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欣欣/寧波晚報

據寧波晚報7月21日報道:妻子迷上整容後一發不可收拾,瞞着丈夫在短短一個月內揮霍掉50萬元。丈夫知道後提出離婚,並要求妻子返還50萬元的一半。妻子認爲,這部分是家庭合理開支,拒絕返還。7月18日,丈夫來到餘姚市公證處尋求幫助並諮詢夫妻財產公證事宜。

餘姚男子馮先生(以下皆爲化姓)曾出資50萬元給妻子陳女士開美容院。一開始,陳女士用心經營,賺了50萬元,並打算把這筆錢交還給丈夫。馮先生讓妻子保管這筆錢,說作爲家庭生活共同開支。而陳女士在經營美容院的過程中,越來越注重保養打扮,在護膚用品上的開銷很大,爲此馮先生和妻子溝通過好幾次,但對方根本不聽勸。後來,陳女士開始接觸醫美,馮先生爲此和陳女士多次爭吵,但是都無濟於事,美容院也因爲經營不善關門了。

讓馮先生意想不到的是,陳女士竟然迷上了醫美,瞞着馮先生一個月內整容花光了50萬元。

最近,馮先生公司資金週轉困難,和妻子商量用一下她保管的50萬元,陳女士拒絕,這才東窗事發。

馮先生氣急之下提出離婚,並要求分割50萬元。他認爲,陳女士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大額支出,這一行爲損害了他的財產權益,要求陳女士返還25萬元。

陳女士同意離婚,但是她認爲花錢做美容、整容屬於正常生活開銷,自己有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50萬元用於整容並沒有侵犯丈夫的權益,自己沒有必要歸還。

公證員分析認爲,從法律角度來說,50萬元存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處理權的行使並不意味着一方可以不顧另一方的多次反對,進行高額消費,比如女方在美容、整容、奢侈品等方面消費,男方炒股、炒期貨等。夫妻一方在行使共同財產處理權時應秉承誠實守信、理性節制的原則,合理、規範使用,切不可揮霍浪費,不能損害配偶方的財產權益。“陳女士日常生活必需、合理支出的正當行爲是受到保護的,過度消費的部分,因未徵得配偶方的同意,非以家庭日常開銷爲目的,且有揮霍性質,屬於侵害另一方財產權益,因此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陳女士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公證員提醒,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發現了對方有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爲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離婚時,如果發現對方有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時,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如果發現對方之前有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時,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原題:妻子迷上整容一個月揮霍 50萬元 丈夫要求返還一半合理嗎?)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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