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開發票,是經濟生活中常見的一件事兒。代開發票是爲了什麼?簡單來說,就是爲了收款、結賬,對於付款方來說,沒有發票,無法入賬,所以,凡是支付款項,規範的要求都是要求收款方提供發票。作爲公司企業來說,或者個體工商戶,都可以到稅務局領用發票自行開具,但對個人來說,一般情況下,都是到辦稅服務廳代開發票。那麼,如果個人名下注冊了公司,擔任了法定代表人,還能不能以個人的名義到稅務局代開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第十六條規定: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徵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託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從以上政策規定可以得出結論:有真實業務,有需要,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均可以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但是,實際業務中,如果個人名下注冊了公司,擔任了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稅務系統會強制監控提示:該納稅人是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稅務人員就不會代開發票。這樣做合法嗎?答案是否定的!

前面說了,只要有真實的業務有合理需求,稅務機關就應該代開發票。稅務系統強制監控的出發點在於:既然是公司法人,那麼就應該以公司名義自行開具發票,而不是以個人名義代開發票。但實際業務中,個人除了公司法人這一身份外,還有一個自然人的身份,如果不是公司的業務,而是個人名義發生的經濟業務,爲什麼不能代開?

稅務機關的強制監控的邏輯在於防範個人把公司業務分解成個人業務,逃避繳納更多的稅款,最簡單的好外就是如果以個人名義代開發票,就不算做公司收入,這樣就會延遲強制登記一般納稅的條件,相對來說,如果沒有足額進項發票的情況下,就會長期以小規模納稅人身份,低稅率繳納稅款,這也許是大多數法定代表人到公司代開發票的邏輯所在。

稅務人員遇到系統強制提示,一般會勸導納稅人自行開具,如果個人強烈要求代開,稅務人員會把相關政策宣傳輔導到位,會遵從納稅人的意願代開發票。但是,如果你的經營業務是公司行爲卻以個人名義代開,那就請做好稅務上門喝茶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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