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的動物越貴,獲得的福報越高?

泥鰍、黃鱔最像“龍”,放生它們福報大;

烏龜、甲魚多長壽,放生它們可祈福親朋身體健康;

鯉魚“跳龍門”,家裏有考生的可以選擇;

按照雌雄一對來放生,可祈得美滿姻緣……

商人劉忠做着“代放生”的生意,他對中國新聞週刊表示,根據放生的生物品種不同,價格也不盡相同,最便宜的泥鰍、黃鱔,30元便可以完成一次代放,貴一些的魚類鳥類則在50元至100元不等,根據客戶的要求,還可以選擇個性化的類別,如蛇、刺蝟、狐狸等。

“我們的規模很大,每天都會安排至少一次放生活動,全年無休,會有專人代爲誦經,全程錄像,同城的客戶可以選擇隨車前往,每人每次收取100-300元不等的車費與餐飲費。”

“爲了避免無良商販和同行競爭,我們會在您付款後告知您放生的地點和時間,以免造成放生後被二次捕撈販賣的情況。”

“那樣會影響福報的。”劉忠說。

18888元的甲魚

56歲的李霞是劉忠的老客戶,二人合作超過5年。每月初,李霞都會給劉忠轉賬500元,對方將在一個月中分不同時間放生不同的物種。

“每次他們放生完都會給我發一個視頻,告訴我哪一盆或者哪一桶是我的,最貴的一次是我母親住院生病,我支付18888元購買了一隻甲魚,對方給我發的視頻中還有過稱的內容,我印象裏那隻甲魚大約25斤左右,他們說是野生的。”李霞對中國新聞週刊表示。

李霞回憶,除了那隻甲魚以外,自己放生的多爲泥鰍、鯉魚等生物,有時種類不同,劉忠會以不同福報爲由,幫自己調換品種。

“由於平日裏要照顧患病的老人,無暇親自放生,支付一定的費用有人代爲放生,我認爲很方便,價格也不貴。”李霞說。

和李霞不同,63歲的王強選擇了親自參與,他對中國新聞週刊表示,他曾經參與過幾次野外放生活動,由大巴車在固定站點接送,放生地一般是郊區無人看管的景區或是水域。

“到了目的地以後,會發現有一輛或者多輛專門運送生物的車停靠,我們下車後,用藍牙音箱循環播放經文,由專人帶領將生物投放至指定地點,還有專門的人負責拍照和攝像。”王強說。

王強曾經計算過成本,按照菜市場的價格計算的話,放生組織者最終獲得的利潤大概是成本的10倍左右。在放生的圈子中,互相的稱呼是“師兄”,而“放生”也不叫“放生”而是叫做“請生”。

垂釣愛好者周青山對中國新聞週刊講述了自己身上發生過的一件啼笑皆非的事件。

一個週末的傍晚,周青山在城市近郊的一個水域釣魚,那天天氣炎熱,打了2個小時的窩子剛開始上魚,突然身後來了一羣阿姨,她們起初只是站在周青山身邊看,見到他釣到的魚多了起來,突然開口表示自己想買下來。周青山最終以每條10元的價格賣掉了9條魚,其中絕大部分是鯽魚。

“她們並沒有帶回家燒菜,而是直接倒回了河裏,嚇了我一大跳。”周青山說,“她們口中念念叨叨的,我只是依稀聽到了‘功德無量,法喜充滿’等字眼,臨走時她們還詢問我什麼時間還來釣魚”。

一位在長三角某城市菜市場販魚的商戶對中國新聞週刊表示,平日中會有一些放生組織聯繫自己,批量購買一些魚類。“合作的時間久了,我會幫他們挑出來一些,提前打包好,有的時候會要求我們代爲給活魚和甲魚身上繫上紅繩,部分組織會告訴我們放生的時間,我們可以在他們走後把魚再撈回來。”

“都是養殖的魚類,打撈也很容易,絕大部分不影響二次販賣。”該商戶說。

復旦大學生命科學院博士生導師王放也曾在家附近的溼地遇到過放生的組織。“我遠遠的看着他們把一輛MVP商務車停到了岸邊,從車上搬下來十幾個大箱子,等我把車掉個頭開到他們身邊,已經有一半泥鰍被放到了溼地中。”

