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近海風電、深遠海風電和陸上風電開發,大力實施“光伏+”工程。

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發佈關於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峯碳中和工作的實施意見。

意見指出,到2025年,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明顯優化,重點行業能源利用效率明顯提升,與超大城市相適應的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和新型電力系統加快構建,循環型社會基本形成,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初步建立。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非化石能源佔能源消費總量比重力爭達到20%,森林覆蓋率達到19.5%以上,單位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確保完成國家下達指標。

到2030年,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優化升級取得重大進展,重點行業能源利用效率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節能低碳技術創新取得突破性進展,循環型社會發展水平明顯提升,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基本形成,非化石能源佔能源消費總量比重力爭達到25%,森林覆蓋率力爭達到21%,單位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70%,確保2030年前實現碳達峯。

意見指出,積極發展非化石能源。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海洋能等,加大外來清潔能源電力引入力度,不斷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推進近海風電、深遠海風電和陸上風電開發,大力實施“光伏+”工程。

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峯碳中和工作的實施意見

(2022年7月6日)

爲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峯碳中和工作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把碳達峯、碳中和工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整體佈局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緊緊圍繞深化“五個中心”建設,深入貫徹“全國統籌、節約優先、雙輪驅動、內外暢通、防範風險”原則,以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低碳轉型爲引領,以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爲關鍵,以低碳零碳負碳科技創新爲支撐,加快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空間格局,加快構建政府引導、企業主體、社會參與的多元共治格局,在全國率先走出一條生態優先、綠色低碳的高質量發展道路,確保如期實現碳達峯、碳中和,更好支撐上海生態之城建設。

二、主要目標

到2025年,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明顯優化,重點行業能源利用效率明顯提升,與超大城市相適應的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和新型電力系統加快構建,循環型社會基本形成,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初步建立。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非化石能源佔能源消費總量比重力爭達到20%,森林覆蓋率達到19.5%以上,單位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確保完成國家下達指標。

到2030年,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優化升級取得重大進展,重點行業能源利用效率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節能低碳技術創新取得突破性進展,循環型社會發展水平明顯提升,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基本形成,非化石能源佔能源消費總量比重力爭達到25%,森林覆蓋率力爭達到21%,單位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70%,確保2030年前實現碳達峯。

到2060年,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和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全面建立,能源利用效率達到國際領先水平,非化石能源佔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達到80%以上,經濟社會發展全面脫碳,碳中和目標順利實現。

三、全面推進經濟社會發展綠色低碳轉型

(一)堅持綠色低碳發展規劃引領。將碳達峯、碳中和的戰略導向和目標要求全面融入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支撐保障。加強各級各類規劃間銜接協調,確保各領域、各區規劃與全市實現碳達峯、碳中和目標要求協調一致。

(二)優化綠色低碳發展城市佈局。統籌優化市域生態、農業和城鎮“三大空間”,促進空間複合利用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構建有利於碳達峯、碳中和的城市空間格局。在國家重大戰略實施中,強化綠色低碳發展導向和任務要求。

(三)加快形成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建立健全貫穿源頭減量、精細分類、高效利用、循環再生等全過程的資源循環利用體系,在全國率先建立全覆蓋、高效率的循環型社會。倡導綠色低碳生活方式和綠色消費理念,大力推廣節能環保低碳產品和生態設計,推動綠色低碳產品認證,加快形成全民參與的良好格局。

四、持續優化產業結構

(四)推動產業結構低碳轉型。持續深化融合發展、共同發展,深入推進以現代服務業爲主體、戰略性新興產業爲引領、先進製造業爲支撐的現代產業體系建設。大力推進落後產能淘汰調整,修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將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和碳排放水平等作爲項目引入的重要門檻,促進製造業向低碳化、綠色化、高端化優化升級。開展碳達峯、碳中和試點園區建設。加快商貿流通、信息服務等綠色轉型,提升服務業低碳發展水平。加快推進都市現代綠色農業發展,促進農業固碳增效。

