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8月9日電 (孫慶陽 實習生 周思靜)近日,“行李箱盲盒”在網絡上爆火。銷售此類盲盒的商家稱,這些行李箱一般是“機場、車站無人認領的無主物”。

輿論聚焦於買賣這些“無人認領物品”是否合法合規,存在哪些法律風險和隱患?而以此爲賣點的“行李箱盲盒”,是否確係來自機場、車站遺棄物,所謂盲盒是否只是商家銷售的噱頭?

“無人認領”不等於可以隨意買賣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博表示,從“無主行李箱盲盒”的來源來看,或大致以遺失物、遺忘物、拋棄物、保管物等種類爲主。法律對於這幾類物品的規定存在區別。

以遺失物爲例,根據《民法典》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同時,《民法典》還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買家購買這些“行李箱盲盒”,存在什麼樣的法律風險和隱患?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南京辦公室合夥人曹春武告訴中新經緯研究院,買賣這些“無人認領物品”是不合法的行爲。買家明知“行李箱盲盒”是無人認領物品還購買的,就不屬於法定的善意第三人。“該物品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有權在其知道或應當知道買家之日起兩年內,請求買家返還原物,並在買家返還原物時不支付其向商家支付的費用。買家由此遭受的損失,只能向商家追償。”

廣告不得以虛假內容誤導消費者

曹春武表示,如商家所賣物品並非機場、車站遺棄物,僅是出於製造噱頭、提高銷量的目的,將商家自己所有的物品“包裝”成他人遺失物,該行爲即爲對商品來源進行虛假宣傳。

對於此類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行爲,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將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孟博指出,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相關主體在進行廣告宣傳時,需嚴格遵守《廣告法》的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中新經緯APP)

本文由中新經緯研究院原創,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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