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症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不慎摔倒受伤,此后的赔偿纠纷中,家属提出的赔偿数额中包含误工费,但是院方不予认可,理由是精神分裂症患者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不具备通过工作取得收入或存在误工的可能性。那么,面对这样的问题,法庭会如何审理呢?一起来看看具体的案情,直观地了解一下吧。

2020年底,四十四岁的周女士被家人送到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原青岛市第七人民医院),诊断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既往病史显示,周女士具有失眠、疑心、行为乱的病史已经十三年,这次被家人送医,是因为最近一个月行为加重。

入院治疗四天后的一个晚上,周女士在病区内的卫生间门口摔倒,造成创伤性内、外、后踝骨折(右)、下胫腓关节脱位(右),并在其他医院住院治疗八天。司法鉴定显示,周女士右踝部损失已构成伤残10级

此后,周女士及家属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院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等合计约二十四万元,其中,误工费约四万元。

周女士及家属认为,根据现场监控录像可以看出,院方在卫生间门口放置的防滑垫未起到任何防滑效果,周女士脚踩防滑垫的情况下摔倒,其并无过错。且该处曾经滑倒多人,证明院方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周女士作为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其病情特殊,在未批准家人进行陪护的情况下,院方有义务尽到完全的看护责任。因此,院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院方则辩称,周女士虽然患有精神疾病,但是具有正常的活动能力,在行走时应当具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院方已经在洗手间门口铺设防滑垫,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周女士摔倒的主要责任在于自身,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院方同时对周女士及家属对于损失的计算方式有异议,认为周女士作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不具备通过工作取得收入或存在误工的可能性,因此主张误工费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

周女士一方则回应称,周女士的病情是间歇性的,治疗好转后仍然有劳动能力。而且,院方一方面肯定周女士具有正常的活动能力,一方面又否定其具有劳动能力,显然是互相矛盾的。

那么,精神分裂症患者受伤后,能不能主张误工费呢?

法院是这么判定的:请周女士及家属提交证据,证明周女士受伤前有劳动收入,以及因伤误工导致相应收入减少。

而周女士及家属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据。

法院据此判定,周女士及家属请求赔偿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定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以60%的比例,赔偿周女士约十万元。

在法律上,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其中并没有区分正常人与精神病人,只要产生了实际的误工损失,就应该赔偿。

所以本案的审理中,法庭也没有纠结于受害人的病情,而是遵从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只看是否产生了实际的误工损失。如果有损失就赔偿,没有损失就不赔偿。

文/李进文

编辑: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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