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邱海鴻

小夫妻婚後閃離,達成了調解協議,但丈母孃心裏彆扭,不願幾個月前給前女婿的1.8萬元“見面禮”打了水漂,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7月11日從南通海門法院獲悉,該院認定這1.8萬元“見面禮”屬無條件贈與,不具備有可撤銷情形,駁回原告訴求。

去年3月,情侶小張、小李按當地風俗先訂婚,男方小張給了女方20.8萬元彩禮以及金器、鑽戒,男方父母也給了女方“見面禮”。女方小李的父母離異,母親沒參加訂婚儀式。訂婚後,小張和小李拜訪李母,李母給了小張1.8萬元作“見面禮”。

不久,兩人領了結婚證,可不到半年,婚禮還沒辦,小張就到法院起訴離婚。在法庭上,雙方達成協議,調解離婚,明確彩禮返還問題已處理好。

去年底,李母將小張訴至海門法院,要求退還1.8萬元“見面禮”,理由是給“見面禮”是以小張、小李結婚爲目的,現在男方存在過錯導致離婚,“見面禮”應退還。

法院審理認爲,“見面禮”系李母的贈與行爲,寄託的是對女兒婚姻的祝願,沒有以雙方登記結婚且共同生活爲解除條件的意思表示,且金額較小,不能認定爲“彩禮”,應屬對小張的無條件贈與。此外,張某與李某在婚前、婚後財產處理完畢的前提下已達成離婚協議,案涉贈與財物在上述婚前財產範圍,李母要求小張返還“見面禮”違反誠信原則,駁回訴請。

承辦法官表示,訂婚不屬於民事法律事實,不能在約定雙方間成立民事法律關係,但與婚約相關的支付彩禮是民事法律事實,按民法通則觀點,當事人間成立的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一成立即生效,原則上贈與人不得要求受贈人返還,但有三種例外情形之一的,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支付方有權要求返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後離婚,確未共同生活;結婚後離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是,“見面禮”系與晚輩初次見面時長輩贈與的禮節性物品、金錢,原被告間贈與並接受“見面禮”不附有上述解除條件且數額較小,不屬於“彩禮”,應視爲原告對被告的無條件贈與,且不符合任意撤銷權、法定撤銷權的相關情形。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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