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辩:知网在取得刊物授权后,是否需要取得作者授权?

原创 法治网研究院 法治网

近年来,知网频繁陷入舆论漩涡,甚至舆论场发出了“天下苦知网久矣”的声音。始建于1999年的知网,一路发展成为我国规模最大、历史最久的专业互联网与电子出版机构的同时,近年来却频频陷入争议的漩涡。日前,法治网研究院邀请到知识产权领域的多位知名学者律师,围绕相关话题展开探讨。

法治网研究院:近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原副署长、人民日报社原副总编梁衡起诉知网,引发外界关注。由于梁先生也是著名散文家、学者,其多篇文章被知网收录。梁衡认为,知网应该是公益性质的机构,为全国知识界提供服务,可以收一点费用,但不要太高;并且知网使用文章要付两份钱,一份给刊物,一份给作者,要明晰权益分配。您怎么看待这个事件?

管育鹰

我个人对梁先生的行为表示理解。作为作者,自己的作品未经事先征求同意而被知网收录并在网上提供下载浏览,会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提起诉讼也是一种依法维权和表达不满的方式。

不过,知网近期引发的争议十分复杂,每个走上法庭的案件因基础事实和证据不同,在法律上的定性不能一概而论。首先知网并不是公益性机构而是商业数据公司,其次需要具体分析知网使用文章的方式,才能判定是否支付、怎么支付和支付多少费用。

王正志

近年来,随着国家越来越强调创新、保护创新、鼓励创新,我国对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重视,许多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为商业模式的企业也应运而生,其中一些还获得了较大的商业利益。

梁先生起诉知网是作者行使自己权利的常见方式。至于知网是公益机构还是商业公司,要看主体设立时法律确定的属性、费用高低等,这些需要依据证据进行个案判断。知网使用他人作品获得收益应当依照约定向权利人及时分配。

陶鑫良

对于这个事件,我的基本看法是:第一,知网应当转为我国具备公益性质的信息平台,我国应该具有类似知网功能的公益信息平台。第二,知网遭遇目前的尴尬状况,既有其自身逐利至上的问题:一边收费较高,一边又只收不付;也有国家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知网成了事实垄断的赚钱机器,缺乏公益基本属性。第三,这暴露出国家公益性质平台的空缺,国家应该有类似知网功能的国家公益性基础信息平台——其可以是国家公建及公益运行,也可以借助知网之类企业由国家公益控行,这方面我国至今没有,应当尽快补上。第四,知网如使用单篇文章,须依法付给单篇作品的作者等即时著作权人著作权使用费。第五,刊物出版单位只拥有汇编作品编著权,单篇文章的下载,知网不必向刊物付著作权使用费。

郑中臣

首先,知网作为一个学术数据库,最重要的使命是推动各领域知识的交流与传播,因此,公益性应该大于营利性。但是实现推动知识交流的同时,应该做到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两者需达到一个平衡,从而形成一个合理且稳定的市场环境。

其次,知网使用文章应当付两份钱,一份给刊物,一份给作者,这句话也合理。作者是著作权人,出版人享有著作权人授予的复制或发行等许可。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孙国瑞

根据现有的公开信息,知网下设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既然是公司,则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主体,所以“知网应该是公益性质的机构,为全国知识界提供服务”的说法不准确。至于“知网使用文章是否支付两份钱,一份给刊物,一份给作者”,目前尚不清楚。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知网不是报刊,无权转载、摘编著作权人的作品。

法治网研究院:近些年,知网负面舆情不断,也饱受质疑。多位学者和不少机构都不满知网侵权、低买高卖等问题,甚至诉诸法律,引发大量网民关注。现在很多人在问,包括知网在内的这些平台,其收录文章谋利的商业模式,在取得刊物授权之后,是否需要取得作者授权?对此,您怎么看待和分析这个问题?

王正志

一般来说,知网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阅读服务,需要首先从作者处取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的权利,否则将侵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作者已经授权有关刊物可以代表作者处分作品的有关权利,则知网可以与有关刊物在授权范围内直接讨论决定,包括价格等重要事项。

公开资料显示,知网的作法是在其制订的与各入编期刊的格式化协议中,载明由入编期刊负责获得作者授权、在其给付入编期刊的费用中包含作者光盘版和网络版著作权使用费(稿酬)的条文。知网将所有期刊全部拆解为单篇文献,再将由期刊拆解而来的数量庞大的单篇文献置于统一的平台上,再以包库的形式向各高校和科研单位出售,或以“篇”为单位向个人用户出售,这才有了作者认为自己的论文未经允许就被收录,不但未获分文,而且下载自己的论文还要付费情况。

陶鑫良

作者的单篇文章是独立作品,由多篇文章整合而成的刊物整体是汇编作品。单篇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是作者,汇编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是刊物。除当事人之间另有依法明确约定外,单独使用单篇文章只须作者类单篇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及收益,整体使用汇编作品才需要刊物类汇编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及收益。

