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醒

新快報訊 記者楊英傑報道 昨日,東莞第三法院發佈兩起關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典型案例,既給不法分子敲響警鐘,不得非法收集、買賣個人信息及社交賬號,也提醒廣大羣衆加強個人信息保護,不隨意轉讓、出售社交賬號等,共同築牢網絡信息安全防護牆。

●案例1

轉賣微信號牟利

五人獲刑兼賠款

2020年7月,被告人鄭某在朋友處瞭解到手機刷視頻賺金幣兌換現金的項目,覺得收益可觀,便打起了賺錢算盤。在朋友的介紹下,鄭某購買了手機、路由器、服務器,後通過抖音、微信羣等網絡平臺購買空白微信號及公民身份證信息,進行微信實名認證,再通過軟件讓已實名的微信號自動刷視頻賺金幣。其間,爲了確保手機正常運行,鄭某僱傭了蔣某勝、倪某等人幫忙。

2021年4月起,因該項目收益不佳,鄭某又聽從他人建議,和團隊成員在網上販賣實名認證的微信號。在販賣過程中,他還拉了王某倩和王某兩人加入。

2021年10月,公安機關將鄭某、倪某、蔣某勝、王某倩、王某抓獲。截至被查獲,五名被告人少則販賣22個微信號,非法所得近萬元,多至販賣800個微信號,非法所得19萬餘元。

今年2月,檢察機關指控五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並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東莞第三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鄭某、倪某、蔣某勝、王某倩、王某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爲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五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到七個月不等,並處罰金10000元到2000元不等。另外,五名被告人的行爲侵害了多數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擾亂公民個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流通秩序,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在承擔刑事責任外,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法院判決五人賠償90000元至7630元不等,並在本市範圍發行的報刊上,就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爲向社會公衆公開賠禮道歉。

●案例2

非法獲取500萬條個人信息,

獲刑五年罰三萬

被告人江某平自2000年起開始從事銷售業務,多年來,他從事的行業涵蓋了證券、貸款、保險、計算機等。其間,他未經過公民信息人的同意,整理收集保存客戶信息,並於2008年左右開始通過網絡平臺收集下載公民的各類數據信息,將其儲存至U盤內。

2021年9月,江某平通過QQ羣發佈出售及收購公民信息的廣告,一個月後被民警抓獲。經查實,江某平共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約500萬條,涉及車輛、房產、企業法人、股票開戶個人、保險等各類信息。

東莞第三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江某平無視國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並欲出售給他人,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30000元。

責任編輯:李科峯 ST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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