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遊部聯合發佈了《網絡主播行爲規範》(以下簡稱《行爲規範》)。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人事司負責人就《行爲規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在回答中,人事司負責人指出,《行爲規範》所指的“網絡主播”是指通過互聯網提供網絡表演、視聽節目服務的主播人員,包括在網絡平臺直播、與用戶進行實時交流互動、以上傳音視頻節目形式發聲出鏡等人員。此外,結合當前新技術發展,《行爲規範》還將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合成的虛擬主播列入了參照執行的範圍。

爲網絡主播劃定紅線

不得引誘未成年人“打賞”

針對目前網絡表演及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行爲規範》還列出了網絡主播在提供網絡表演和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不得出現的行爲,爲網絡主播從業行爲劃定了底線和紅線。

針對社會廣泛關切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保護問題,《行爲規範》在第十四條規定,網絡主播一是不得介紹或者展示自殺、自殘、暴力血腥、高危動作和其他易引發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險行爲,表現吸菸、酗酒等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內容;二是不得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進行非廣告類的商業宣傳、表演或作爲噱頭獲取商業或不正當利益,指引錯誤價值觀、人生觀和道德觀的內容;三是不得通過有組織炒作、僱傭水軍刷禮物、宣傳“刷禮物抽獎”等手段,暗示、誘惑、鼓勵用戶大額“打賞”,引誘未成年用戶“打賞”或以虛假身份信息“打賞”。

不得引導低俗互動

規範直播帶貨行爲

爲落實文娛領域綜合治理部署安排,整治“飯圈”亂象,《行爲規範》第六條要求網絡主播自覺反對流量至上、畸形審美、“飯圈”亂象、拜金主義等不良現象;第七條明確要求網絡主播應當引導用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合理消費,共建文明健康的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生態環境。此外,《行爲規範》第十四條還明確規定網絡主播不得引導用戶低俗互動,組織煽動粉絲互撕謾罵、拉踩引戰、造謠攻擊,實施網絡暴力。

針對網絡主播在直播帶貨中違法違規情況,《行爲規範》第十四條要求網絡主播一是不得營銷假冒僞劣、侵犯知識產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虛構或者篡改交易、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等數據流量造假;二是不得誇張宣傳誤導消費者,通過虛假承諾誘騙消費者,使用絕對化用語,違反廣告相關法律法規未經許可直播銷售專營、專賣物品等;三是不得通過“彈幕”、直播間名稱、公告、語音等傳播虛假、騷擾廣告。

屢次出現違規行爲

網絡主播入“黑名單”

對於此前社會關注的個別網絡主播偷逃稅現象,《行爲規範》第十一條明確要求網絡主播應當如實申報收入,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行爲規範》還對特定行業網絡主播做出要求,“從事如醫療衛生、財經金融、法律、教育等需要較高專業水平直播的網絡主播,應取得相應執業資質。”

與此同時,對於出現違規行爲的網絡主播,要強化警示和約束;對問題性質嚴重、多次出現問題且屢教不改的網絡主播,應當封禁賬號,將相關網絡主播納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不允許以更換賬號或更換平臺等形式再度開播。對構成犯罪的網絡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失德藝人不得提供公開進行文藝表演、發聲出鏡機會,防止轉移陣地復出。

文/本報記者  祖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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