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時報記者 帥可聰 陳鋒 北京報道

遼寧億萬富豪、福鞍股份(603315.SH)實際控制人呂世平再曝行賄。

日前,鞍山銀行原高管白東受賄案一審判決書公開,白東因受賄343萬元獲刑6年。判決書透露,呂世平曾於2020年10月送給白東30萬元。2021年胡潤百富榜顯示,呂世平身家高達50億元人民幣。

這並非呂世平首次行賄,且發生在前案曝光後不到兩年。據悉,呂世平曾向鐵嶺原市委書記吳野松行賄數十萬元(含30萬元企業原始股),但未被追究刑事責任,該案在2018年被公之於衆。

實控人再曝行賄,此次是否有被追究刑事責任?若被追究刑事責任,會否影響上市公司經營?8月29日,福鞍股份董祕秦帥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行賄是實控人的個人行爲,對此不清楚。

呂世平再上行賄名單

2022年8月5日,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公開了《白東受賄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被告人白東,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於遼寧省海城市,曾任鞍山銀行岫巖支行行長、鞍山銀行公司業務部總經理、鞍山銀行行長助理等職務。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20年的8年間,白東利用其負責銀行貸款審覈審批等職務便利,爲他人在辦理相關貸款業務中謀取利益,收取9人所送賄賂款共計343萬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白東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款達人民幣343萬元,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應予依法懲處。考慮到被告人白東犯罪後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願認罪認罰,且能上繳全部違法所得,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遂判決被告人白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343萬元上繳國庫。

判決書顯示,向白東行賄的9人分別爲萬潤房屋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總經宋某明、美忱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許會忱、鞍山市重型特鋼板材加工有限公司總經理隋魯寧、廣富某睿實業集團法定代表林某慶、鞍山海量有色金屬材料製造有限公司總經理侯君、緣泰石油公司董事長馬玉倫、遼寧龍驤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馬勇、福鞍股份呂世平、鞍山衆迪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楊宇洲。

其中,有關呂世平的行賄事實爲:2020年10月,呂世平爲感謝白東在任鞍山銀行公司業務部總經理期間對其公司貸款業務方面提供的幫助,同時爲與白東處好關係,希望以後能夠得到白東幫助,在呂世平公司辦公室送給白東好處費30萬元。

記者注意到,這已是呂世平第二次被曝行賄。2018年12月,鐵嶺原市委書記吳野松受賄案判決書公佈,他因受賄數千萬元等罪行獲刑14年。判決書顯示,呂世平爲在公司經營中得到吳野松的幫助,曾於2006年、2007年、2010年12月,分別送給吳野松美元1萬元、二手豐田越野車1輛(價值人民幣32萬元)、30萬元企業原始股。

不過,呂世平向吳野松行賄並未被追究。據保薦機構國信證券覈查後披露,福鞍股份實際控制人呂世平、原董事會祕書楊玲、原監事萬洪波曾因吳野松受賄、行賄案件協助調查,但他們均未因此案件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或採取強制措施,亦未因此案件受到重大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

就呂世平再曝行賄是否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等問題,8月26日,《華夏時報》記者向福鞍股份公開郵箱發送了採訪函,未獲回覆。8月29日,福鞍股份董祕秦帥在電話中向記者表示,行賄是實控人呂世平的個人行爲,對此不清楚。

行事低調的億萬富豪

公開資料顯示,生於1965年的呂世平1995年“下海”,公司成立之初只生產一些低端的礦山機械、鑄鋼件等產品,後一步步做大做強。呂世平旗下的福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如今已成爲從事裝備製造、新材料、能源環保服務的研發、生產、銷售爲一體的多元化民營企業集團。

福鞍控股集團下屬重點企業有12家,總佔地面積1500畝,擁有員工3800餘人。其中,主營鑄鋼件業務的福鞍股份於2015年4月已在上交所成功上市,目前市值70多億元。

呂世平多年來行事低調異常,鮮少接受媒體採訪,其公司官網甚至難以找到一張他的個人照片。2021年胡潤百富榜顯示,呂世平坐擁財富高達50億元人民幣,位列榜單第1399位,較上一年排名上升了582位。

2018年,即呂世平行賄吳野松案發的那一年,呂世平辭去了上市公司福鞍股份董事長一職,但至今仍擔任福鞍控股集團董事長。他直接及間接持有福鞍股份合計約60%的股份,是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

近兩年,福鞍股份業績下滑明顯。通聯數據顯示,2020年與2021年,該公司歸母淨利潤分別約爲9922萬元、7500萬元,同比分別下滑12.1%、24.4%。2022年上半年,歸母淨利潤僅2372萬元,同比下滑逾40%。

福鞍股份如今正進行重大資產重組,且已獲證監會受理。公司8月9日披露,擬36億元收購天全福鞍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權,爲此擬定增募資不超過10.65億元。交易完成後,天全福鞍將成爲其全資子公司,公司主營業務將新增鋰電池負極材料石墨化加工業務。天全福鞍成立於2019年5月,截至2022年一季度末淨資產僅2.86億元,這筆交易溢價超過十倍。

二次行賄可否不追究

目前,記者暫未能確認呂世平是否因二次行賄獲罪。華東地區一位檢察機關人士曾告訴記者,行賄跟受賄並不完全對等,有行賄的人,但不一定就構成行賄罪。謀取不正當利益纔可能構成行賄罪,並且是否追究還要看具體的案件情節。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王平律師向記者介紹說,爲謀取不正當利益,是行賄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賄人是爲了謀求合法利益,則因缺乏有責性而出罪。例如,行賄人爲了按時獲得工程款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不能認定其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行賄次數不是構成行賄罪的充分或必要條件。”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連大有律師表示,依據《刑法》等法律規定,對企業家行賄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首先是爲謀取不正當的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且達到了立案標準,一般情況下三萬以上,特殊情況下一萬元以上的,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他同時認爲,雖然國家出臺了保護企業家的各類規定,但絕對不能理解對企業家違法犯罪的縱容,任何人違法犯罪都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田磊律師亦告訴記者,爲了謀取正當利益而行賄,即使金額超過追訴標準,也不應當作爲犯罪處理。另外,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可依法視情形從輕或者減免處罰。這是因爲行賄與受賄往往是對合犯,爲了側重打擊受賄犯罪,在立法上鼓勵行賄人積極配合辦案機關。但這種做法也招致了許多學者的批評,認爲應該“行賄、受賄一起查”。

那麼,實控人行賄被查會否牽連上市公司?連大有指出,對已經上市的公司來說,不僅對公司治理產生直接影響,同時往往以“單位行賄罪”形式出現,導致上市公司與實控人的雙罰。這一情況的發生還伴隨着其他風險,例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及時、完整且真實,在信息披露的時間差中,上市公司其他董監高又是否進行了內部交易而招致新一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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