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71日訊 證監會上海監管局網站日前公佈的《關於對郭昕煒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22〕36號)顯示,經查,2019年上半年,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邦證券”)在開展債券投資交易過程中,存在公司自營違規爲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持相關債券,未對相關交易存在的利益衝突進行審批的情形,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

上海監管局判定,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銀髮[2017]302號)第二條、第三條的相關要求,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三條的規定。

郭昕煒作爲公司時任分管債券自營業務高級管理人員和債券自營業務部門負責人,對上述違規行爲負有領導責任。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監管局決定對郭昕煒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請郭昕煒於2022年3月21日接受監管談話。

官網顯示,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3年5月,2015年完成股份制改造,是一家擁有證券行業全牌照的綜合性金融企業集團,業務範圍涵蓋證券、期貨、公募基金、另類投資、私募基金等諸多方面。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郭昕煒,碩士研究生,自2004年4月22日至2009年4月16日在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一般證券業務;自2015年2月1日起在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一般證券業務,已於2021年1月4日離職註銷。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範和控制風險。

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三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合規管理應當覆蓋所有業務,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層級子公司和全體工作人員,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爲原文:

關於對郭昕煒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滬證監決〔2022〕36號

郭昕煒:

經查,2019年上半年,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邦證券”或“公司”)在開展債券投資交易過程中,存在公司自營違規爲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持相關債券,未對相關交易存在的利益衝突進行審批的情形,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銀髮[2017]302號)第二條、第三條的相關要求,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三條的規定。

你作爲公司時任分管債券自營業務高級管理人員和債券自營業務部門負責人,對上述違規行爲負有領導責任。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請於2022年3月21日10:00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到我局(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迎春路555號A座)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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