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時報報道 記者 範凌志 曹思琦】“美國駐華使領館要求中方僱員上報社交賬號、財產以及鄰居親友信息,是否違法?”近日,曾在美國駐華使領館工作的李明(化名)在某社交平臺發出這樣一個問題,表示美國駐華使領館每隔幾年就要對裏面的中方僱員做一次所謂的“背調”(背景調查)。特別是表格上明確備註,中方僱員填寫的所有信息可能會提交給美國情報部門,中方僱員敢怒不敢言。李明認爲,美國對外宣稱保護隱私、尊重人權,但其行爲是典型的“雙標”。美國駐華使領館內侵犯中方僱員個人隱私的情況是否真的存在?《環球時報》記者近日採訪李明等曾在美駐華使領館工作的人士,在他們看來,旁人眼中“還算體面”的工作並不光鮮:美方涉嫌以“背調”爲由強迫中方僱員提交個人、家庭甚至鄰居的信息,這些信息甚至可能被“分享”給美國情報部門;調查時美方咄咄逼人的談話方式,會讓人有被審訊的感覺。《環球時報》記者13日就此話題詢問美國駐華大使館,但截至發稿,郵件只顯示對方“已讀”,而並未回覆。相關專家認爲,美方做法是典型的數據過度採集行爲,根據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三條,美國的做法完全違背了相關規定。

“自願填寫”的調查問卷:如不填或被解僱

李明清楚地記得自己填寫背景調查表時的情景。當時那間房子裏只有他和一名負責此項工作的中方僱員,填完表格並簽字確認後,被要求當面宣讀表格裏一句“承諾性的話語”。這讓李明感到有些尷尬和詭異,像是自己加入了某個神祕組織。“背調”這樣一種在入職新工作時很常見的形式,在美駐華使領館卻變了味道,過度採集個人信息和帶有威脅性的規定讓很多中方僱員憂心忡忡。曾在美駐華使領館工作的趙平(化名)證實了李明的困擾,他告訴《環球時報》記者,所有中方僱員在入職時都要接受背景調查,此後每5年還要重新進行一次。趙平的總體感受是對中方僱員的調查越來越嚴格,涉及隱私的問題越來越多,追溯過往的時段越來越長。曾有中方僱員對此表達過不滿,但美方回應說,“這是按照上級要求統一執行”。

《環球時報》記者近日獲得的一份名爲《海外背景調查問卷》(Overseas Vetting Questionnaire)的表格,即爲李明和趙平提到的“安全背景調查”的重要內容。該表格分爲“填表說明”和“正式表格”兩部分,其說明部分一方面提到“提供信息爲自願行爲”,卻緊接着出現一段頗具威脅意味的文字:“但如果您不提供所需的相關信息,您的背景調查將無法完成,由此會影響您獲得聯邦合同僱傭關係或相關需要一定邏輯能力以及身體素質才能獲取的權限……故意隱瞞、誤報,提供虛假信息將影響您獲取或延續聯邦合同僱傭關係……還將導致對您的職業發展、工作狀態產生負面影響,包括但不限於解除僱傭關係或被起訴。”

“無所不包”是這份“調查問卷”給《環球時報》記者留下的第一印象,即使用極小號字,也要足足10多頁A4紙才能打印完。其內容涉及個人基本情況、居住史、3名7年內非親屬社會關係(的信息)、7年內境外旅行情況、是否被美國及其他外國政府調查等。而中國僱員還需要填寫一份額外的《背景調查補充表格》,其中除了幾乎所有的親屬信息外,竟然還要提供一位鄰居的信息,而且是必填項。趙平說,曾有美國使領館的同事向他的鄰居要電話,遭到鄰居質疑:“美國人是不是不信任你們中國員工啊?”趙平還透露說:“這種不信任其實一直都存在。比如使領館安檢人員會在進出口安檢處不定期翻包,還曾讓中方員工脫鞋接受檢查。”

咄咄逼人的調查談話:像警匪片中的審訊現場

針對中方僱員個人隱私的調查並不僅僅限於紙面上。《環球時報》記者獲悉,美駐華使領館設有專職背景調查官員,並配備中方僱員作爲協助美方官員工作的安全調查員,要求“最好具備在中國政法機關或調查公司等工作經歷”。

據李明介紹,除了要求中方僱員每5年接受一次背景調查這種例行規定外,安全調查員有時還會直接要求中方僱員提供微信等個人社交媒體賬號和個人電子郵箱等。有的同事提供之後,會馬上把微信號換掉。

除了常規調查,有時美使領館安全官還會直接與中方僱員進行安全審查談話。“態度趾高氣揚,問話咄咄逼人,令人厭煩。”趙平向《環球時報》記者描述了這類安全審查談話的情景,他不滿地表示:“談話人和被談話人共處一室,談話人會事先拿出很多材料擺在被談話人面前,類似於警匪片中的審訊現場,然後被談話人每回答一個問題,談話人就去材料中找相應的依據,再不斷挑戰被談話人的答案。”李明也表示,這是整個調查流程中最讓人感到不適的環節。“很多人在接受背景調查員面談的時候都非常惱火,聽說一個同事還當場拍桌子表示不滿。雖然大家對這個調查有很多不滿,認爲侵犯了個人隱私,但是沒辦法,你可以不做,但你要解釋爲什麼不做,解釋不出來,調查就不能通過,調查不通過工作就會受影響。當然,也沒有人不去接受調查,這就是僱傭關係不平等的表現。”

