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6年5月末,周桂珍、周桂蘭二姐妹共向唐廣輝支付二手房購房首付款290萬元,買走12間房屋約600平(首付209.5659萬元),經清算,唐廣輝向二週出具了返還80.4萬元購房款說明。此後,因周桂珍未能申請到購房按揭貸款,唐廣輝又爲周桂珍墊付92萬元購房款,至此,80.4萬元購房款已經得到返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

在周桂珍以單獨購房行爲爲理由並拿出唐廣輝出具的80.4萬元的返還購房款《說明》,提起訴訟且得到松山區法院一審支持後,周桂蘭又提起訴訟訴,訴請返還200多萬元購房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唐廣輝還需支付給周氏二姐妹購房款276.2346萬元。

我提交的證據:1、周桂蘭在清算現場親自書寫返還80.4萬元的清算結論照片(在再審庭審中周桂蘭自認是她本人書寫));2,周桂珍說二姐妹購房共支付290萬元的視頻資料;3,周桂蘭說二姐妹購房共支付290萬元的視頻資料;4、周桂珍自認的其他證據;5、我替周桂珍補交92萬元房款的POS機小票、銀行流水和收款收據等。而周氏二姐妹只是提交了匯款憑證。

二、 2016年6月3日,周桂珍以欠我裝修工程款爲由申請借貸700萬打到我的銀行卡上。隨後周桂珍決定酒店不裝修了;我因週轉需要從中留借了300萬元、預留三人合夥開飯店的180萬元,剩下的220萬元周桂珍需要還貸,我於6月5日首先交還周桂珍現金80萬元(轉賬還款構成違規貸款只能提現);又立即分兩次從同一櫃檯同一櫃員操作下支取現金140萬元交給周桂珍(沒有領取現金),由周桂珍分三次存入自己卡上後當即還給了信用社。周桂珍辦理存款和我支款業務是在同一個窗口同一個櫃員交替操作下完成的。

周氏二姐妹爲了掩蓋共同購房支付給唐廣輝290萬元的事實,周桂珍在訴訟中謊稱6月5日這220萬元是她用自己的錢歸還的。

我提交的證據有:1、當日從四家信用社支取現金270萬元現金的憑單;2、我從四家信用社取款的櫃檯影像資料;3、事後對賬時周桂珍承認該220萬元已經由我償還給她的視頻資料;而周桂珍拿不出任何還款資金來源的證據,周桂珍向貸款信用社分三次存入220萬的憑單,存款時間與我取款時間吻合且有先後邏輯上的交替順序。

對上述事實,兩審法院的裁決結果執意支持周氏二姐妹的訴求。

我申請再審後內蒙古高院裁定撤銷終審判決、指令赤峯中院再審,要求對“220萬元借款到底由誰償還的基本事實未予查清”等問題予以落實。但是結果卻是維持原判。讓虛假訴訟的周氏二姐妹至今逍遙法外!

懇請社會各界予以支持,我願爲我所有的言行證據負責!

舉報人:唐廣輝。身份證號:150421197209040619,

家庭住址:內蒙古赤峯市紅山區,

聯繫方式:138****1499,郵箱:1380476****@163.com 。

後附部分視頻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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