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自2018年改革後,將勞務報酬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計稅,而且實行預繳預繳制度,預扣率分爲20%、30%、40%三檔,經營所得實行3%-35%的梯級累進稅率,二者之間,稅率與徵收方式差別巨大,這算是個稅改革一直以來,爭議比較大的一個話題。個人取得收入,都想繳納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因爲最低才5%,而如果視同勞務報酬所得,不管年度綜合所得彙算結果如何,預扣預繳最少20%的預扣率,就讓人實在受不了。特別是近年來,明星網紅偷逃稅款的案例不斷髮生,將勞務報酬所得與經營所得的爭議再次推向高峯。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事實上勞務報酬所得與經營所得無法準確界定區分,最近,貴州省稅務局在一個政協提案中有了明確的回覆。

從稅務局的回覆中我們可以提取三點有用信息:

第一,經營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界定,原則上還是要遵從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勞務報酬所得,在個人所得稅法中,是正列舉的26+1項,也就是說,在這個範圍內均是勞務報酬所得,不再範圍內,不是勞務報酬所得,當然,最後,其實還加了一個兜底條款,法律給自己留了一條後路。

第二,經營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解釋,還是要看稅務部門具體的判斷。特別是在一些重大涉稅案件,涉稅金額比較大的具體案例中,最終還是要看稅務的判定,尤其是稅務稽查部門的判定。那麼,稅務部門怎麼判定?遵循一個原則:是否是屬於個人獨立勞動。簡單來說,如果是非任職受僱,非獨立經營,那就會視同勞務報酬所得。再通俗一點,是長期獨立經營還是短期不受約束的打工性質,或者打一槍換一個地方,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這就是典型的勞務報酬所得。

第三,經營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調整,要看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因爲經營所得個稅稅負相比勞務報酬所得偏低,如果存在主觀故意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爲經營所得,那稅務部門將採取重罰,如果非主觀故意,政策不瞭解,則是以宣傳輔導爲主。

其實,總的來說,這個提案的回覆,有點紙上談兵,照本宣科的味道,說了半天,好像什麼也沒說。如果涉稅金額較大,建議大家事前主動和主管稅務部門溝通,避免造成可能的主觀故意,讓稅務深究,那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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