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推電動車進電梯被鄰居阻攔並拍視頻傳播,車主訴精神賠償被駁

澎湃新聞記者 邱海鴻

電動自行車進入住宅樓電梯,引發起火等事故時有發生,如果鄰居制止車主推車進電梯,並拍攝視頻到社交平臺“曝光”,是否侵犯車主的名譽權?

8月15日,南京江北新區法院公佈一起名譽權糾紛案,鑑於車主李某將電動車推進電梯“有錯在先”,法院認定鄰居趙某上傳視頻不構成對其名譽權的損害,一審判決駁回李某包括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在內的全部訴求。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16日從江北新區法院獲悉,該判決已生效。

去年10月,李某準備將電動車推進居住樓的電梯,遭鄰居趙某阻攔,二人發生口角,過程中趙某拍了視頻,後發佈到小區微信羣,並說了“要讓李某坐牢”等話,視頻中李某的全身清晰可見。李某認爲,趙某的行爲導致其形象受損,去年12月將趙某訴至江北新區法院,要求刪除視頻和不實內容、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5000元。

法院審理認爲,侵害名譽權的違法行爲通常以侮辱、誹謗等方式實施,主觀具有惡意。本案中,趙某上傳視頻,雖發表過不恰當的言論,但沒有製造虛假事實或對李某進行侮辱、誹謗,不構成對名譽權的損害。個人名譽及社會評價的高低應靠自身的善良行爲維繫。李某爲圖便利,違反管理規定將電動車推進電梯,有錯在先。對這一不當行爲,若不許他人指點、批評,則不能彰顯法律的公平公正,也不利於維護社會秩序。

承辦法官金鑫表示,要得到別人的好評,首先要自身做得正。本案原告欲將電動車推進電梯,這一行爲違反應急管理部2021年8月頒佈施行的《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該規定第37條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爲電動自行車充電。趙某制止電動車進電梯的行爲是正當的,通過微信羣向相關羣衆真實反映事情經過也是正當的,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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