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佈《關於公開徵求<長春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公衆可通過電子郵件或書面信函方式提出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2022年9月13日。

關於公開徵求《長春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爲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作用,現向社會公開徵求《長春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公衆可通過電子郵件或書面信函方式提出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2022年9月13日。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通訊地址:長春市南關區芳草街1177號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經辦中心(郵編:130022)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23日

【公告全文】

長春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爲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作用,減輕繳存職工家庭購買自住住房貸款的償還壓力,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長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商業貸款”)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是指已辦理商業貸款且具備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的借款人向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申請將符合轉貸條件的商業貸款餘額轉成公積金貸款。

本辦法所稱商業貸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購買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買的產權住房爲抵押而向銀行申請的商業性住房貸款。

第四條 商轉公貸款業務有下列兩種方式,借款申請人可任意選擇一種方式辦理:

(一)以所購住房作抵押先還後貸。借款申請人自籌資金將原商業貸款結清並解除貸款抵押,用原商業貸款抵押的房屋(以下簡稱“原抵押房屋”)作爲商轉公貸款的抵押擔保;

(二)以所購住房作順位抵押。借款申請人未結清原商業貸款,且抵押權人仍爲原商業銀行的情況下,原商業銀行同意增加辦理商轉公貸款業務的公積金貸款受委託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爲該房屋第二順位抵押權人,辦理順位抵押登記,同意協助辦理用公積金貸款結清原商業貸款。

第五條 申請商轉公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借款申請人爲原商貸的借款人或配偶(配偶應爲本套商轉公住房共有產權人);

(二)借款申請人在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符合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存量房貸款政策規定;

(三)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第一次申請公積金貸款;

(四)原商業貸款所購住房爲借款申請人家庭(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唯一住房;

(五)原商業貸款已正常還款36個月(含)以上且還款期間無逾期記錄,申請公積金貸款的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信譽良好,符合中心對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款申請人信用狀況的審查要求;

(六)原商業貸款銀行同意借款申請人提前結清貸款;

(七)用於商轉公貸款抵押的住房應取得不動產權證,且權屬明晰,並能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六條 商轉公貸款額度和期限按如下標準確定:

(一)商轉公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原商業貸款剩餘借款本金;

(二)商轉公貸款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原商業貸款剩餘期限。

第七條 借款申請人選擇以所購住房作抵押先還後貸方式辦理商轉公貸款的,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借款申請人應先經中心審覈公積金貸款資格,審覈通過後再辦理提前結清原商業貸款手續;

(二)借款申請人應在中心簽署《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申請表》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提前結清原商業貸款及解除原房屋抵押登記等相關手續。超過20個工作日的,原申請手續作廢。

第八條 借款申請人選擇以所購住房作順位抵押方式辦理商轉公貸款的,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商業貸款銀行同意與中心合作,且與中心簽署的《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合作協議》生效後,借款申請人才可申請商轉公貸款;

(二)借款申請人申請的公積金貸款經中心審覈通過並辦理順位抵押登記手續後方可放款。

第九條 借款申請人向中心提出商轉公貸款申請,填寫《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申請表》,除按存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申請要件外,還需提供個人住房信息查詢結果、原商業貸款抵押房屋不動產權證、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需加蓋原商業貸款銀行公章或貸款業務章)、全額購房發票(購買商品房的)或房屋買賣契稅完稅憑證(購買存量房的)、原商業貸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據及加蓋原貸款銀行公章或貸款業務章的貸款明細表和還款計劃表等相關材料。

第十條 以所購住房作抵押先還後貸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中心對借款申請人是否符合轉貸條件進行審覈,覈算商轉公貸款額度和期限並告知借款申請人;

(二)借款申請人自籌資金結清原商業貸款後,持原商業貸款結清證明、已解除抵押的原抵押房屋不動產權證及其他相關材料經中心覈實後,與受託銀行簽訂《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並辦理其他貸款相關手續;

(三)受託銀行與借款申請人到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將抵押權人登記爲受託銀行;

(四)中心收到受託銀行不動產抵押權登記證明收妥通知後,由受託銀行將公積金貸款資金劃入公積金主借款人在銀行開立的用於償還公積金貸款個人還款賬戶。

第十一條 以所購住房作順位抵押方式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中心對借款申請人是否符合轉貸條件進行審覈,覈算商轉公貸款額度和期限並告知借款申請人;

(二)順位抵押轉貸申請經中心審覈同意後,受託銀行與借款申請人簽訂《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並辦理其他貸款相關手續;

(三)受託銀行與借款申請人、原商業貸款銀行到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辦理順位抵押登記手續,將抵押權人登記爲受託銀行;

(四)中心收到受託銀行不動產抵押權第二順位登記證明收妥通知後,由受託銀行將公積金貸款資金連同借款申請人還款資金(結清還款差額部分)一併劃入借款申請人原商業貸款銀行結清原商業貸款;

(五)原商業貸款結清後,商業銀行向借款申請人出具解除抵押相關證明,借款申請人在約定期限內配合受託銀行辦結商業貸款抵押注銷手續。

第十二條 經中心審覈確定商轉公貸款額度和期限後,借款申請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積金賬戶餘額不得提取。

第十三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辦理商轉公貸款過程中,有下列影響抵押權實現行爲之一的,中心將不予辦理商轉公貸款:

(一)變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權人;

(二)對原抵押房屋設定其他抵押,原商業貸款銀行不是唯一抵押權人;

(三)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權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

(四)其他影響受託銀行抵押權實現的行爲。

第十四條 借款申請人違反本辦法及《長春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中心有權按照《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的約定,提前終止借款合同並要求借款申請人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

第十五條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操作規範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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