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靖

繼90後“實習生”怒告太平洋證券拒付實習工資後,近期這家券商又有一起員工勞動爭議案件。

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判決書顯示,某營業部總經理、負責人曾某將太平洋證券狀告至法庭。

判決書顯示,2015年2月,將滿50歲的當事人曾某入職太平洋證券。彼時,雙方訂立了三年期書面勞動合同,每月薪酬爲12500元。同年6月,他出任嶽麓營業部總經理、負責人,月薪未變。

2018年2月,雙方續簽了一年期勞動合同。就在簽約後的第13天,太平洋證券將當事人的職級由營業部總經理調整爲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次月起,其薪酬減爲8500元/月。

2019年2月,雙方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依然是三年固定期限合同。

但時間僅過去一年有餘,2020年6月,當事人曾某就被免去副總經理職務。

2020年10月26日,太平洋證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稱當事人自當年8月20日起累計有11.5個工作日未出勤未辦理請假手續,依照公司《考勤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針對上述情況,曾某以太平洋證券、太平洋嶽麓營業部分別爲第一、二被申請人,向湖南省長沙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曾某請求判決太平洋麓嶽營業部、太平洋證券向曾支付:1、2015年2月至2020年10月的工資差額277600元;2、賠償金223200;3、2015年2月至2020年10月年休假工資153931元;4、2016年8月至2020年10月企業年金權益57200元;5、公證費4786元。

仲裁委員會裁決如下:第二被申請人支付工資差額190548.28元、經濟補償81600元、年休假工資15006.9元、企業年金歸屬權益57200元及公證費4786元。

隨後,曾某、太平洋麓嶽營業部、太平洋證券不服仲裁,最終訴至法院主張權利。

答辯中曾某稱,仲裁委裁定沒有支持經濟賠償金需要糾正。太平洋證券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爲嶽麓營業部自2015年成立以來就一直沒有考勤制度,在公司處理完其離任審計到北京協商沒有達成一致以後,2020年8月20日纔開始制定考勤制度。

曾某進一步表示,2020年4月,太平洋橫琴擬撤銷麓嶽營業部,在其明確表示不同意撤的情況下,太平洋證券於2020年6月仍發佈《分支機構撤銷通知》,稱公司決定於7月17日將嶽麓營業部數據遷移至韶山路營業部。就撤併問題未予曾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太平洋證券直接發佈職務任免決定的‘紅頭文件’,免去其嶽麓營業部副總經理的職務,並進行離任審計。2020年10月26日,太平洋證券以曠工爲由單方解除雙方勞動關係。

與此同時,曾某認爲,太平洋證券因自身經營問題需要對分支機構進行撤併,導致勞動合同簽署時的情況發生重大變更,但太平洋證券不僅不就合同履行的重大變更情況與原告協商,反而以曠工爲由單方解除將合同,顯屬違法解除,應支付賠償金。

對於上述答辯,法院如何作出裁決?最終,關於調崗降薪,盤龍區法院援引《勞動合同法》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變更工作崗位、調整薪酬應當經過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用人單位單方變更的,應當對單方調崗調薪行爲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

法院認爲,太平洋證券提交的證據並不能證實雙方就調崗調薪協商一致,且實際上當事人一直擔任營業部負責人,工作內容並無實質變化,降低薪酬沒有依據,判決支付工資差額11.01萬元。

關於解除合同,法院認爲,太平洋證券提交的證據不能充分證實考勤制度經過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程序,且對當事人進行了公示。太平洋證券僅提交了2020年8月20日後產生考勤簽到表,且系其自行製作,未能提供此前有當事人簽字的考勤表以證明存在簽到考勤制度。爲此,法院對考勤簽到表真實性不予採信,並認定以曠工爲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依據,判決支付違法解約補償1.5萬元。

關於年假補償,當事人主張2015年2月至2020年10月,也就是在營業部任職期間,未休過年假。法院認爲,太平洋證券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其已經安排年休假或已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判決支付補償1.5萬元。

關於企業年金,依據《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年金實施細則》的規定,法院判令太平洋證券支付企業年金5.72萬元。

然而,對於當事人曾某此前主張的13600元/月的薪酬,以及公證費支出,盤龍區法院認爲證據不足,未予以支持。因此,太平洋證券須賠付給當事人曾某共計19.7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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