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科技8月10日訊(記者 沈成 見習記者 楊曉晨)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虹處〔2022〕092021000696號)顯示,上海優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因組織策劃傳銷行爲,被上海市虹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65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1年5月31日上海市虹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上海優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傳銷的行爲立案調查。經調查查明,當事人系社交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自行設計開發了具有在線購物、在線返傭等功能的微信小程序及手機APP平臺商城,並通過租用雲服務器進行線上運營,平臺商城運營模式爲S2B2C模式(供銷一體化營銷模式)。當事人爲了快速獲得客戶資源,自行構建“店主-服務商-合夥人”3層會員晉升服務體系,通過推送邀請碼的方式發展會員形成上下線關係,利用會員身份晉升和在線返傭的激勵手段,採取團隊佣金、培育佣金等形式,以下線銷售業績爲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以此發展會員並推動銷售。 

2020年6月20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間,當事人通過上述模式共發展各層級會員的人數爲店主25.05萬人,服務商4501人,合夥人445人;銷售金額90034.65萬元,團隊佣金1569.35萬元,培育佣金無法計算。案發後當事人對佣金計酬規則進行了整改,取消團隊佣金和培育佣金,只保留銷售佣金。 

當事人平臺所售商品均由品牌商或其代理供貨商直接交付給消費者,當事人雖代收了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但是當事人與品牌商或其代理供貨商按照雙方約定應當支付商品購進款,進貨金額予以扣除。另外當事人對於購買者給付一定金額的銷售佣金,是符合銷售習慣的給付消費者的合理返利,是當事人的適當合理支出,也予以扣除,據此當事人獲得的銷售金額在扣除進貨金額和銷售佣金金額後,當事人在2020年6月20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間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上海優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爲,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下列行爲,屬於傳銷行爲:……(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爲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規定。同時鑑於當事人在被調查期間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並主動提供證據,並對平臺經營模式進行了及時整改;當事人平臺內銷售的均爲實物商品,且有合法來源,未造成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受損,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爲,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爲。”的規定,上海市虹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爲,並決定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陸拾伍(65)萬元整。 

據悉,上海優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爲“今日爆團”網站運營主體及商標持有者。天眼查App顯示,上海優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8年1月10日,註冊資本1500萬元。大股東及最終受益人爲吳彬,持股比例35%,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爲朱建國,持股比例爲19.05%,經營範圍包括從事網絡信息、計算機、系統集成科技專業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網絡技術服務;廣告設計、代理;廣告製作;廣告發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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