中方僱員信息或被“分享”給美情報機構

對美駐華使領館的中方僱員來說,“全方位、無死角”的調查過後,並不意味着事情的完結。更令人不安的隱患在於,這些被收集的個人信息的流向並不在他們自己掌控之中。雖然根據表格說明,這些信息將“受到保護”“防止未經授權的披露,背景調查信息的收集、維護和披露在適用的情況下受美國《隱私法案》的約束”,但還有一條註釋“話鋒一轉”:“您在此表格上提供的信息以及在調查過程中收集的信息,可能會根據《隱私法案》,在不經過您同意的情況下,由保留您記錄的聯邦機構披露使用。”

美國駐華使領館的背景調查表格說明列舉了這些中方僱員信息的“常規用途”,有11項之多。到底什麼纔算“常規用途”?根據表格說明,這指的是美國國會、司法部、新聞媒體等機構都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問卷中的信息。更令人不解的是,甚至情報機構的使用也位列其中:“用於聯邦、各州、地方機構、符合條件的實體和個人,以及通過特定聯絡渠道對接的外國政府,爲了確保情報機構有效履行職責,依據《國家安全行動法案》《中央情報局行動法案》《第12333號行政命令》以及其他後續法令許可的國家安全條例、獲總檢察官授權的實施程序、已頒佈的法律法規,可使用該問卷調查內容。”

上文提到的三項法案(命令)都與美國情報機構有關。《國家安全行動法案》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美國政府在軍事和情報體系上作出的重大戰略調整,奠定了戰後美國軍事和情報體系的基礎。該法案強調,政府其他部門與各情報機構協調國家安全,爲此建立了中央情報局,作爲國家安全委員會下屬機構。記者查閱美方資料發現,該法案要求披露刑事偵查中獲得的外國情報信息以及外國情報來源犯罪調查通知書。也就是說,美司法部長或負有執法責任的任何其他聯邦政府部門或機構的負責人應根據司法部長與國家情報總監協商制定的指導方針,迅速向國家情報總監披露司法部或該等部門或機構的某部分人員在刑事調查過程中獲取的外國情報。

至於《第12333號行政命令》,據知情人士透露,該命令是美國情報機構開展大規模監控的主要依據。據此前媒體報道,在“斯諾登案”之後,有民間組織曾發起訴訟,要求公開美政府監控活動的法律依據。訴訟期間獲得的文件資料顯示,美國前總統里根於1981年簽署了《第12333號行政命令》,授權美國家安全局監控外國情報目標,美國前總統布什在2008年對該行政命令進行重大修改,系統界定了包括美國中央情報局在內的10多個情報機構的職責,規範了各情報機構間如何合作並共享信息,授權相關情報機構可以將收集數據的範圍擴大到美國以外,而且該命令只接受行政部門的監督而不受法院約束。

“美國駐華使領館的這些做法,是典型的數據過度採集行爲。”中國現代國際關係研究院網絡空間安全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唐嵐在接受《環球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據她瞭解,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駐外使領館都沒有像美國這樣,試圖掌控僱員個人生活方方面面的信息,“毋庸置疑,中方僱員將面臨極大的個人信息泄露風險。以提交個人微信號爲例,雖然技術上或許並不容易直接獲取數據,但美方卻隨時可以以‘配合國內司法調查’爲由,要求僱員出示賬號通信內容供其任意瀏覽,這也是侵犯隱私的一種做法。”唐嵐強調,美國駐華使領館此舉是“數據霸凌”,過度收集中國公民數據,與其一貫標榜的“人權衛士”形象背道而馳。

專家明確:美方做法肯定屬於違法行爲

中國僱員遭遇歧視、個人信息被過度採集,美國駐華使領館的行爲應該如何定性?唐嵐認爲此類做法肯定屬於違法行爲,因爲“根據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三條,美國的做法完全違背了相關規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適用本法:以向境內自然人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爲目的;分析、評估境內自然人的行爲;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美國駐華使領館要求中國僱員提交數據的做法顯然在此法的管轄範圍內。因此應該遵守相關規定。”唐嵐還表示:“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條內容‘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也就是說,美國駐華使領館不能出於僱傭原因,過度收集與工作沒有直接關係的個人數據,更不能借此大範圍收集其社會關係等數據,因爲此舉隱含了對非僱員的數據安全的破壞。”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也持相同看法,他認爲,各國駐外使領館工作都涉及保密問題,僱傭當地員工時相關背景調查也是必要的,但調查的前提應當具有合法性、正當性和必要性,“在背景調查數據收集過程中把所有個人、家庭信息拿到美國,甚至可能交給情報部門,這就是過分的行爲了”。

不過,根據國際慣例,使領館具有一定特殊性,在遇到此類情形時通過何種途徑維權,是一個值得關注的話題。在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員高豔東看來,在國際法當中,外國使領館在中國的領土上是不受中國法律管轄的,根據對等原則,中國駐外使領館也不受外國的法律管轄。但高豔東告訴《環球時報》記者:“沒有管轄權並不等於我們無法採取措施,比如中方僱員可以申請通過外交途徑同美方溝通或照會。”他還表示:“如果人身權利遭遇侵害的中方僱員希望走法律途徑,即便對方享有外交豁免權,也完全可以到美國去提起訴訟,來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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