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涉案兩部小說在表達上不構成實質性相同或相似,《人民的名義》不構成對《生死捍衛》的抄襲,李霞關於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團侵犯其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故判決駁回李霞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認爲,《人民的名義》與《生死捍衛》在故事結構、18處人物設置、50處具體情節、78處文字描寫中的獨創性表達層面存在明顯的差異性,並未構成實質性相似,不會導致讀者對兩部小說產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賞體驗。

  原標題:《人民的名義》被訴抄襲案終審判決 法院:不構成剽竊,維持原判

  備受關注的反腐題材電視劇《人民的名義》被訴抄襲案迎來終審判決。6月2日,封面新聞記者從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獲悉,日前該院審結了李霞與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北京出版集團)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法院認定周梅森創作小說《人民的名義》並不構成對李霞小說《生死捍衛》的剽竊。

  記者瞭解到,根據小說《人民的名義》改編的同名電視劇播出後深受觀衆喜愛,一度引起全民熱議。然而不久後,小說《人民的名義》的作者及出版社即被一紙訴狀告上法庭,原因是《人民的名義》涉嫌剽竊了李霞在先創作的小說《生死捍衛》。

  該案所涉兩部小說篇幅長、容量大、情節複雜,涉及思想表達二分法的具體運用、文字作品實質性相似的比對方法等問題。

  李霞一審起訴稱,其根據自身長期的檢察工作經歷創作了小說《生死捍衛》並在先出版,認爲周梅森所著、北京出版集團出版的小說《人民的名義》構成對其小說《生死捍衛》的剽竊,故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涉案兩部小說在表達上不構成實質性相同或相似,《人民的名義》不構成對《生死捍衛》的抄襲,李霞關於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團侵犯其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故判決駁回李霞的全部訴訟請求。李霞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爲,未經許可改編他人作品且未表明原作者身份,導致公衆將他人作品誤認爲是改編者的作品,此種行爲屬於《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剽竊行爲。認定構成剽竊的前提是被訴侵權作品與原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

  判斷兩部長篇小說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本案採取的方式是對主張構成實質性相似的一方當事人的舉證內容進行梳理和分類,按照當事人認可的抽查方式進行比對和認定。

  小說的故事結構、故事情節、人物設置及文字描寫中的獨創性表達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當事人舉證證明的被訴侵權作品與原作品在非獨創性表達層面的相似內容不屬於實質性相似的比對範圍。

  法院認爲,《人民的名義》與《生死捍衛》在故事結構、18處人物設置、50處具體情節、78處文字描寫中的獨創性表達層面存在明顯的差異性,並未構成實質性相似,不會導致讀者對兩部小說產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賞體驗。周梅森創作小說《人民的名義》並不構成對李霞小說《生死捍衛》的剽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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