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話題“是否家暴成酒泉幹部選拔任用參考依據”登上網絡熱搜榜。那麼,黨員、公職人員實施家庭暴力應承擔哪些紀法責任?

網友熱議:酒泉將家暴納入幹部選任參考

據9月6日的《中國婦女報》報道,今年年初,甘肅酒泉13個部門開展“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化解暨反家庭暴力專項行動”,多部門共同制定了《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方案規定,紀檢監察和組織部門要及時瞭解掌握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黨員領導幹部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侵害婦女兒童權益情況,爲幹部選拔任用提供參考依據。

是否家暴寫入了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參考,話題一出引來網友熱議。

“語言暴力、冷暴力也要算上”“最近幾年幹部家暴被曝光的就有很多”“希望以火箭發射的速度在全國推廣”……

這位廳官曾被點名“實施家暴”

其實,觀察近年來各地查處的黨員幹部案例,在紀檢部門發佈的問題通報中,的確有官員被點名存在家暴行爲。

例如,去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發佈了6名存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黨員領導幹部的“雙開”通報,其中包括此前任內蒙古自治區森林公安局局長的楊俊山。

在對其審查調查中,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發現,楊俊山除存在破壞黨的選人用人制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等問題,還背離家庭美德,實施家暴。

去年12月,最高檢發佈消息,內蒙古自治區森林公安局原局長、督察長,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一級警務專員楊俊山(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消息稱,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楊俊山作出逮捕決定。

在紀檢部門對於楊俊山的通報中,“背離家庭美德,實施家暴”的表述頗爲引人關注。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背離家庭美德屬於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爲,條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爲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公職人員實施家暴如何懲處?

黨員、公職人員應模範遵守黨紀國法,那麼,公職人員實施家庭暴力應承擔哪些紀法責任?去年12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曾在“你問我答”欄目中,專門刊文就此話題予以解釋。

這則答問文章解釋,實踐中,黨員、公職人員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爲性質不同,其應受的黨紀政務處分也不盡相同。

文章將公職人員家暴行爲分四種情況進行分析,即行爲輕微危害性較小,未構成違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爲構成違法,尚未構成犯罪;犯罪情節輕微,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或人民法院判決免予刑事處罰的;行爲構成虐待罪等刑事犯罪,應受刑事處罰的。

文章稱,現實中,大多數違反道德規範的行爲,可通過社會輿論、教育感化等道德自身的力量來糾正和調整,一部分行爲需要黨紀、法律來約束。本着紀法分開的原則,對於黨員、公職人員實施家庭暴力,已經嚴重侵害國家和社會利益以及嚴重侵犯他人權益的,自有國家法律將其作爲違法犯罪行爲進行處理。

對於其中行爲輕微危害性較小,雖未構成違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響,僅依靠道德力量不能糾正的,則要由黨紀予以規範約束。

對於黨員有這類行爲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稱《條例》)第一百三十八條,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涉事人員系公職人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處分法》(下稱《政務處分法》)第四十條,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以及其他嚴重違反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的行爲,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記者 闞楓)

原標題:是否家暴成這裏幹部選任參考,網友:全國推廣!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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