我查了一下,在知网上也有我原发表在相关报刊上的近百篇文章。譬如,世纪之交时我发表在《知识产权》上的“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思考”一文,已记录曾下载了1962次与引用了205次。但知网事先从未征求过我授权,事后也从没有分给过我一分钱,我认为这侵犯了我的著作权。依我对著作权法的理解:知网经刊物授权后将汇编作品整体上网,可供读者在汇编作品形态下合法翻阅各篇文章;但知网假若要进而供读者下载,则依法必须再获作者类单篇文章著作权人的对应授权。

管育鹰

知网作为国内最大的数字学术资源集成商,其商业模式要一分为二来看。一方面,数据库建设前期巨大的成本投入和后期经营规模,决定了其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知识产品和服务获利,不允许其收费或收费不足以维持运营,也不符合数字经济发展的规律。另一方面,虽然知网为了避免著作权侵权风险,尽量采取了事先取得授权的模式,但海量学术资源中仍有很多著作权状况不清晰,因为其是与高校和刊登作品的报刊杂志社而不是与作者本人签订协议,这种著作权授权存在着瑕疵,必然要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孙国瑞

我认为,类似知网这样的平台收录著作权人的文章,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不是取得刊物的授权。

王菲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原则上,除合理使用的情形外,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保证作者署名权。具体个案中,是否需要既向刊物付费,又向作者付费,需要具体甄别作者与刊物的著作权归属与授权详情。如果作者已经明示同意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益完整让与刊物,该种情形下,只向刊物付费即可。如果刊物与作者间没有相关约定或约定权属不清晰,则知网等同类使用者应同时关注取得刊物、作者两方同意,协商费用支付等,以免发生侵权风险。

郑中臣

我也认为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而且,著作权许可有三种基本类型,即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因此,是否需要取得作者的授权,要看作者当时与刊物的授权许可范围。

法治网研究院:我们注意到,一些刊物往往有这样的格式条款:投给本刊文章,视为将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刊物(杂志社)。那么,这种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如果作者同意将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杂志社,这其中是否包括允许杂志社有偿转让给知网?

王菲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问题中提到的刊物刊载内容,是否构成格式条款、该条款是否生效,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析,比如刊载位置、投稿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是否附有相关说明、是否存在其它说明和确认环节等,很多细节可能影响条款性质和效力的认定。

我认为,即使该条款成立并对双方生效,也不代表作者已同意允许杂志社有偿转让给其它机构。一方面,同意授权不等于同意被授权人可以转授权,别一方面,与知网同类的使用情况中,除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通常还涉及复制权中作品数字化的问题,仅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足以支撑问题所指的转让。

王正志

每种制度均有其核心功能,超出核心功能适用法律是对制度的曲解。肆意扩展制度功能会破坏规则形成时的初衷。

格式条款制度也是一样,如果作者在投稿时已经知晓该条款的内容与含义,同意刊物/杂志社处置,包括有偿转让给第三方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刊物/杂志社提供的格式条款内容清楚具体,也履行了对格式条款的明示和告知义务,这类格式条款的效力没有问题,据此取得的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存在格式条款的内容模糊笼统,甚至与其他内容不一,提供格式条款的刊物/杂志社又没有明示,作者在投稿时对于刊物/杂志社的转让权利有所保留等情形,则可能产生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

陶鑫良

这类格式条款有多种表达,其初衷本是解决刊物整体上网数字化传播而不至于侵犯作者著作权的问题。例如“本刊已被CNKI中国期刊库--------------和本刊微信公众平台全文收录。稿件一经录用,均视为同意论文被收录。作者论文著作权使用费和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这类格式条款在符合法律规范时应仍属有效。

而如上所述,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此类发生在刊物与知网类信息平台之间的格式条款,一般只涉及刊物汇编作品而不涉及其中作者单篇作品的著作权授权。除非作者与刊物之间具体合同约定,将相应单篇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其他著作权权利再许可给刊物,否则依法不能视为作者已授权刊物对知网的再许可。

郑中臣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相关规定,其并没有过多限制正常的商业交易,信息网络传播权本质也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然而,如果原作者在向杂志社投自己作品的时候有这一条款,而所得稿酬等在正常的市场环境下显失公平,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认定无效的。

第二,即使作者同意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杂志社,杂志社也不能将其权利转让给知网。作者并没有转让自己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仅仅是授权,著作权人依旧是作者。授权许可方式仅有三种,即上述所说的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无论是哪一种许可方式,被许可方只能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而不能转让权利。

管育鹰

报刊杂志社的投稿须知一般有稿件全文将被有关数据库收录的声明。这种声明是否意味着知网可以根据与期刊报社的合同获得单篇论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在理论上是存疑的。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及其解释原则做出了有利于被动接受一方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也通常会据此做出有利于作者的裁判,即作者投稿给杂志社,知网并不能未经许可转载,没有作者的直接授权而提供作品,知网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孙国瑞

一些刊物的格式条款,即“投稿给本刊文章,视为将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刊物(杂志社)”,属于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杂志社更无权将其刊登的文字有偿转让给知网。

法治网研究院:据报道,知网目前也在进行整改,对此前的一些举措也在进行调整和改进,但显然并没有达到外界的预期。从版权角度来看,对于未来知网的合规经营,您有什么建议?

