳出資,依法應確認第三人日兆公司股東身份。”最高法支持了內蒙古高院關於“交易習慣”的觀點,認爲雖然第三人在股份轉讓協議書上未簽字,但基於劉永祥與第三人之間爲近親屬的特殊身份關係,以及在公司經營中金黎輪和劉永祥的交易習慣,並結合股份轉讓協議書籤訂後各方當事人的履行實際,在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二審判決認定股份轉讓協議書有效成立,並判令繼續履行符合誠實信用、維護交易穩定的原則,並無不當。

劉永祥等人的又一次再審申請被駁回。

“少見的”再審檢察建議

這起綿延18年的糾紛仍未結束。

2018年6月12日,最高檢控告檢察廳向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做出的一份轉辦通知書載明,來訪人常愛平、劉永祥因與金黎輪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高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現將有關材料轉去,請依法覈查處理。”

2018年7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發出民事監督案件受理通知書稱,決定受理劉永祥等人提出的監督申請。同年8月31日,一份加蓋有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紅色公章的通知書顯示,“關於劉永祥、常愛平等人與金黎輪股權轉讓糾紛案,本院已於2018年8月8日決定受理。”

2021年10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通知書稱,關於前述股權轉讓糾紛案,“根據本院檢委會決議,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特此通知。”

今年6月17日,劉永祥告訴澎湃新聞,他15日又收到了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從呼和浩特寄來的通知書。通知書稱,該院已於6月10日以再審檢察建議書的方式,向內蒙古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特此通知。

通知顯示,這一檢察建議是針對劉永祥等人與金黎輪股權轉讓糾紛一案。

17日,澎湃新聞從內蒙古檢察院負責辦理該案件的檢察官和相關工作人員處證實,前述通知書內容屬實。

相關檢察官告訴澎湃新聞,“大部分(情況下)都是(監督)下級(法院)的,同級的很少。”“可能是跟法院有些觀點不一致,但是我們還是依法監督。”“我們是依法建議,這是我們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澎湃新聞暫未能聯繫到內蒙古高院相關人士和案件當事人、股權受讓方金黎輪進行置評。

劉永祥向澎湃新聞表示,良好的營商環境對於民營經濟的發展至關重要。他和其他三位股東及家人非常感激最高檢和內蒙古檢察院爲民主持公平正義,堅守法治原則,嚴格執行法律,依法履行各項法律監督職責,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劉永祥說,家裏祖孫三代人創業,才創立了日兆公司,生產優質葵花籽產品,還因此帶動周邊大批農民種植品種葵花籽脫貧致富,成爲當地的農業龍頭企業。企業規模一度與洽洽瓜子廠相當。該公司當時經營的“日兆”牌葵花瓜子暢銷全國,出口海外,獲得過全國綠色食品、內蒙古名牌產品、內蒙古著名商標等榮譽。但隨後創始人劉金銘等股東被悉數趕出,全家人申告十八年無果。他和家人先後寄出近萬份材料,反映情況,請求相關部門關注。

劉永祥稱,父親在申訴過程中患病離世,母親也已去世。老人帶領股東和家人創立的企業以及相關資產被他人霸佔,這是二老一生的遺憾和痛苦。

關於劉永祥所稱資產被“霸佔”,上述最高法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書認爲,“第三人及劉永祥申請再審稱《股份轉讓協議書》是被威逼、脅迫簽訂的,但未提供充分證據,本院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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