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7月1日訊(記者楊卉)罰沒金額高達1.09億,刑事審判中尚未判決,這對於資深證券從業人員而言必定是極其嚴重的案件。

6月30日,透過上海證監會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海通資管前任權益投資部副總監(主持工作)劉某任職期間長達七年“頂風作案”被曝出,委託下單24623筆,累計交易金額達146.82億,盈利5463.87萬。上海證監局責令劉某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劉某違法所得5463.87萬,並對劉某處以5463.87萬罰款。合計罰沒金額高達1.09億,再次刷新近年個人罰金“紀錄”。

除此之外,根據處罰決定書,目前劉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在刑事審判階段尚未判決,劉某可能還需要爲涉嫌違法行爲付出更大的代價。

證券從業人員違規參與股票交易屢禁屢犯,炒股獲利的誘惑一直都在。在過往多數處罰案例中,從業人員違規炒股以虧損居多。

違法炒股7年,交易146.82億、盈利約5464萬

根據上海證監局6月22日公佈的處罰決定書,劉某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在海通資管任職,先後任海通資管研究員、投資經理、權益投資部副總監(主持工作)。

任職期間,劉某先後利用“秦某珍”等5人的海通證券普通賬戶和信用賬戶持有、買賣股票,通過手機和電腦設備委託下單共2.46萬筆,佔總委託下單筆數的89.37%,累計交易金額146.82億,盈利5463.87萬。

上海證監局認爲,劉某作爲證券從業人員,利用5個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爲,違反了《證券法》中關於禁止從業人員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違法行爲。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以及劉某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上海證監局決定,責令劉某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劉某違法所得5463.87萬,並對劉某處以5463.87萬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上海監管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

知法犯法,試圖減輕行政處罰未果

在此之前,劉某及其代理人曾在兩次聽證會和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了7條申辯理由。

其中,劉某及其代理人提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確定的罰款金額過高,遠超當事人承受能力。

並申辯到,2013年9月24日至2015年5月期間買賣股票的行爲已過行政處罰追責時效,且2015年已停止使用許某蘭、秦某珍賬戶,另3人賬戶在2020年已歸還,由毛某東自行交易,不存在違法行爲,不應予以行政處罰;2015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間,劉某買賣股票的行爲應認定爲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不應認定爲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並認爲案件盈虧計算不當,建議重新計算。

除此之外還提出,上海證監局在調查過程中未及時將劉某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移送司法機關,屬程序違法。且劉某存在自動中止違法行爲的情節,建議予以從輕處理。

目前劉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仍在刑事審判階段,尚未判決。經複覈,上海證監局對劉某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上海證監局表示,結合在案證據,劉某並未主動中止違法行爲。劉某提出的家庭情況困難,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且劉某近7年的時間內先後利用5個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爲構成一個違法行爲整體。上海證監局於2020年8月進行立案調查,並未超過追責時效。2014年修正的《證券法》及現行《證券法》均禁止證券從業人員違法持有、買賣股票行爲,且對該行爲處罰幅度未作調整,故不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經查明,5個證券賬戶的資金來源於劉某。沒有證據顯示證券賬戶內資金存在由毛某東出資、收益歸毛某東的情況,本案盈虧計算並無不當。

結合在案證據,證監會對劉某提出的家庭困難、涉案時間、資金來源、盈虧計算、主動中止違法行爲等均不成立,上海證監局認爲處罰程序合法、幅度適當。

萬億罰單震懾違法亂象

距離上一次監管開出上億罰單,還要追溯到2017年7月。

2001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間,證券從業人員林某義在南方證券和建銀投資任職,爲證券從業人員。2004年7月至2009年6月期間,林某義操作“姜某”賬戶進行證券交易,期間累計交易股票154只,交易金額1.02億元,共獲利約7065萬元。證監會決定,沒收林某義違法所得約7065萬元,並處以同等金額的罰款,合計罰沒約1.4億元。

今年以來,監管部門已就違規炒股與代客炒股問題開出多張罰單。

最近的違規處罰,在2022年6月27日,由於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和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國盛證券客戶經理柳中信,操作8個賬戶和配偶賬戶,買賣股票262筆至案發仍虧損。廈門證監局採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並沒收2282.99元佣金提成收入,罰款11414.95元。並需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處以30000元罰款。

2022年6月8日,廣發證券東莞長安證券營業部員工張某與天風證券李某,被廣東證監局作出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決定,違法事由爲在外兼職並與他人簽訂相關協議,約定代客戶管理賬戶並進行收益分成。

2022年6月2日,華林證券寧夏分公司財富經理萬波,在2021年1月14日-11月29日期間,萬波接受客戶委託資金60萬元,最終導致賬戶虧損18.81萬元,寧夏證監局決定對華林證券寧夏分公司和萬波開出罰單,並對萬波處以10萬元罰款。

2022年5月27日,證監會一連發布4份行政執法處罰決定書,揭露了原廣州證券員工唐雲利用內幕信息參與上市公司鑫茂科技資產重組一案。唐雲以配資方式提前買入約9.45億元鑫茂科技股票,最終賣出倒虧超5000萬元,因違法情節嚴重,被證監會處以10年市場禁入和60萬元罰款。

時隔一天5月26日,廣東證監局公佈一起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廣發證券信息技術部投資與資管運維組工作人員周某新,利用未公開信息大肆交易,趨同交易金額1.09億元,最終被罰沒合計632.6萬元。

2022年4月21日,遼寧證監局下發對信達證券阜新解放大街證券營業部的監管處罰決定,其稱,該營業部存在原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的行爲,以及對客戶在電話回訪中反映理財經理承諾收益的違規線索,未及時予以覈查處理。此外,在客戶回訪中存在工作人員誘導客戶回答問題、未完整保存回訪錄音情況。

2022年4月14日,江蘇證監局對中信證券南京洪武北路營業部員工李某出具警示函,因其任職期間未能嚴格規範自身執業行爲,存在私下接受他人委託進行股票買賣交易的行爲。

2022年4月3日,新疆證監局發佈行政處罰決定,對證券營業部經紀人劉某違法買賣股票行爲進行行政處罰。經查,2009年12月21日至2021年8月12日期間,劉某操作“譚某秀”證券賬戶,交易滬深股票合計297只,合計買入金額3735.93萬元,賣出金額3519.03萬元,成交金額7254.96萬元,盈利-200.33萬元(扣除佣金稅費)。依規,監管部門決定,對當事人劉某處3萬元罰款。

2022年3月18日,東海證券河南偃師商都路證券營業部被傳出有至少5名員工存在違規代客理財、違規炒股的行爲,而東海證券經紀業務總部聯合其他部門進行了調查覈實,並採取了相應的處理措施。

2022年1月6日,天津證監局發佈行政處罰決定,對證券從業人員廖某某違規買賣股票行爲進行了行政處罰。經查,廖某某從業期間,控制並使用其母親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67支,累計買賣成交金額3528.21萬元,對應獲利9.74萬(扣稅後)。2019年9月16日和10月21日,廖某某使用“許某”證券賬戶買賣“三德科技”,買賣成交金額19.72萬,對應獲利-1,891.03元(扣稅後)。綜上,廖某某於從業期間借用其母親及“許某”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累計獲利9.5萬(扣稅後)。依規,監管部門決定,沒收廖某某違法所得9.5萬,並處9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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