陶鑫良

知网确实一直在整改和提升,但仍积重难返。我对知网的合规经营和未来发展,有两方面的建议:第一方面是体制机制视角的,如前所述,国家应该有类似知网功能的国家公益性基础信息平台,与网共舞,与时俱进;建议首先考虑将知网由国家鼎力公建与公益运行,退而也可作为企业共建而由公益控行。

第二方面是著作权运行视角的,建议知网对症下药,改弦更张,在刊物汇编作品的现有许可构架上建立并行的单篇作品直接许可机制,而相关的科学技术手段早已水到渠成,应当尽情及时享受科技进步的红利。

王正志

简单来说,我对知网的建议有这么几条:明晰权利来源,做到权利取得的过程合理合法无瑕疵;行使权利时规范合规,不随意扩大范围;严格履行分配约定利润等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更多参与公益活动,支持创新创作。

郑中臣

我认为,先得到授权,再去使用是唯一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的途径。知网作为一个庞大的数据库,每个作品谈授权许可可能会负担巨大的运营成本,因此,我认为知网可以和各大出版单位建立版权授权畅通渠道,著作权人在出版作品时,出版社可以代理知网与著作权人协商一致,或者三方同时协商一致,得到合法授权。

当然,对于具有财产性质的著作权,不能让价格成为知识传播的壁垒,知网作为一个公益性的知识传播数据库,应该以合理且相对透明的价格引领一个有序的市场。

管育鹰

知网引发的诸多争议,是因为网络技术在我国的发展和应用十分迅速,使得作品等受保护内容的复制和传播极为便利,并很快将我国带入了“知识付费”时代,而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产业界人士,还未能准确深入地了解和掌握与之相应的著作权、合同、竞争等市场经济法治观念和法律知识运用技能,也难以分辨信息资讯服务产业与教育科研文化事业两类主体在著作权义务方面的区别。知网未来的合规经营,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明晰与数据信息服务相关的著作权法、合同法规则,科学合理划清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实现多方共赢。

孙国瑞

鉴于事件的复杂性,虽然在2022年5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前期掌握的证据,依法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但结果尚难以预料。

从尊重作者的著作权角度来看,知网应当进行大力度的整改。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依法取得作者的许可,并且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报酬。

合规经营即合法经营。我们希望知网能够吸取教训,通过整改实现合法经营。

王菲

合规经营是一个系统工程,很难泛泛给出建议。从我们团队的实务经验角度,还是认为要结合著作权法和民法典,精细化管理平台知识产权,关心不同群体的具体利益。以当前紧急且引起较多不满的作者付费使用自已作品这个事件为例,建议可以将现有入库作品作者,按照不同时间段、不同作品类型、被引次数等参数建立作者库,明示平台要求的作者身份证明文件和时间,对于完成身份证明的作者下载自身作品,给予更合理的收费方式,比如只收必要的数字服务费等 。

知网的酝酿、成立、运营,横跨了著作权法的四版修法完善,当前的模式有特定的历史和社会背景原因。著作权保护的很多理论和实务问题,至今仍然存在争论,一味苛求知网在设立之初设计模式完美兼顾全体利益相关者,无益于现实与未来。所以,在我看来,社会各界应理性看待当前存在的问题,既对知网等类似机构在知识文献成果积累、检索、数字化等方面的投入成本与社会贡献给予充分认可,也能够与时俱进,结合当前暴露出的一系列现实问题以及我国当前的法治进程对症下药,提出可行性改进建议,共商共建合理的知识流通秩序。

嘉宾简介

陶鑫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与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等,教授、博士生导师,律师。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与服务三十八年,兼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与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委会顾问等。曾参与我国多部知识产权法律立法研究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研究。曾获评“全国知识产权先进工作者(1998)”、“2012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人物”、2015至2022连续八年“钱伯斯国际中国最杰出知识产权诉讼律师”和“东方大律师”等。

管育鹰: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外观设计保护法、专利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传统资源保护与知识产权等。

孙国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版权协会理事等。

王正志:高文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贸仲/北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机构仲裁员,曾代理多家知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

郑中臣: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高级合伙人,兼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等,多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发挥在专利、商标、软件、商业秘密诉讼方面的专长,协助多家企业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王菲: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全国工商联汽车改装委知识产权顾问、钱伯斯榜单推荐知识产权律师,多年专注知识产权相关的商事争议解决,在泛知识产权方向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研究与实务应用经验。

责任编辑: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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