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公攤面積”行不行?

人民政協報

本報記者 羅韋 牛忠磊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就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十二屆五次會議期間王鳳華委員提交的《關於規範房屋“公攤面積”的提案》作出答覆稱,將取消“公攤面積”的建議列爲近期亟須修訂的立法項目建議上報住建部。

王鳳華委員在提案中指出,目前,全國各地在商品住宅的交易和確權中普遍以共有建築面積爲標準,“公攤面積”確定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廣大購房者對分攤的公共建築面積的合理性、準確性缺乏專業瞭解,也不能直觀地瞭解實際套內面積,且“公攤面積”因項目不同存在差異,造成消費者的質疑和矛盾糾紛。

其實,關於取消“公攤面積”的討論由來已久,原因主要在於“公攤面積”相關標準不夠規範、不夠透明。對此,聽聽委員們怎麼看。

全國政協委員莫天全:房價應按套內面積計算

據全國政協委員、房天下董事長莫天全介紹,內地的期房預售、按“公攤面積”賣房等模式,都是20世紀借鑑香港的期房預售制度而來,而香港早已取消“公攤面積”。

莫天全認爲,“公攤面積”問題主要體現在交易的透明性、公正性及買方的知情權等方面有諸多不利於消費者的地方。他說:“一般人買房,無論是買新房還是買二手房,都不會拿尺子去測量面積,都是按照開發單位或賣方在相關證明文件上(如不動產權證明)標註的面積進行交易。就算屋內面積可以測量,但公共部分的面積一般人是無法測量的。所以,‘公攤面積’的存在,確實對保護消費者權益造成一定的影響。”

莫天全贊成在房屋交易中,按照實際套內面積計算房價。“公共部分的面積寫進合同裏,消費者就可以很清楚地知道房屋的真實情況。”他同時表示,“取消‘公攤面積’涉及諸多實際操作問題,需要國家有關部門出臺一系列的規範性文件,甚至出臺相關法律法規來進行約束和指導。還有後續的一些問題,如在房地產交易中這兩種面積交易價格如何並軌等,都是需要繼續探討的。”

對於保障消費者權益,莫天全呼籲,儘快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用法律的手段給消費者實際的保護;要考慮到開發企業和市場的實際問題,用穩健、妥善的方式來推動相關改革。

北京市政協委員鄭實:“公攤面積”並沒有“原罪”

北京市政協委員、北京市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副總建築師鄭實認爲,“公攤面積”並沒有“原罪”,可以說它是一種計算方式,不應被過度解讀。

鄭實介紹,“公攤建築面積”是大家在日常使用過程中對業主個人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的簡稱。住建部門對共有建築面積有明確的規定,但對“公攤面積”佔商品住宅產權面積的比例,目前沒有標準或者強制的範圍,主要取決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項目建築設計內容以及多層和高層住宅的先天差異。

商品住宅都必須配有公用建築部分,如公共門廳、過道、電梯井、地下設備機房等,但並不包括可以用來出售出租的車庫或人防等。公用建築部分的產權是歸業主共有的,具體分攤到每一戶業主時,就是通常所指的“公攤建築面積”。當然,不排除有開發商將不應公攤的部分納入進來或者多算面積的不合理現象,損害了購房者的權益。

鄭實說:“從建築設計師的角度來看,建築設計要科學合理,保證舒適性。過於一味強調高得房率也會導致必要的公用建築面積減少,這樣使用中就會感覺公共門廳、走道等部位擁擠、不便。所以,得房率並非越高越好,還是應當選擇戶型和戶外公共空間均設計合理的住宅購買、居住。”

鄭實認爲,如果保留“公攤面積”,就應推動政策、標準的規範、合理、透明,當務之急是加大第三方對“公攤面積”的監管和審覈力度,對公攤的範圍、面積和測量標準進行規範、細化和公開,在銷售宣傳中體現,在購房合同中明細,嚴懲造假行爲,切實保障好廣大購房者的利益;如果取消“公攤面積”,改爲按套內建築面積銷售,則應注意要有配套措施制約,以在建築規範規定的低限尺寸之上,滿足不同檔次住宅公共部分空間的舒適性需求,滿足爲住戶服務功能空間的基本需求,避免走入另一個“戶內松、戶外緊”的極端。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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