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河北省公安廳通報唐山打人事件偵辦進展和被打女孩最新情況。通報稱,被害人王某某、劉某某損傷程度爲輕傷(二級),遠某、李某損傷程度爲輕微傷。此外,公安機關在偵辦過程中還發現其他違法犯罪線索。

真相一步步揭開,人們的追問也在繼續——輕傷和輕微傷的量刑標準是什麼?故意傷害和尋釁滋事有啥不同?其他犯罪線索會對量刑有何影響?

追問1

輕傷(二級)以及輕微傷如何判定?

從此前監控視頻來看,幾名被害人受到了暴力毆打,傷情看起來很嚴重,爲何在通報中只是輕傷(二級)以及輕微傷?

對此,江寧公安在線(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發文稱,司法鑑定領域的“傷情”,和普通人心中的“傷得很重”、“傷得很輕”可能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通俗點概括,可以認爲是“輕傷不輕,重傷很重”。

司法鑑定傷情所依據的標準是《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標準中將鑑定傷情的級別分爲三級,分別是重傷、輕傷、輕微傷。

其中重傷和輕傷還再細分爲一級和二級。所以實際上從重到輕,傷情共分爲重傷一級、重傷二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微傷五個等級。

追問2

輕傷和輕微傷量刑標準是什麼?

那麼一般情況下,輕傷和輕微傷如何量刑?北京京師(天津)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專職律師郭凱對中新網記者表示,傷情的情況與量刑的結果,並不存在着一一對應的關係。

一是涉及不同的罪名,對應的量刑結果不相同。比如,如果涉及的罪名是故意傷害罪,那麼造成一人輕傷(二級)以上傷害,就構成了犯罪,應當處以刑事處罰,才涉及到量刑的問題。只造成輕微傷的,人數即使較多,也不構成犯罪,只能處以治安處罰。

如果涉及的罪名是尋釁滋事罪,那麼造成一人輕傷(二級)以上傷害,也構成了犯罪。雖然只造成輕微傷,但如果造成輕微傷的人數超過2人,也構成犯罪。

“故意傷害罪與非罪的界限,一般是根據受害人受傷程度來定,達到輕傷及以上構成犯罪。致人輕傷的,量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達到輕微傷,則一般會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拘留、罰款等處罰。但根據媒體報道唐山打人事件的情況,打人者的行爲還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輕微傷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中輝對中新網記者表示。

此外,郭凱還補充,量刑考慮的各方面因素很多,不僅僅是傷情一個因素,比如是否屬於從犯、是否有自首、立功情節,是否有賠償損失、取得諒解的情況等等。

追問3

傷情對量刑有哪些影響?

在警方通報中,對於“唐山打人案”的描述爲“尋釁滋事、暴力毆打他人案件”,在此情況下,被害人的傷情情況對量刑有哪些影響?

張中輝表示,尋釁滋事罪,量刑一般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實施尋釁滋事行爲,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具體來看,郭凱分析,本案中造成2人輕傷二級、2人輕微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涉案人員是構成尋釁滋事罪的。

假如檢察院和法院對於公安機關對於案件的定性認可,即按照尋釁滋事罪的罪名進行量刑的話,按照《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在不考慮其他量刑情節,只考慮傷情的情況下,造成一人輕傷,對應1年6個月到3年的刑期,增加一人輕傷二級的,增加6個月到1年的刑期,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3到6個月的刑期。

“因此,僅考慮傷情的情況下,只考慮尋釁滋事一個罪名的情況下,涉案人員的刑期在2年6個月到5年。”郭凱稱,從目前通報情況來看,尚不能明確涉案人員進行的尋釁滋事案件超過了3次,涉案人員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的最高量刑可能不會超過5年。當然,對於每個不同涉案人員,還要依據他們各自的情節進行分別量刑。

追問4

其他犯罪線索會對量刑有何影響?

從通報的內容來看,涉案人員可能還涉嫌非法拘禁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開設賭場罪、洗錢罪等多種犯罪。這些犯罪線索會對量刑有哪些影響?

郭凱表示,這些線索如果能夠查實,法院最終判決涉案人員還構成這些犯罪的,會對相關的涉案人員與本案進行數罪併罰。

從通報的情況來看,尚未將涉案人員定性爲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人員或者惡勢力,這也有待於對犯罪線索的查證過程以及對於涉案人員內部組織性的梳理。

北京德翔律師事務所主任安翔也認爲,仔細關注通報當中所涉及的內容,會發現對這幾個人後續起訴的時候,會有其他的罪名被一併追究。數罪併罰,這是大概率事件。

對他們最後的定罪量刑,很有可能並不以這次傷人事件爲限度,還要追究他們在過去這些年應當承擔的罪責,最終的懲處很有可能會非常嚴厲。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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