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兩百米管道一年收五百萬“管輸費”,企業訴渭南發改委定價違法

多次反映無果後,陝西渭南市大荔縣民東新能源有限公司(簡稱民東公司)決定起訴渭南市發改委,請求法院確認渭南市發改委制定下發的一份關於天然氣價格問題的通知無效。

民東公司是一家天然氣輸送和銷售企業,其從2017年11月起給大荔縣工業園區18家企業、熱力公司及部分居民供氣。民東公司的氣源是西氣東輸二線主管線,不過在該公司和氣源主管線之間,需要從200餘米屬於渭南西潼燃氣管網有限公司(簡稱西潼公司)的管線“繞路”。因爲這200餘米的管線,自2017年11月以來,民東公司已向西潼公司繳納了1300餘萬元管輸費。其中,從2020年至今,年均管輸費逾500萬元。

民東公司瞭解得知,2019年4月1日,渭南市物價局(現渭南市發改委)發佈《渭南市物價局轉發陝西省發改委關於我省天然氣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渭價發(2019)32號文件”),通知中明確規定,“西潼公司管輸價格調整爲0.297元/m³。”

民東公司認爲,渭南市物價局的上述文件將試行期2年(2015年批覆)的“最高限價”0.3元/m³變成了0.297元/m³的政府定價,成爲高收費的依據。而在此之前,由於管輸距離很近,民東公司與西潼公司約定的管輸費價格僅爲0.15/m³或0.1425 m³。

“32號文件”被指違法。

民東公司認爲,西潼公司作爲收費依據的上述“32號文件”,在內容、形式、制定程序等方面均存在違反法規的情形,不具備文件行政行爲的合法性、有效性和適當性,故將制定“32號文件”的渭南市發改委訴至法院。目前,渭南臨渭區法院已受理該案。

7月14日,就民東公司所反映的問題,澎湃新聞致電渭南市發改委負責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定價成本調查、測算和監審工作的價格監測和成本調查監審科負責人,但其讓記者諮詢價格管理科,而價格管理科工作人員又讓記者聯繫發改委辦公室。辦公室工作人員則稱,“這個事情正在處理中,但具體細節要問科室,針對民東公司的起訴,發改委會應訴。”

200餘米管道年收費500餘萬元

民東公司成立於2015年9月,主業爲長輸管道天然氣輸送和銷售,其下游客戶爲大荔工業園18家企業、熱力公司及部分居民等。成立於2012年的西潼公司,也是一家管道天然氣銷售企業,其主要爲潼關縣、華陰市、華縣(現華州區)境內工業用戶及工業園區供應天然氣。

民東公司相關負責人向澎湃新聞介紹:“我們原計劃從西氣東輸二線主管網96號分輸站直接接氣,但由於當時接口事項沒有辦妥,所以我們在2016年底就和西潼公司簽訂了天然氣購銷合同,從他們公司買氣。”當時,雙方暫定合同有效期爲三年。此後的2017年9月,民東公司還與西潼公司簽訂了補充合同,約定民東公司向西潼公司支付75萬元用於西潼公司首站改造工程。

相關圖紙顯示,民東公司和西潼公司的首站都設在華陰市羅敷鎮臺頭村北的西氣東輸二線主管網96號華陰分輸站旁。民東公司首站位於96號華陰分輸站東側不足30米處,西潼公司首站位於分輸站南側200餘米處。 西潼公司將一輛麪包車停放在民東公司首站與96號分輸站之間,阻止民東公司直接接氣。

具體輸氣路線爲,天然氣從96號分輸站通過200餘米的管道向南進入西潼公司首站,經過計量等設備後,通過另一根200餘米的管道向北輸入民東公司首站。當時批覆的西潼公司管輸費最高限價爲0.3元/m³,由於管輸距離很近,因此該公司對半向民東公司收取,價格爲0.15/m³。

此外,民東公司相關負責人介紹,從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因爲增值稅稅率下調,西潼公司向民東公司收取的管輸費從0.15/m³下調至0.1425 m³。民東公司提供的資料顯示,從2017年11月19日到2020年7月31日,民東公司共向西潼公司購氣2320萬餘方,管輸費逾300萬元。

而從2020年8月1日以後,城市燃氣公司直接與中石油天然氣銷售陝西分公司簽訂購氣合同,西潼公司只承擔燃氣管輸任務,管輸費由中石油代收後與西潼公司結算,執行標準變爲0.297元/m³。

而此後,由於下游客戶用氣量上漲,民東公司購氣量隨之增加,從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11日,民東公司購氣量達3420萬餘方,管輸費逾1015萬元。

短短200餘米管道,僅管輸費每年就超過500萬元,這筆費用最終會“轉嫁”給終端用戶,增加用戶負擔。

民東公司遂與其下游客戶一起維權,查找覈實收費依據。最終他們發現,西潼公司收費依據爲《渭南市物價局轉發陝西省發改委關於我省天然氣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渭價發(2019)32號文件”,該文件發佈於2019年4月1日,其中通知稱,“西潼公司管輸價格由現行的0.30元/m³調整爲0.297元/m³。”

天然氣公司起訴市發改委

2022年5月,民東公司一紙訴狀將渭南市發改委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渭南市原物價局制定下發的《渭南市物價局轉發陝西省發改委關於我省天然氣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渭價發(2019)32號”文件無效。6月22日,渭南市臨渭區法院受理了該案。

