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1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福建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閩銀保監罰決字〔2022〕20號)顯示,福建羅源匯融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個人貸款未充分覈實貸款支付依據和交易背景的真實性的違法違規事實。 

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加強信貸管理嚴禁違規放貸的通知》第二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國銀保監會福建監管局對福建羅源匯融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罰款30萬元。 

資料顯示,福建羅源匯融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爲泉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清匯通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均爲15%。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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