王放試圖勸阻:“這樣的放生是不理性的,放下去這麼大的數量它們也很難存活,而且會對生態造成影響”。但收效甚微。

“他們顯然聽到了我說的話,但是手上並沒有停下來,這是一次無效的溝通。”王放對中國新聞週刊表示。

放生還是殺生

“我可以理解通過放生積累功德或者福報的想法,但是我不理解的是,這些人口中的福報,或者功德的高低,爲什麼源自於購買生物的價格?放掉生物越貴越稀有,福報積累得就越高?我從科學的角度上無法解釋這個事情。”王放困惑地說。

對此,劉忠解釋稱:“生物體積越大,單價就越高,由於生長的時間較長,壽命較長,所以體型大,放生這樣的生物,積累得福報就越高。與此同時,蠍子、毒蛇、蟾蜍等帶有毒素的生物,由於‘罪孽深重’,放生它們的福報也會更高,‘刺蝟’‘黃鼠狼’‘烏龜’‘狐狸’等動物由於自帶‘靈力’,放生的單價也更貴,獲得的福報也更高。”

王放顯然無法接受劉忠的言論,“先不說泥鰍、黃鱔、鯉魚這樣菜市場可以買到的品種,就以刺蝟、麻雀來說,它們既不在農業部批准養殖的任何清單上,也不可以入藥和食用,那麼任何捕捉、飼養、運輸、販賣都是違法的。”

上海自然博物館副研究員何鑫對中國新聞週刊表示,此前自己在逛某些城市的花鳥市場時,曾看到過有商販將部分鳥類的價簽上明確寫着“供於放生”,這樣的商品鳥類的價格會低於普通觀賞鳥類的售價。

在王放看來,由於地理條件氣候類別造成的生態系統的不同,各地原生物種有着巨大的區別,無論是生活習性還是種羣規模都不一樣,把“不明來源”的生物隨意投放在沒有經過評估的自然環境中,會對已有的自然環境造成巨大的影響。

“以狐狸爲例,我曾經在北京妙峯山附近的野外環境中見到過被人放生的狐狸,它們從種類上來看完全不屬當地物種,而是從俄羅斯進口的皮用種源,不知是何原因被投放到了自然環境中。我見到過餓得骨瘦如柴的狐狸,下山向人討要食物的狐狸,甚至還有狐狸屍體。”

它們既不具備野外生存的能力,也不具備豐富物種多樣性的功能,飢餓的狐狸不僅會對自然環境中的小型獸類和鳥類造成危害,還容易污染水資源,即便如此,被放生的個體最終也很難存活下來。

“再來說麻雀,曾有科學數據分析,每捕獲一隻野鳥,過程中就會有10只野鳥死亡。不僅如此,在捕捉鳥類和獸類的過程中,勢必會出現誤捕的情況,就會造成更大的生態破壞。”王放說。

過量的泥鰍黃鱔湧入河道,不僅會造成河牀的鬆動,還會因爲大量的糞便和排泄物使得自然水域出現富營養化的問題,當水域中出現這樣的問題,水域中的原本生物和投放進水域的生物都會出現死亡的情況。

而將海水魚類投放至河流湖泊中、將陸龜投放到海里、冬季放生青蛙等行爲,無異於“殺生”。

“被隨意放生的動物,有很多最終可能無法存活下來。”王放說。

當然,這其中也有部分生存能力很強的品種,如羅非魚、鱷雀鱔、豹紋脂身鮎(清道夫)、巴西龜(密西西比紅耳龜)、黑魚、福壽螺……“它們對於自然生態的適應性很強,部分屬於肉食性或者雜食性動物,當被投入沒有天敵的自然環境中的時候,它們就會成爲一霸。”

“一條黑魚,就可以喫光一片水域中的其他魚類。”何鑫對中國新聞週刊表示。

執法成本高,但能管

“放生行爲,之所以最終導致了很多無法挽回的生態破壞,很大一部分源自於治理難度較大。”何鑫對中國新聞週刊表示。

2017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而今年,農業農村部下發的《農業農村部關於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導意見》中,已經明確規定了126種禁止在全國或局部放流的水生生物。這些法規都已明確指出不科學的放生涉嫌違法。

今年8月起,我國《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正式實施。作爲國內第一部針對外來物種防控的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將依法沒收引進的外來物種,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如今,各類相關法律法規正在逐步健全,搜索各地也不乏相關處理案例。