(五)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嚴禁新增行業產能已經飽和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原則上不得新建、擴建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對於涉及城市運行和產業發展安全保障、環保改造、再生資源利用和強鏈補鏈延鏈等項目,實施市級聯合評審機制,嚴把節能和環保準入關。優化能源、化工、鋼鐵產業佈局,推進存量高耗能高排放行業落後和過剩產能壓減,加大節能挖潛力度。

(六)加大力度培育綠色低碳循環產業。加快發展新能源、新能源汽車、儲能和智能電網、碳捕集及資源化利用、節能環保、循環再生利用等綠色低碳循環相關製造和服務產業。在各行業、各領域推廣綠色設計技術和產品示範應用,建設綠色製造體系,打造綠色產業鏈供應鏈,推動新材料、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移動通信、航空航天、海洋裝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與綠色低碳產業深度融合。

五、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能源體系

(七)強化能源消費強度和總量雙控。堅持節能優先的能源發展戰略,嚴格控制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強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統籌建立二氧化碳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推動能耗雙控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轉變。優化完善能耗雙控目標評價考覈制度,強化節能監察和執法。做好產業佈局、結構調整、招商引資、土地出讓、節能審查等與能耗雙控的銜接,強化節能審查的准入把關作用,對節能控碳目標完成困難的行業和地區實行項目緩批限批、能耗等量或減量替代。

(八)持續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持續強化工業、建築、交通、公共機構等重點領域節能增效,提升數據中心等信息化基礎設施能效水平,着力加強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瞄準國際先進水平,深入開展能效對標達標活動,推動企業強化節能管理和節能改造挖潛,打造各領域、各行業能效“領跑者”。

(九)嚴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費。持續削減煤炭消費總量。對於公用老舊燃煤機組根據城市佈局優化和煤機結構升級需要實施“等容量、減煤量”替代和清潔化、低碳化改造,推進企業自備電廠調整和清潔化改造,逐步實現煤電從主力電源向支撐調峯電源轉變,在確保電力供應安全的同時,合理控制發電用煤。推進鋼鐵行業從長流程向短流程轉變,加快調整煤化工行業。合理控制油品消費總量,加快推進交通領域燃油運輸工具的電氣化和低碳化轉型替代。有序引導天然氣消費,優化天然氣利用結構,加強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建設。進一步提升燃氣、電力等儲備調峯和應急保障能力,確保能源安全穩定供應和平穩過渡。

(十)積極發展非化石能源。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海洋能等,加大外來清潔能源電力引入力度,不斷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推進近海風電、深遠海風電和陸上風電開發,大力實施“光伏+”工程。持續加大生活垃圾和農林廢棄物等生物質能利用力度。加強與非化石能源資源豐富地區合作,佈局建設市外大型非化石能源基地和清潔能源通道。統籌推進氫能“制儲輸用”全鏈條發展。構建以新能源爲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提高電網對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消納和調控能力。

(十一)深化能源體制機制改革。全面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積極探索電力金融市場建設。加快形成以儲能和調峯能力爲基礎支撐的新增電力裝機發展機制。完善電力等能源品種價格市場化形成機制,加快建設具有國際國內影響力的能源要素市場。

六、加快推進綠色低碳交通運輸體系建設

(十二)優化綜合交通運輸結構。加快建設綜合立體交通網,大力發展多式聯運,持續降低運輸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強度。優化港口集疏運體系,提高水水中轉和海鐵聯運在港口集疏運中的比重。完善都市圈軌道交通體系,提高鐵路在城際客運中的承運比重。打造綠色物流體系,整合物流配送資源,提高利用效率。

(十三)推廣節能低碳型交通工具。加快推進交通工具向電氣化、低碳化、智能化轉型升級。推廣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車船,大力發展智能交通,加快完成公共服務領域車輛的全面新能源化,鼓勵個人新購和更新車輛時優先選擇純電動車輛,加快機場、港區內非道路移動源的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替代。加快構建便利高效、適度超前的充換電網絡體系,推動加氫站、加註(氣)站建設。

