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消息,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華康保代遼寧分公司因保險代理業務超出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區域被 遼寧銀保監局罰款3萬元。

相關責任人肇輝被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0.7萬元。

原文如下:

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銀保監罰決〔2022〕70號

當事人:華康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

地址: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勝利南街63號SK客運站4層南側A01-A12房間

臨時負責人:吳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分公司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定期限內,你分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你分公司存在以下保險代理業務超出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區域的違法行爲:

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你分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通過線上線下融合方式,代理銷售未在遼寧銀保監局轄區設立分支機構的愛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富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東安聯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泰康在線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衆惠財產相互保險社等6家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涉及保單23筆,保費127491.7元,代理手續費16760.21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保險業務代理協議、線上線下融合業務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爲違反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第五條第二款和《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條,我局責令你分公司改正,對你分公司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3萬元。

你分公司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分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22年8月10日

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銀保監罰決〔2022〕65號

當事人:肇輝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5134011974********

地址:瀋陽市和平區

職務:時任華康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主要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華康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你係該違法行爲責任人員,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定期限內,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華康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存在以下保險代理業務超出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區域的違法行爲:

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該分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通過線上線下融合方式,代理銷售未在遼寧銀保監局轄區設立分支機構的愛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富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東安聯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泰康在線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衆惠財產相互保險社等6家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涉及保單23筆,保費127491.7元,代理手續費16760.21元。你於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間任職該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對任職期間內的上述違法違規行爲直接負責。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保險業務代理協議、線上線下融合業務的情況說明、現場檢查詢問筆錄、任職通知及勞動合同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爲違反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第五條第二款和《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條,我局對你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0.7萬元。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你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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