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調整本市城鎮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京醫保發〔2022〕28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定點醫藥機構,各用人單位:

爲進一步健全完善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門診共濟保障制度,提升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率,減輕參保人員醫藥費負擔,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健全北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22〕8號)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本市職工醫保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在職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計入標準爲本人蔘保繳費基數的2%,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統籌基金;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繼續由統籌基金按定額劃入,具體劃入標準爲:不滿70週歲的按100元/月標準劃入、70週歲(含)以上的按110元/月標準劃入。

二、自2022年9月1日起,個人賬戶資金專款專用,參保人員不可支取。參保人員按照《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使用範圍的補充通知》(京醫保發〔2021〕22號)規定定向使用個人賬戶。

2022年9月1日前已分配的個人賬戶資金仍可支取。

三、自2022年12月1日起,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可用於支付其配偶、父母、子女發生的符合個人賬戶使用範圍規定的相關費用。參保人員配偶、父母、子女應爲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參保人員應備案確定可使用本人個人賬戶的配偶、父母、子女信息。

四、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使用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時,應先使用完本人個人賬戶,再按備案順序使用他人個人賬戶。

五、參保人員使用個人賬戶爲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繳費、購買本市補充醫療保險,應確保個人賬戶能足額支付。

六、參保人員個人參保狀態發生變化,參加了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不再參保的,其個人賬戶餘額仍可按照上述第二、三、四、五條規定使用。

七、自2023年1月1日起,參保人員一個年度內發生的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規定的門(急)診醫療費用,在最高支付限額2萬元以上的,由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60%,上不封頂。

八、自2022年度起,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障起付標準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一致,調整爲30404元。

九、本通知由北京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2年8月12日

解讀《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調整本市城鎮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京醫保發〔2022〕28 號)

一、背景依據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健全北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22〕8號)

二、目標任務

進一步健全完善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制度,提升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率,減輕參保人員醫藥費負擔。

三、主要內容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在職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計入標準爲本人蔘保繳費基數的2%,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統籌基金;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繼續由統籌基金按定額劃入,具體劃入標準爲:不滿70週歲的按100元/月標準劃入、70週歲(含)以上的按110元/月標準劃入。

(二)自2022年9月1日起,個人賬戶資金專款專用,參保人員不可支取。參保人員按照《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使用範圍的補充通知》(京醫保發〔2021〕22號)規定定向使用個人賬戶。

2022年9月1日前已分配的個人賬戶資金仍可支取。

(三)自2022年12月1日起,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可用於支付其配偶、父母、子女發生的符合個人賬戶使用範圍規定的相關費用。參保人員配偶、父母、子女應爲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參保人員應備案確定可使用本人個人賬戶的配偶、父母、子女信息。

(四)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使用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時,應先使用完本人個人賬戶,再按備案順序使用他人個人賬戶。

(五)參保人員使用個人賬戶爲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繳費、購買本市補充醫療保險,應確保個人賬戶能足額支付。

(六)參保人員個人參保狀態發生變化,參加了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不再參保的,其個人賬戶餘額仍可按照上述第二、三、四、五條規定使用。

(七)自2023年1月1日起,參保人員一個年度內發生的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規定的門(急)診醫療費用,在最高支付限額2萬元以上的,由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60%,上不封頂。

(八)自2022年度起,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障起付標準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一致,調整爲30404元。

四、涉及範圍

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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