2014年,廣東某地5名村民放生上千只老鼠,後被移交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2019年,湖北神農架林區森林公安,偵破一起非法投放外來物種案。當事人嶽某、董某在神農架放生毒蛇,導致當地一名村民被咬身亡。最終,依法對違法當事人嶽某、董某作出林業行政處罰,並引導受害者家屬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021年,郝某某、範某某向河北省武安市京娘湖景區湖水中放生人工養殖鱷魚幼崽,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行爲,公安機關依法對郝某某和範某某予以治安處罰。

北方某城市一位基層公安幹警對中國新聞週刊表示,“隨意放生造成巨大社會影響的事件,追溯和治理起來相對容易,但是個案很難通過基層日常工作排查發現,做到萬無一失。”

“以在公共水域放生魚類爲例,放生者具體行爲實施的時間非常短,想要做到證據鏈清晰並不容易,還是需要加大公衆對於自然生態的保護意識的宣傳引導,從意識上杜絕此類行爲。”該基層公安幹警說。

在王放看來,部分組織及個人非法運輸、捕捉、販賣的行爲,仍然可以通過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監管,但執法的成本的確會比較高。

“增殖放流”和“遷地保護”

採訪中,何鑫提到了一個詞語,叫做“增殖放流”。

其含義爲,用人工方法直接向海洋、灘塗、江河、湖泊、水庫等天然水域投放或移入漁業生物的卵子、幼體或成體,以恢復或增加種羣的數量,改善和優化水域的羣落結構。廣義地講還包括改善水域的生態環境,向特定水域投放某些裝置(如附卵器、人工魚礁等)以及野生種羣的繁殖保護等間接增加水域種羣資源量的措施。

簡單來說可以認爲,“增殖放流”是合法合規的“放生”。

何鑫介紹,增殖放流是以恢復漁業資源,修復水域生態,維護生態系統穩定,實現漁業可持續發展爲目標的。一般是當地水生動物研究所或者高校和地方政府合作,將人工繁育的生物,投放進自然環境中。

“我國一直在做中華鱘的增殖放流工作,是因爲人工繁育技術突破以後,已經不再需要從野外捕撈野生親體。不僅如此,選擇放歸的中華鱘也不再是魚苗狀態,而是體長20-40釐米甚至更大的個體,它們放歸的效果很好。”何鑫說。

2021年12月,《農業部辦公廳、國家宗教事務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動的通知》中明確指出,禁止使用雜交種、選育種、外來種及其他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種進行放生(增殖放流),防止對生物多樣性和水域生態系統造成危害。

按照相關規定,單位和個人自行開展規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動的,應當提前15日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增殖放流的種類、數量、規格、時間和地點等事項,接受監督檢查。

除“增殖放流”以外,王放還提到了一個叫做“遷地保護”的概念。

遷地保護,又叫做易地保護,指爲了保護生物多樣性,把因生存條件不復存在,物種數量極少或難以找到配偶等原因,生存和繁衍受到嚴重威脅的物種遷出原地的方式。

王放表示,比如曾經廣泛存在於長三角地區的獐,因爲人爲捕殺的原因從長三角地區消失,近年來,研究者認爲上海的環境可以滿足獐的生長,便引進了一定數量人工繁育的獐投放至濱江森林公園、南匯邊灘等地,它們已經形成了新的種羣。

新疆野馬、大熊貓、麋鹿等動物,在我國都有“遷地保護”成功的案例。

研究者們認爲,“增殖放流”和“遷地保護”從行爲上最接近人們認知中的“放生”,但因爲有序、科學、可控,成爲了真正有益於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方式。

在王放看來,“大部分人都可以理解放生可帶來福報的邏輯,如今不妨轉化一下觀點,不要把錢隨意地交給代放生的個人和組織,或者是自己親自放生動物,而是將時間和精力或是財富真正投入到環境保護和生物保護的工作中來,我們是很歡迎的。”

“可以嘗試去做一名志願者,幫着收集整理一些數據,參與一些生態保護野生動物保護的工作,或者把錢捐給保護救助野生動物的機構和組織,向善本身沒有問題,它應該更符合這個時代發展的腳步和社會的需求。”

“我聽說,一些放生者選擇批量在河邊放生礦泉水,相比放生動物,反倒是一個更加保護環境的一個選擇,就是有點資源浪費。”王放開玩笑地說。

(據受訪者要求,劉忠、李霞、王強、周青山均爲化名)

作者:胡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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