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9日讯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2〕072022000238号)显示,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存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000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8月8日。

2022年2月24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2022年3月1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明,2022年1月19日,当事人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宣传其“碧波庭内在按摩仪”产品,在其自营的微信公众号“碧波庭BIBOTING”上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了含有“拒绝‘男炎’之隐”、“前列腺增生状态”、“发病率”等内容的商品广告,暗示消费者该产品具有治疗前列腺增生的功能,但“碧波庭内在按摩仪”仅为普通商品,并非医疗器械。

当事人为上述广告的广告主,因广告内容由其自行设计、制作、并在自营网络渠道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被查获后,当事人立即自行下架了上述广告。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时间较短,且积极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碧波庭国际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官网显示,碧波庭是由碧波庭国际有限公司研发的一系列美容行业产品品牌。包含医用体育活动器械,健美按摩设备,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皮肤检查器,减肥器,健身按摩刷,隆乳器,指压器(按摩器械),按摩椅等电子产品设备。「碧波庭按摩仪」是一台延续传统中华养生理念,结合现代科技而成的美容美体按摩仪。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普处〔2022〕072022000238号

当事人: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2915647A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杏山路111号底层15室

法定代表人:曾垚福

2022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2022年3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明,2022年1月19日,当事人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宣传其“碧波庭内在按摩仪”产品,在其自营的微信公众号“碧波庭BIBOTING”上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了含有“拒绝‘男炎’之隐”、“前列腺增生状态”、“发病率”等内容的商品广告,暗示消费者该产品具有治疗前列腺增生的功能,但“碧波庭内在按摩仪”仅为普通商品,并非医疗器械。

当事人为上述广告的广告主,因广告内容由其自行设计、制作、并在自营网络渠道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被查获后,当事人立即自行下架了上述广告。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局于2022年7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时间较短,且积极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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