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新民晚報

新民晚報訊(通訊員 吳珊珊 記者 江躍中)一企業負責人,安排員工或其親屬等人,向貸款機構及保險公司提供僞造的房產抵押登記手續,致使貸款機構受騙發放33筆貸款。近日,黃浦區檢察院對該起案件的被告人丁某某以合同詐騙罪提起公訴。

圖說:出具的《個人借款合同信用保險單》。黃浦區檢察院供圖

2017年下半年,某三家貸款機構在外省開展房屋抵押貸款(即“房抵貸”)業務。具體爲借款人與貸款機構、A保險公司分別簽訂相關貸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人將房產抵押至貸款機構或A保險公司名下,由A保險公司爲該筆貸款向貸款機構出具《個人借款合同信用保險單》,若借款人不能如期還款,A保險公司將向貸款機構承擔保險賠付責任,後向借款人追償。

其間,A保險公司與B公司簽訂貸款諮詢服務合同開展“房抵貸”業務。後被告人丁某某負責的C房產經紀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經他人介紹並簽訂協議,爲上述業務的開展尋找有貸款需求的客戶,同時負責辦理相關貸款申請資料、房產抵押登記、貸款合同、抵押合同簽訂等事宜。

據丁某某供述,其爲C公司的負責人,爲了讓公司有更多可調度資金,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間,丁某某組織安排員工及其親屬僞造房產證、不動產證明做房產抵押登記申請貸款,致使貸款機構受騙,共發放33筆貸款本金合計7000餘萬元。後丁某某以本金、利息或保證金代償、事後協商追償等方式,歸還了部分錢款,實際騙取共3200餘萬元。他將所騙得的錢款大部分都用於個人放貸、購房業務、歸還其他第三方債務、“以新還舊”歸還“房抵貸”借款。上述33筆貸款業務中,有16筆因丁某某無法按期償還,未結清的損失最終由A保險公司向貸款機構予以賠付。

經黃浦區檢察院審查,丁某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提供僞造的產權證明等資料與保險公司及貸款機構簽訂合同,其行爲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承辦檢察官認爲,良好的營商環境可以增強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企業要發展應該通過正規的渠道獲取資金,像本案中被告人合同詐騙的行爲不僅侵犯他人財產,也擾亂了市場秩序。同時,也建議企業在簽訂合同時,要審覈材料的真實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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