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记者 帅可聪 陈锋 北京报道

辽宁亿万富豪、福鞍股份(603315.SH)实际控制人吕世平再曝行贿。

日前,鞍山银行原高管白东受贿案一审判决书公开,白东因受贿343万元获刑6年。判决书透露,吕世平曾于2020年10月送给白东30万元。2021年胡润百富榜显示,吕世平身家高达50亿元人民币。

这并非吕世平首次行贿,且发生在前案曝光后不到两年。据悉,吕世平曾向铁岭原市委书记吴野松行贿数十万元(含30万元企业原始股),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在2018年被公之于众。

实控人再曝行贿,此次是否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若被追究刑事责任,会否影响上市公司经营?8月29日,福鞍股份董秘秦帅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行贿是实控人的个人行为,对此不清楚。

吕世平再上行贿名单

2022年8月5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公开了《白东受贿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白东,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曾任鞍山银行岫岩支行行长、鞍山银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鞍山银行行长助理等职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0年的8年间,白东利用其负责银行贷款审核审批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办理相关贷款业务中谋取利益,收取9人所送贿赂款共计34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达人民币34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考虑到被告人白东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能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白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43万元上缴国库。

判决书显示,向白东行贿的9人分别为万润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宋某明、美忱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许会忱、鞍山市重型特钢板材加工有限公司总经理隋鲁宁、广富某睿实业集团法定代表林某庆、鞍山海量有色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侯君、缘泰石油公司董事长马玉伦、辽宁龙骧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马勇、福鞍股份吕世平、鞍山众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宇洲。

其中,有关吕世平的行贿事实为:2020年10月,吕世平为感谢白东在任鞍山银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期间对其公司贷款业务方面提供的帮助,同时为与白东处好关系,希望以后能够得到白东帮助,在吕世平公司办公室送给白东好处费30万元。

记者注意到,这已是吕世平第二次被曝行贿。2018年12月,铁岭原市委书记吴野松受贿案判决书公布,他因受贿数千万元等罪行获刑14年。判决书显示,吕世平为在公司经营中得到吴野松的帮助,曾于2006年、2007年、2010年12月,分别送给吴野松美元1万元、二手丰田越野车1辆(价值人民币32万元)、30万元企业原始股。

不过,吕世平向吴野松行贿并未被追究。据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核查后披露,福鞍股份实际控制人吕世平、原董事会秘书杨玲、原监事万洪波曾因吴野松受贿、行贿案件协助调查,但他们均未因此案件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亦未因此案件受到重大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就吕世平再曝行贿是否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8月26日,《华夏时报》记者向福鞍股份公开邮箱发送了采访函,未获回复。8月29日,福鞍股份董秘秦帅在电话中向记者表示,行贿是实控人吕世平的个人行为,对此不清楚。

行事低调的亿万富豪

公开资料显示,生于1965年的吕世平1995年“下海”,公司成立之初只生产一些低端的矿山机械、铸钢件等产品,后一步步做大做强。吕世平旗下的福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如今已成为从事装备制造、新材料、能源环保服务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多元化民营企业集团。

福鞍控股集团下属重点企业有12家,总占地面积1500亩,拥有员工3800余人。其中,主营铸钢件业务的福鞍股份于2015年4月已在上交所成功上市,目前市值70多亿元。

吕世平多年来行事低调异常,鲜少接受媒体采访,其公司官网甚至难以找到一张他的个人照片。2021年胡润百富榜显示,吕世平坐拥财富高达50亿元人民币,位列榜单第1399位,较上一年排名上升了582位。

2018年,即吕世平行贿吴野松案发的那一年,吕世平辞去了上市公司福鞍股份董事长一职,但至今仍担任福鞍控股集团董事长。他直接及间接持有福鞍股份合计约60%的股份,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近两年,福鞍股份业绩下滑明显。通联数据显示,2020年与2021年,该公司归母净利润分别约为9922万元、7500万元,同比分别下滑12.1%、24.4%。2022年上半年,归母净利润仅2372万元,同比下滑逾40%。

福鞍股份如今正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已获证监会受理。公司8月9日披露,拟36亿元收购天全福鞍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为此拟定增募资不超过10.65亿元。交易完成后,天全福鞍将成为其全资子公司,公司主营业务将新增锂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加工业务。天全福鞍成立于2019年5月,截至2022年一季度末净资产仅2.86亿元,这笔交易溢价超过十倍。

二次行贿可否不追究

目前,记者暂未能确认吕世平是否因二次行贿获罪。华东地区一位检察机关人士曾告诉记者,行贿跟受贿并不完全对等,有行贿的人,但不一定就构成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才可能构成行贿罪,并且是否追究还要看具体的案件情节。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王平律师向记者介绍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贿人是为了谋求合法利益,则因缺乏有责性而出罪。例如,行贿人为了按时获得工程款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不能认定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行贿次数不是构成行贿罪的充分或必要条件。”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表示,依据《刑法》等法律规定,对企业家行贿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首先是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且达到了立案标准,一般情况下三万以上,特殊情况下一万元以上的,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他同时认为,虽然国家出台了保护企业家的各类规定,但绝对不能理解对企业家违法犯罪的纵容,任何人违法犯罪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田磊律师亦告诉记者,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行贿,即使金额超过追诉标准,也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另外,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依法视情形从轻或者减免处罚。这是因为行贿与受贿往往是对合犯,为了侧重打击受贿犯罪,在立法上鼓励行贿人积极配合办案机关。但这种做法也招致了许多学者的批评,认为应该“行贿、受贿一起查”。

那么,实控人行贿被查会否牵连上市公司?连大有指出,对已经上市的公司来说,不仅对公司治理产生直接影响,同时往往以“单位行贿罪”形式出现,导致上市公司与实控人的双罚。这一情况的发生还伴随着其他风险,例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完整且真实,在信息披露的时间差中,上市公司其他董监高又是否进行了内部交易而招致新一轮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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