(十四)積極引導綠色低碳出行。加快城市軌道交通、中運量公交系統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常規公交線網和公交專用道系統,建設更高水平公交都市。強化城市機動交通需求管理和交通擁堵治理。加強自行車專用道和行人步道等城市慢行系統建設,倡導居民優先選擇綠色低碳的出行方式。

七、提升城鄉建設綠色低碳發展質量

(十五)推進城鄉建設和管理模式低碳轉型。在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出讓、方案設計、建設施工、運行管理等全過程深入落實綠色低碳理念要求。加快構建“雙環、九廊、十區”多層次、成網絡、功能複合的生態空間格局,持續完善“佈局均衡、開放共享、多彩可及”的城鄉公園體系。合理控制城鎮建築面積總量,嚴格管控高能耗公共建築建設。實施工程建設全過程綠色建造,全面推廣裝配式建築和全裝修住宅。嚴格實施建築拆除管理制度,杜絕大拆大建。加快推進綠色生態城區建設和農村綠色低碳發展。

(十六)大力發展節能低碳建築。建立健全各類建築設計能耗和碳排放限額體系,加快推進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築規模化發展。深入開展建築能耗限額管理和能效對標管理,推行建築能效測評標識,加快推進既有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節能改造。全面推廣綠色低碳建材和先進節能低碳技術,推動建築廢棄物循環利用。

(十七)加快優化建築用能結構。持續推動可再生能源在建築領域的應用,加快推動建築用能電氣化和低碳化。開展建築屋頂和外立面光伏行動,推廣太陽能光伏、光熱等可再生能源建築一體化利用。因地制宜推進光熱、儲能、氫能、淺層地熱能、生物質能、工業餘熱等多元化能源應用。提高採暖、熱水等生活用能領域高效電氣設備普及率。

八、加強綠色低碳重大科技攻關和推廣應用

(十八)加強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佈局。制訂科技支撐碳達峯、碳中和實施方案,編制碳中和技術發展路線圖,設立科技支撐碳達峯、碳中和市級重大專項。採用“揭榜掛帥”等機制,推進碳捕集和資源化利用、綠氫、低碳冶煉、儲能和智能電網、海洋能利用、降碳減污協同等低碳零碳負碳前沿技術攻關和基礎研究。加強氣候變化成因及影響、生態系統碳匯等基礎理論和方法研究。培育一批節能降碳和新能源技術產品研發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研發與轉化服務平臺。建設碳達峯、碳中和人才體系,鼓勵高校、科研院所設立相關研究院和學科專業。

(十九)積極推動綠色低碳技術研發和示範推廣。加快構建順暢高效的技術研發、示範和推廣應用體系,加強共性技術平臺建設,大力推動應用場景和公共資源開放共享,建立完善綠色低碳技術評估、交易機制。深入研究支撐可再生能源大規模接入的智能電網技術。加強新型儲能、深遠海風電、潮流能等技術攻關、示範和產業化應用。加強氫能生產、儲存、應用關鍵技術研發、示範和規模化應用。推廣園區能源梯級利用等節能低碳技術。深化大氣、水、土壤、固廢等領域低碳治理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規模化碳捕集和資源化利用技術研發、示範和產業化應用。

九、持續鞏固提升碳匯能力

(二十)鞏固提升生態系統碳匯能力。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穩定現有森林、溼地、海洋、土壤等固碳作用。推進城鎮建設集中佈局和集約緊湊式發展。到2035年,全市規劃建設用地總規模控制在3200平方公里以內,其中在城市開發邊界內建設用地佔比達到80%以上。推廣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維持溼地總量穩定,增強溼地儲碳能力。深入推進綠化行動,持續增加森林面積和蓄積量。開展耕地質量提升行動,提升農業生態碳匯能力。

