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症患者在住院治療期間不慎摔倒受傷,此後的賠償糾紛中,家屬提出的賠償數額中包含誤工費,但是院方不予認可,理由是精神分裂症患者已經喪失了勞動能力,不具備通過工作取得收入或存在誤工的可能性。那麼,面對這樣的問題,法庭會如何審理呢?一起來看看具體的案情,直觀地瞭解一下吧。

2020年底,四十四歲的周女士被家人送到青島市精神衛生中心(原青島市第七人民醫院),診斷爲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既往病史顯示,周女士具有失眠、疑心、行爲亂的病史已經十三年,這次被家人送醫,是因爲最近一個月行爲加重。

入院治療四天後的一個晚上,周女士在病區內的衛生間門口摔倒,造成創傷性內、外、後踝骨折(右)、下脛腓關節脫位(右),並在其他醫院住院治療八天。司法鑑定顯示,周女士右踝部損失已構成傷殘10級

此後,周女士及家屬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院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住院伙食補助、交通費等合計約二十四萬元,其中,誤工費約四萬元。

周女士及家屬認爲,根據現場監控錄像可以看出,院方在衛生間門口放置的防滑墊未起到任何防滑效果,周女士腳踩防滑墊的情況下摔倒,其並無過錯。且該處曾經滑倒多人,證明院方疏於管理,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周女士作爲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其病情特殊,在未批准家人進行陪護的情況下,院方有義務盡到完全的看護責任。因此,院方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院方則辯稱,周女士雖然患有精神疾病,但是具有正常的活動能力,在行走時應當具有高度的安全注意義務,院方已經在洗手間門口鋪設防滑墊,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周女士摔倒的主要責任在於自身,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院方同時對周女士及家屬對於損失的計算方式有異議,認爲周女士作爲精神分裂症患者,已經喪失了勞動能力,不具備通過工作取得收入或存在誤工的可能性,因此主張誤工費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沒有法律依據。

周女士一方則回應稱,周女士的病情是間歇性的,治療好轉後仍然有勞動能力。而且,院方一方面肯定周女士具有正常的活動能力,一方面又否定其具有勞動能力,顯然是互相矛盾的。

那麼,精神分裂症患者受傷後,能不能主張誤工費呢?

法院是這麼判定的:請周女士及家屬提交證據,證明周女士受傷前有勞動收入,以及因傷誤工導致相應收入減少。

而周女士及家屬無法提供這樣的證據。

法院據此判定,周女士及家屬請求賠償誤工費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定青島市精神衛生中心以60%的比例,賠償周女士約十萬元。

在法律上,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期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其中並沒有區分正常人與精神病人,只要產生了實際的誤工損失,就應該賠償。

所以本案的審理中,法庭也沒有糾結於受害人的病情,而是遵從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只看是否產生了實際的誤工損失。如果有損失就賠償,沒有損失就不賠償。

文/李進文

編輯:常遠

舉報/反饋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