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這家券商,員工離職引爭議,最新回應!》

近日,有人在網上發帖稱,其是浙商證券研究所入職1.5年的應屆生員工,在離職時被故意拖延時間,且稱公司要啓動競業協議。就此,浙商證券回應稱,公司對此高度重視,會積極解決分歧、處理爭議、消除誤會,尊重員工的職業選擇。

近年來,在人才流動頻繁的證券行業,有關離職競業協議的爭議時常出現,主要矛盾點在於普通員工是否應該競業,賠償金額是否過高等。律師提醒,競業協議是雙方自願簽署的,如果公司超出範圍或者違法強行要求員工簽署,員工有權拒絕。

浙商研究所離職爭議

日前,一位曾在浙商研究所工作的員工爆料稱,其在提出離職申請後遭遇了一系列不合理的待遇。在提離職後,被要求退還上一年度年終獎,否則不予辦理離職手續。從提離職兩個月還未辦完離職手續。工作1.5年的應屆生,被啓動競業,競業1年,競業期間每個月補助兩千出頭。線上流程結束後立馬停工資,然後線下紙質簽字流程拖沓,導致該員工1—2個月沒有任何收入。

就此,浙商證券回應稱:“我們關注到近期的網絡傳言,對此高度重視,會積極解決分歧、處理爭議、消除誤會。我們尊重員工的職業選擇,期待他們都有更好的發展。”

證券時報·券商中國記者注意到,目前能找到的該員工參與合作完成的研報是去年底,根據研報上的介紹,該員工研究方向爲汽車。該員工參與的研報時間跨度爲2022年8月到2023年12月。目前,中證協官網已查詢不到該人信息。

券業競業爭議頻現

浙商證券關於員工離職的競業爭議不是孤例,近一兩年來,證券行業不斷爆出有關離職競業的爭議。據瞭解,競業限制協議通常是約定員工在離職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到競爭對手處就職,在此期間公司按月發放一定數額的補償金,如離職員工違約,需承擔違約賠償。

2022年4月,某券商要求員工簽訂競業協議,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前十二個月工資收入的十倍作爲違約金,並將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以及違約帶來的收益一併退還公司。而競業限制補償金由最低工資水平決定,不超過月平均基本工資的50%。

2021年8月,華東某券商債券融資部門要求全體人員籤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後的6個月(競業限制期間)券商將支付員工基本工資的30%;若員工跳槽到同行,員工需向公司支付近12個月總收入的3倍作爲違約金。不過,該券商隨後回應稱,該消息並不屬實,具體方案仍在討論醞釀中。

總的來看,券商員工對相關競業限制的不滿主要集中在:競業限制期太長、違約金過高、競業限制補償金太低、競業限制條款覆蓋員工擴大化等方面。但換個角度講,人才是證券行業的第一生產力,也正因爲如此,業內員工流動頻繁、帶客戶/項目跳槽的情況屢禁不止,券商也不得不寄望於嚴格的競業約束保障自身利益。

按照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同時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022年5月,中證協發佈了《證券行業誠信準則》,其中指出,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以下對機構的誠信義務: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對有關競業禁止的規定和要求,避免違規從事與所在機構產生利益衝突的職務;樹立保密意識,遵守有關保密規定;遵守與機構有關競業限制的約定,機構應當按約定給予工作人員相應經濟補償。

競業協議是否合理?

“競業一般是公司層面的,研究所只是看有沒有權力啓用,啓用之後公司要給離職員工賠償一年工資,其實有的公司不願意花這個錢,一般付了三四個月之後就停了,這也就意味着協議作廢了。整體而言,這個行業的競業協議應該不多,畢竟這個行業的跳槽很頻繁。”有研究所人士向記者表示。

也有券商人士稱,從國際經驗來看,外資大行有競業限制協議,員工跳槽需要有脫密期。其預計未來,來自大券商的員工跳槽會越來越難。

對於競業限制條款是否合理的問題,有勞動糾紛領域的律師認爲,協議必須是雙方自願簽署的。如果公司超出範圍或者違法強行要求員工簽署,員工有權拒絕。公司也不得以此爲由處罰員工。

他表示,首先,如果公司要求全體員工都簽署競業限制協議,那就違反勞動法對簽訂主體的限制。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次,關於競業限制協議的經濟補償計算標準,法律並無明確規定,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但在有的地區或者有的特殊行業,會設定最低標準以保證勞動者權益。不過,如果金額過低已顯失公平的,可以要求撤銷或變更,特定情況下可能無效。

責編:萬健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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