十、提高對外開放綠色低碳發展水平

(二十一)加快發展綠色貿易。充分利用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等平臺,大力發展綠色低碳產品、技術和服務等進出口貿易。配合國家積極參與國際綠色貿易規則制定。

(二十二)服務綠色“一帶一路”建設。加快“一帶一路”投資合作綠色轉型,持續強化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南南合作。發揮“橋頭堡”作用,深化與各國在綠色低碳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積極推動我市綠色低碳產品、技術和裝備走出去。

(二十三)加強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持續加大在技術、資金、人才等方面的國際合作交流力度,共同推進綠色低碳和應對氣候變化基礎科學研究、技術創新攻關和制度規則制定。不斷深化與國內其他地區在新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產業協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綠色金融發展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和信息共享。

十一、健全法規標準和統計監測體系

(二十四)健全法規制度。全面清理各類法規制度中與碳達峯、碳中和工作不相適應的內容,加強法規制度間的銜接協調。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相關規定,研究開展碳中和、節約能源、可再生能源、循環經濟等領域法規制度的制定修訂工作,建立健全有利於綠色低碳發展的制度體系。

(二十五)完善標準覈算體系。建立健全我市碳達峯、碳中和標準體系,優化升級節能低碳、資源綜合利用相關標準。制定修訂一批地方能耗限額標準和工程建設標準,提升重點產品能耗限額要求,擴大能耗限額標準覆蓋範圍,完善能源覈算、檢測認證、評估、審計等配套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碳排放統計覈算體系。建立健全重點行業、園區和產品評價標準體系,實施低碳產品標準標識制度。進一步優化金融機構綠色金融業績評價標準。支持相關機構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的制定。

(二十六)提升統計監測能力。持續健全重點行業、領域能耗統計監測和計量體系,推進完善重點用能單位和大型公共建築能耗在線監測。加強二氧化碳排放統計覈算能力建設,提升信息化實測水平。建立生態系統碳匯監測覈算體系,開展森林、海洋、溼地等碳匯本底調查和源匯動態評估,實施生態保護修復碳匯成效監測評估。

十二、完善政策機制

(二十七)完善投資政策。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引導作用,構建與碳達峯、碳中和相適應的投融資體系和激勵機制。嚴控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投資,加大對節能低碳項目的支持力度。完善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政策,激發市場主體綠色低碳投資活力。國有企業要帶頭加大綠色低碳投資力度,積極開展低碳零碳負碳技術研發應用。

(二十八)積極發展綠色金融。依託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充分發揮要素市場和金融機構集聚優勢,加快建立完善綠色金融體系,深入推動氣候投融資發展,引導金融資源向綠色低碳發展領域傾斜。推進綠色金融產品和工具創新,擴大綠色信貸、綠色債券規模,積極創新環境權益類金融產品,有序推進綠色保險服務,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爲綠色低碳項目提供長期限、低成本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用於綠色低碳項目建設運營,鼓勵重點企業和社會資本設立綠色低碳產業基金。增強金融體系管理氣候和環境相關風險的能力。

(二十九)優化財政價格政策。加大市、區兩級財政資金對綠色低碳項目實施、產業發展、技術研發等的支持力度。落實國家有關綠色低碳稅收優惠政策。貫徹執行政府綠色採購要求,加大綠色低碳產品採購力度。建立健全促進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發展的價格機制。完善差別化電價、分時電價和居民階梯電價政策。嚴禁對高耗能、高排放、資源型行業實施電價優惠。加快形成具有合理約束力的碳價機制。

(三十)推進市場化機制建設。推動建設完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做好全國與我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銜接,充分發揮碳交易機制在發現價格和降低全社會減碳成本方面的重要作用。健全企業、金融機構等碳排放報告和信息披露制度。統籌做好電力交易等與碳排放權交易之間的有效銜接。持續開展合同能源管理和需求側管理,推動建立碳普惠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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