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利用火币APP、微信等帮转千万柬埔寨赌博资金,多人因帮信罪获刑|局外人

一伙人组团用银行卡、微信账号、虚拟货币APP等帮助他人线上转移非法所得,却踩到刑事犯罪的“红线”。近日,裁判文书网上披露了一则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有关的刑事判决书。

2021年3月,刘某接到朋友管某的电话,管某表示,他从一位朋友处得知,一名叫彭某的人有大量柬埔寨赌博资金需要转移,帮他转移资金可以获得提成。

彭某表示,完成这个工作,需要提供银行卡,并缴纳5万块押金,待资金转入银行卡后先提现至微信账号,然后在“火币”APP购买U币(虚拟货币),按照交易总流水千分之六进行提成。

学会具体操作方法后,刘某、管某又联系了另外三位朋友,一起商量共同出资赚取佣金事宜,后成立了固定的团队。

在此过程中,管某负责团队日常管理运行,刘某负责技术支持,并协助收取佣金。其他人有的负责统计团队及下线转移资金数额,并给下线发放工资;有人负责收取上线发放的佣金;还有人在拉拢下线的同时帮助下线进行资金转移操作。

2021年5月21日,刘某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西安市XX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西安长安区检察院指控刘某等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表示,管某团队明知转移资金为违法犯罪所得,为从中非法获利,拉拢下线使用银行卡、微信号、“火币”APP,帮助上线彭某等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

2021年3月6日至2021年4月18日期间,管某团队帮助上线转移资金1133万元,从中非法获利约6.79万元。其中,管某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微信账号、火币账号帮助上线转移资金228.8万元,刘某帮助上线转移资金115万元。

西安长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向不法人员提供银行卡,为不法人员转移赌博资金提供了便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判决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在另一份判决书中,刘某的团伙成员易某,同样被法院判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525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到案后上缴国库。

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

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专门公布了今年上半年帮信罪的相关数据。2022年上半年检察机关起诉帮信罪6.4万人。

最高检表示,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帮信罪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前两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

涉案人员低龄化现象突出,30岁以下的占64.8%,18至22岁的占23.7%。同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民营企业尤其是科技公司收入较高者涉罪人数持续增加,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最高检表示,通信、金融等行业内部人员的涉案问题值得关注,他们违反“实名制”等规定大量办理“两卡”并非法出售、提供,成为电信网络犯罪主要的工具输送渠道。

从办理案件看,帮信行为所帮助的上游电信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领域,其行为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非法买卖“两卡”尤其是银行卡,为上游犯罪提供转移支付、套现、取现的工具,占起诉总数的80%以上;二是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软件工具,如GOIP设备、批量注册软件等,提高犯罪效率、降低犯罪成本;三是开发专门用于犯罪的黑产软件工具,如秒拨IP等,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