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文匯報

偷錢是盜竊,那偷了商場幾百萬積分去商場兌換商品,算盜竊嘛?結果是當然的,這同樣構成盜竊。近日,靜安區檢察院以盜竊罪對刁某提起公訴,靜安區法院一審判處刁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月,上海某商場的負責人在進行內部審查時發現,有兩個會員的積分卡兌換存在異常,已經兌換了數萬元的商品。根據商場會員積分規定,每在商場消費1塊錢積1分,每100積分可以在消費時抵扣1塊錢。即便有時商場有活動,消費累計積分翻倍,但是想要賬戶有數百萬的積分,起碼也要在商場消費上百萬元。

誰是這麼豪氣的客戶麼?在調取積分卡的消費情況時,商場負責人發現,卡上幾乎沒有消費記錄,這些積分都是憑空出現的,而且這些積分注入積分卡的時間都在深夜,此時商場並不在正常營業時間。

爲此,商場負責人調取了注入積分顯示時間和櫃檯的監控,發現了一個熟悉的身影,公司的前員工刁某。他此前在商場擔任客服專員,主要負責操作積分的賬號,幫客人注入積分、兌換停車券等工作。

監控顯示,刁某在離職後,故意選擇在商場的休業時間多次溜進商場,利用此前所掌握的賬號,登錄後臺服務系統,往自己事先準備的積分卡內注入大量積分,後用於在商場內消費。

經查,刁某向自己註冊的兩個會員賬戶虛增積分共計約369萬分,後將會員積分以100分兌換1元獎勵金的方式在商店進行消費,兌換商品的價值共計人民幣3萬餘元。目前,兩個賬戶尚有積分約54萬分未消費,摺合價值人民幣約5400元。

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承辦檢察官認爲刁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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