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浙江日报

浙江新闻客户端 记者 黄宏

相关网页

这些事万万做不得!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教育培训费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个规定最显眼的地方,是涉及到事业单位外部培训的部分,好几处出现了“严禁”的字样。

有哪些“严禁”呢?

严禁借教育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严禁借教育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严禁借教育培训名义参加收费的娱乐、健身活动;

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严禁使用教育培训费购置电脑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教育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严禁在教育培训中列支或变相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以及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化培训费用等;

严禁套取教育培训经费设立“小金库”。

如果有人违反,规定也写清楚了: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不难看出,这些“严禁”针对的,主要是一些从事教育培训的事业单位,要求它们把好关。

浙江省财政厅的这个规定,给外部培训下了个定义:本单位人员以外的人员参加的培训。

如果再细分一下,还可以分成两种:

一种是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举办的培训班;

一种是面向社会举办的收费培训班。

不论哪种培训班,都有个共性的难题:培训人员来自不同地方、不同单位,有些人员不但跨市,甚至跨省而来。

这就带来一个怎么监督监管的问题,《中国纪检监察报》刚披露一个案例。

“主角”姓蒙,身份是西部某省一名基层干部,他参加了一个奇怪的学习培训活动。

地点在千里之外的呼和浩特。

人到了之后,相关培训机构就说了:因为参加培训的人数不足,没法开班。然后,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这家培训机构开始向这些来参加培训的人员推荐参观旅游方案。

这种事的性质,分明就是“借教育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蒙某没拒绝,也没向单位报告,就按照这家培训机构推荐的方案,去景点旅游了。

原以为事情发生在千里之外,谁都不知道,但最终纸包不住火:3年之后被发现,蒙某因此受到党纪处分,违规报销费用被收缴。

当下,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社会组织,为了开阔相关人员的视野和思路,提升能力和水平,派出人员参加外部培训,是有其必要性的。

与此同时,高校等单位具备教学的有利条件,利用本单位资源开展相关培训,既满足社会不同层面的需求,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单位事业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

今年2月,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就提出,要严肃整治借培训名义搞公款旅游等问题。

浙江省财政厅近日出台的这个规定,是为了解决其中的监督监管难题。

这传递出一个信号:参加培训是严肃的公务活动,党员干部应该严格遵守各项纪律,不得从事与公务无关的事项,更不得借机打“擦边球”。

进行教育培训的相关单位,也要严格管理,以免在培训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