澎湃新聞查閱陝西省發改委官網發現,陝西省發改委《關於我省天然氣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陝發改物價(2019)348號”文件出臺原因是,因天然氣增值稅率下調,發改部門遂對天然氣價格及管輸費進行調整,以便將稅率降低的好處讓利於用戶的舉措。

需要指出的是,“348號文件”只確定了陝西省天然氣公司供各城市管道運輸價格和基準門站價格,並未直接涉及西潼公司管輸價格。而在2019年4月1日,渭南市物價局以“渭價發(2019)32號”轉發“陝發改物價(2019)348號”文件時,將“西潼公司管輸價格由現行的0.30元/m³調整爲0.297元/m³。”

民東公司起訴稱,渭南市物價局以轉發通知的行文方式,替代了價格監審的審批文件,行使了價格批准文件的實質權力。該文件明顯違反價格法規,侵害了原告和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確認無效。

民東公司認爲,根據《價格法》和《陝西省定價目錄》的規定,被告當時並無權制定天然氣管輸配氣價格。此外,根據《陝西省天然氣管道運輸和配氣價格管理辦法》和陝西省發改委印發的《關於印發<陝西省定價目錄>的通知》規定,省內管道運輸價格的定價部門爲省價格主管部門,設區市轄區內獨立運營的短途管道運輸價格授權設區市人民政府管理。

據此,民東公司認爲,渭南市物價局並非法定的授權定價部門,其所發“32號文件”明顯超越法定職權,應當予以糾正撤銷。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5條,行政行爲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經原告申請,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此外,從程序方面來講,根據《價格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和<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6〕214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71號)規定,天然氣管輸費在政府定價的價格管理範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時,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因此,民東公司認爲,天然氣管輸費必須經過價格成本監審,聽取各方意見後才能按照定價規定確定價格。而上述“32號文件”未經任何申報和審覈及監審程序,顯然是未經法定程序、未進行合法性審覈的違規無效文件。

民東公司認爲“32號文件”違法無效

除了前述觀點,民東公司還指出,“32號文件”通知稱“西潼燃氣管網有限公司管輸價格由現行的0.30元/m³調整爲0.297元/m³”,但所謂的0.30元/m³的“現行價格”實際是已經失效的臨時價格。

0.30元/m³的管輸費來源於“渭價發(2015)121號”《渭南市物價局關於西潼公司潼關—華縣工業園輸氣管道管輸費的批覆》,該文批覆時間爲2015年7月16日。

上述批覆顯示,渭南市物價局在收到西潼公司提交的管輸費覈定請示後,依據陝西省物價局《關於委託覈定潼關—華縣天然氣輸氣管道管輸費的通知》,結合陝西省物價局成本調查監審分局定價成本監審報告,考慮社會承受能力和周邊縣、市同類價格水平,經研究批覆如下:潼關—華縣天然氣管輸費最高價格爲0.30元/m³,該價格是臨時價格,試行期2年;上述價格爲最高限價,西潼公司可與用戶協商確定合理的執行價格。西潼公司應在試行價格期滿前6個月提出正式定價申請。

簡而言之,0.3元/m³的管輸價格是渭南市物價局接受陝西省物價局委託後,經過法定程序,於2015年7月制定的、試行期2年的最高限價,西潼公司最遲應在2017年1月提出正式定價申請。

民東公司在起訴書中指出,至2017年7月,0.3元/m³的管輸費臨時價格已經失效,但在兩年後的2019年4月,渭南市物價局仍以該失效價格爲基礎,以稅收文件調節爲由進行調整,替代了政府價格審批許可。更重要的是,此前的0.3元/m³是最高限價,而通過“32號文件”,卻變成了0.297元/m³的政府定價,完全違反價格法之相關規定,成爲違規高收費的依據。

綜上,民東公司認爲,被告作出的“32號文件”違法無效,侵害了廣大用戶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因此訴至法院。

澎湃新聞查閱公開信息發現,2021年9月,“華商報—二三里客戶端”也曾報道過西潼公司管輸費用的問題,西潼公司相關負責人稱,在2017年試行價格到期前,該公司曾按要求提出過正式定價申請,但因爲申報材料格式不對、資料不全等原因,出現了時間“斷檔”。

該負責人稱,“管輸費和‘斷檔’沒有關係,斷檔期間價格雙方可以協商,還曾執行過減半收取管輸費的政策。所以,我們現在收取的0.297元/m³的管輸費,是嚴格按照渭南市價格部門的文件執行。”

此外,該報道還提及,2019年,民東公司辦妥了從96號分輸站直接接氣的許可手續,但在施工時遭到西潼公司阻撓,最終未能實現直接接氣。西潼公司則稱,民東公司接氣管道要從西潼公司管道上跨越,其在施工時損傷了西潼公司的管道,因此不讓民東公司施工。

澎湃新聞注意到,早在2020年7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市場監管總局就聯合下發《關於加強天然氣輸配價格監管的通知》(發改價格〔2020〕1044號),明確要求認真梳理供氣環節,減少供氣層級。

該通知要求,各地要合理規劃建設省內天然氣管道,減少供氣層級,天然氣主幹管網可以實現供氣的區域,不得強制增設供氣環節進行收費;通過多條省內管道層層轉售的,要儘快合併清理規範,壓縮供氣環節;對沒有實質性管網投入的“背靠背”分輸站或不需要提供輸配服務的省內管道,要儘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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