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普法

年過八旬老人去世後留下房屋

因沒有法定繼承人且未立遺囑

房屋變成無主財產

應該歸誰所有?

基本案情

生於1936年的蘇婆婆,其祖父母和父母親均已於多年前去世,哥哥姐姐均於1948年去世,且其檔案中無外祖父母的記載。蘇婆婆在婚後與丈夫沒有生育及收養任何子女,其丈夫於2007年去世,丈夫的父母在此之前也已先後去世。2020年,蘇婆婆去世,留下位於廣州市海珠區一套房屋。

由於蘇婆婆沒有法定繼承人,且其生前未立遺囑,依照法律規定,該遺產或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

蘇婆婆去世後,侄女梁女士與其丈夫向法院申請認定該房屋爲無主財產,並判決歸其二人共同所有。

梁女士夫婦稱,由於嬸嬸蘇婆婆沒有子女,多年來,兩人時常照顧蘇婆婆的生活起居,梁女士有時還會住在蘇婆婆家陪伴老人。兩人經常接送蘇婆婆去醫院看病;蘇婆婆住院時,也由兩人輪流陪護,並以家屬名義簽署各種醫療資料、醫療文件。蘇婆婆去世後,兩人爲其送終、辦理喪事。梁女士夫婦稱,2020年6月下旬,蘇婆婆曾帶領梁女士辦理房屋的遺贈手續,但因材料不齊,當時沒有辦成。

裁判結果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特別程序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蘇婆婆遺留的位於廣州市海珠區的房屋一套爲無主財產,歸申請人梁女士夫婦共同所有。

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受理認定財產無主申請後,經審查覈實,發出財產認領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本案中,蘇婆婆去世後遺有廣州市海珠區房屋一套,未立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亦無法定繼承人。法院依法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期滿,無人認領上述財產,應認定爲無主財產。申請人梁女士夫婦對蘇婆婆盡了生養死葬的義務,可以分配適當的遺產,故申請人申請要求涉案房屋歸其所有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爲避免因財產繼承問題產生糾紛,建議被繼承人及時訂立遺囑,必要時可諮詢法律專業人士。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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