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8月12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正式發佈《關於保險公司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保險公司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核心要素、發行管理等規定,自2022年9月9日起實施。

根據《通知》,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又稱“永續債”,是指保險公司發行的沒有固定期限、含有減記或轉股條款、在持續經營狀態下和破產清算狀態下均可以吸收損失、滿足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資本補充債券。也就是說,當風險發生時,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實施減記或轉股來爲公司“救場”。

《通知》明確,保險公司發行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含有減記或轉股條款,當觸發事件發生時,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實施減記或轉股。

哪些事件將觸發這一機制?對此,《通知》將其分爲持續經營觸發事件和無法生存觸發事件兩類。持續經營觸發事件是指保險公司的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30%。無法生存觸發事件是指發生以下情形之一:一是銀保監會認爲若不進行減記或轉股,保險公司將無法生存;二是相關部門認定若不進行公共部門注資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保險公司將無法生存。

在資本補充方面,《通知》明確,保險公司可通過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補充核心二級資本,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餘額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30%。

對於贖回條件,《通知》指出,保險公司發行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贖回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不能贖回;支付利息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當期利息支付義務應當取消。保險公司無法如約支付利息時,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投資人無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保險公司實施破產。

對於投資人,《通知》建議,投資人應當提高內部評級能力,對保險公司發行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投資風險做出獨立判斷。保險公司也應提升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市場化定價程度,增強對各類投資者的吸引力,切實提高保險公司資本吸收損失的能力。

人民銀行表示,推動保險公司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是進一步拓寬保險公司資本補充渠道、提高保險公司核心償付能力充足水平的重要舉措。此舉有利於增強保險公司風險防範化解和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也有利於進一步豐富金融市場產品,優化金融體系結構。

目前,保險公司的資本補充包括外源性資本補充和內生性資本補充兩種。其中,內生性資本補充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公司日常經營過程中形成的利潤留存及資本公積等。外源性資本補充渠道包括增資及發行資本補充債券。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表示,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優勢在於,如果購買方和發行方都認可,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可以較低的成本維持相當長的時間,降低交易成本、延長交易期限都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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