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靖

继90后“实习生”怒告太平洋证券拒付实习工资后,近期这家券商又有一起员工劳动争议案件。

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某营业部总经理、负责人曾某将太平洋证券状告至法庭。

判决书显示,2015年2月,将满50岁的当事人曾某入职太平洋证券。彼时,双方订立了三年期书面劳动合同,每月薪酬为12500元。同年6月,他出任岳麓营业部总经理、负责人,月薪未变。

2018年2月,双方续签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就在签约后的第13天,太平洋证券将当事人的职级由营业部总经理调整为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次月起,其薪酬减为8500元/月。

2019年2月,双方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依然是三年固定期限合同。

但时间仅过去一年有余,2020年6月,当事人曾某就被免去副总经理职务。

2020年10月26日,太平洋证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当事人自当年8月20日起累计有11.5个工作日未出勤未办理请假手续,依照公司《考勤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上述情况,曾某以太平洋证券、太平洋岳麓营业部分别为第一、二被申请人,向湖南省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曾某请求判决太平洋麓岳营业部、太平洋证券向曾支付:1、2015年2月至2020年10月的工资差额277600元;2、赔偿金223200;3、2015年2月至2020年10月年休假工资153931元;4、2016年8月至2020年10月企业年金权益57200元;5、公证费4786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第二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差额190548.28元、经济补偿81600元、年休假工资15006.9元、企业年金归属权益57200元及公证费4786元。

随后,曾某、太平洋麓岳营业部、太平洋证券不服仲裁,最终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答辩中曾某称,仲裁委裁定没有支持经济赔偿金需要纠正。太平洋证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岳麓营业部自2015年成立以来就一直没有考勤制度,在公司处理完其离任审计到北京协商没有达成一致以后,2020年8月20日才开始制定考勤制度。

曾某进一步表示,2020年4月,太平洋横琴拟撤销麓岳营业部,在其明确表示不同意撤的情况下,太平洋证券于2020年6月仍发布《分支机构撤销通知》,称公司决定于7月17日将岳麓营业部数据迁移至韶山路营业部。就撤并问题未予曾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太平洋证券直接发布职务任免决定的‘红头文件’,免去其岳麓营业部副总经理的职务,并进行离任审计。2020年10月26日,太平洋证券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与此同时,曾某认为,太平洋证券因自身经营问题需要对分支机构进行撤并,导致劳动合同签署时的情况发生重大变更,但太平洋证券不仅不就合同履行的重大变更情况与原告协商,反而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将合同,显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对于上述答辩,法院如何作出裁决?最终,关于调岗降薪,盘龙区法院援引《劳动合同法》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工作岗位、调整薪酬应当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单方变更的,应当对单方调岗调薪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太平洋证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双方就调岗调薪协商一致,且实际上当事人一直担任营业部负责人,工作内容并无实质变化,降低薪酬没有依据,判决支付工资差额11.01万元。

关于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太平洋证券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考勤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且对当事人进行了公示。太平洋证券仅提交了2020年8月20日后产生考勤签到表,且系其自行制作,未能提供此前有当事人签字的考勤表以证明存在签到考勤制度。为此,法院对考勤签到表真实性不予采信,并认定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判决支付违法解约补偿1.5万元。

关于年假补偿,当事人主张2015年2月至2020年10月,也就是在营业部任职期间,未休过年假。法院认为,太平洋证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已经安排年休假或已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判决支付补偿1.5万元。

关于企业年金,依据《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的规定,法院判令太平洋证券支付企业年金5.72万元。

然而,对于当事人曾某此前主张的13600元/月的薪酬,以及公证费支出,盘龙区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未予以支持。因此,太平洋证券须赔付给当事人曾某共计19.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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