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健康报

在临床工作中,中医使用西医技术、西医使用中医药是普遍现象,但也一直存在争议。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执业医师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或西医药技术方法,规范了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有利于中西医相互融合,更好地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相关法条对争议予以回应

《医师法》第十四条回应了医师执业活动中中西医执业长期存在的一些争议,尤其是解决了中医使用西医技术、西医使用中医药方法的困境。

第十四条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规定中所述医疗机构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包括中医综合性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以及综合性医院。本规定明确了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在中医专科医院或综合医疗机构均可执业,执业科室既包括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也包括其他临床科室。

但必须注意的是,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仍需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也就是说,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是什么,就按照该类别和范围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何正确理解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四类执业类别的执业资格只能通过考试取得,不能进行调整。一位经考试取得中医资格的医师要想获得西医类别的医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组织的西医类别的临床医师资格考试。但是医师执业范围可以在本医师执业类别下的执业范围内,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完成相应的程序,在其执业证书上增加或者变更执业范围。一位经过考试取得中医执业类别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开展关节置换、介入手术等通常理解为西医临床医师从事的医疗技术。

第十四条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从本规定来看,第一,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是中医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使用西医药技术的前提条件;第二,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所需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以开展西医药诊疗技术;第三,西医师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可在临床工作中提供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医适宜技术等中医药服务。

实际操作仍需细化和规范

《医师法》第十四条虽然突破了以往中西医的执业壁垒,为中医开展西医诊疗活动、西医开展中医药诊疗服务指明了方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细化和规范。

第一,按照《医师法》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中医师方可从事西医诊疗活动,西医师方可采取中医药技术方法,但究竟该由哪些部门组织培训,哪些机构有资格组织培训,培训应包含哪些内容,如何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是否应有合格证明等问题,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

笔者从某中医医院调查了解到,该中医医院的医师没有顺畅的途径进行西医类别的专业培训,卫生行政部门亦没有规定何种培训是国家认可的规范化培训。该中医医院的中医师曾参加医院组织的相应培训,通过本院的考核后,就被批准开展相应西医诊疗活动,显然对于资质、水平等认定不够科学规范。

第二,按照《医师法》规定,医师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完成相应的程序,可以在其执业证书上增加或者变更执业范围。但在临床实践中,即使通过了“中学西”或者“西学中”的培训,医师已经开始从事相应诊疗活动,其执业证书上并未能及时增加或者变更执业范围。如果执业证书上的执业范围没有变更或者增加,即使经过了专业培训和考核,医师从事执业范围之外的诊疗活动,依旧涉及超范围执业的问题。

《医师法》就中医使用西医技术和西医使用中医药技术作出规定的目的是将传统中医药与现代医学有机结合,推动中医西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因此,希望能够尽快出台相应配套文件,进一步规范落实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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