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金報 顏穎

金融反腐力度持續從嚴,又有中小銀行高管的審判結果出爐。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份錦州銀行原董事會辦公室總經理、董事會祕書孫某的刑事裁定書。因犯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貪污罪,一審法院判決孫某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80萬元,並對違法所得及相關孳息予以沒收、返還錦州銀行。

然而,在二審上訴中,孫某力主受賄的1000萬元系“經錦州銀行時任董事長張偉同意”,相關款項應屬關聯交易而非受賄;且自己並非國家工作人員,不符合貪污罪、受賄罪的要求。

實情究竟如何?二審法院對此又如何認定?來看詳情——

錦州銀行工作17年

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首先來看孫某的過往履歷——

裁定書顯示,孫某出生於1977年7月,研究生文化,曾任錦州銀行總行行長辦公室主任、董事會祕書、錦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總經理。

根據錦州銀行在港股市場披露的簡歷信息,孫某於2003年畢業於東北財經大學,並獲得企業管理專業碩士學位。畢業當年孫某即加入錦州銀行,在研究發展部工作多年。2013年4月至2016年12月,孫某擔任錦州銀行行長辦公室副主任、主任。錦州銀行順利完成港股上市後,2018年2月孫某獲委任爲錦州銀行執行董事,同年12月獲任聯席公司祕書。

2020年1月,錦州銀行發佈公告稱,其董事會宣佈孫某由於該行工作安排的變動,辭任聯席公司祕書一職,自2022年1月20日起生效。彼時錦州銀行表示,孫某確認其與董事會並無分歧,且無與其辭任有關的其他事宜需關注。

2020年11月,因涉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經遼寧省紀委監委批准,孫某被錦州市紀委監委採取留置措施。2021年5月20日,孫某被刑事拘留,並羈押於北鎮市看守所。

公開信息顯示,錦州銀行前身爲創建於1992年的錦州市城市信用社聯合社,此後多次經歷機構性質變更及更名:1997年1月組建錦州城市合作銀行,1998年10月更名爲錦州市商業銀行,2008年4月更名爲錦州銀行。

一審判決認定,1997年錦州銀行成立時,其性質爲國有參股的城市商業銀行。2018年8月,錦州銀行國有股份全部轉出,2019年9月,錦州銀行再次成爲國有參股的城市商業銀行。錦州銀行自成立以來,國有股份未超過50%,直至2020年9月3日完成增資擴股,國有股份比例超過50%,成爲國有絕對控股的城市商業銀行。

由於孫某的違法犯罪行爲出現2016年至2019年9月中旬,根據錦州銀行股權性質的變化,孫某也階段性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裁定書顯示,2015年10月,孫某被中共錦州銀行委員會任命爲總行行長辦公室主任,於2016年11月被中共錦州銀行委員會任命爲錦州銀行董事會祕書並經原遼寧銀監局覈准,於2016年12月被中共錦州銀行委員會任命爲總行戰略發展部經理(兼)。

法院指出,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本案中,孫某系經中共錦州銀行委員會任命爲總行行長辦公室主任、錦州銀行董事會祕書,在錦州銀行系國有參股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期間,中共錦州銀行委員會作爲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經其任命代表黨委(黨組)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企業中從事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工作的人員,屬於刑法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

“幫助”股東轉讓股權

夥同前任董祕收受515萬

作爲錦州銀行的行長辦公室主任,孫某需負責領導批示傳達、辦公系統管理、文件上報和編寫、對下級的批覆等文祕工作。而作爲總行董事會祕書,孫某還需負責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收集相關議案、信息披露、股東管理、股權糾紛的處理等董事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在2016年獲得上述職務後,孫某的貪污受賄之路也隨即開始。

2016年下半年,錦州銀行股東運通公司內部發生糾紛,欲轉讓其持有的錦州銀行股權,具體由下屬子公司福建譽信達有限公司總經理翁某某負責轉讓事宜。對此,翁某某找到時任錦州銀行董事會祕書王某某(另案處理)請求其幫忙併承諾事後給予一定比例好處費,王某某表示同意。

此後,王某某作爲董事會祕書負責解決股權糾紛等事宜,通過指揮、聯繫溝通,促成運通公司3300萬股權的快速轉讓,孫某協助辦理相關轉讓手續。事後,翁某某以顧問費的名義,給付王某某、孫某165萬元好處費,孫某分得50萬元。

2017年上半年,運通公司想將剩餘的2000萬錦州銀行股權轉讓。翁某某再次找到王某某和被告人孫某,請求幫忙併承諾給予好處費,王某某、孫某表示同意。後二人促成運通公司將2000萬股權成功轉讓。事後,翁某某再次給付王某某、孫某300萬元好處費,孫某分得100萬元。

在嚐到甜頭後,2017年下半年,錦州銀行股東瀋陽大衆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與瀋陽華晨出租公司產生股權代持糾紛。錦州銀行委派時任錦州銀行董事會祕書孫某全權處理此事。孫某利用職務便利,與大衆公司董事長劉某某進行溝通,對雙方進行協調,最終促成華晨出租公司順利將400萬股權過戶至其名下。爲感謝孫某,華晨出租公司經理喬某某分兩次給予孫某好處費50萬元現金。

除了利用職務便利“幫忙”收取好處費外,孫某還存在貪污行爲。

2017年9月,孫某任錦州銀行董事會祕書期間,利用其負責錦州銀行公司治理業務職務便利,以需要法律諮詢和顧問服務的名義與北京隆某律師事務所瀋陽分所簽訂委託公司治理合同,並約定服務費用17.5萬元。

2017年10月13日,錦州銀行將該筆服務費用轉至隆某瀋陽分所賬戶,該律所出具了正式發票。後在該項業務未開展時,孫某提出終止履行該合同,並要求隆某瀋陽分所將服務費退回。隆某瀋陽分所扣除相應稅費1.5萬元後,按照孫某的要求,將剩餘16萬元以現金方式退還給孫某,孫某遂將該款項據爲已有。

增發新股安排承銷商

受賄千萬卻“喊冤”?

與上述動輒百萬的收取好處費相比,孫某在錦州銀行增發新股、對外投資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他人錢款1000萬元,金額更爲驚人。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中旬,錦州銀行已無國有股份。孫某此舉系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2018年12月,錦州銀行在香港配售增發10億股新H股。被告人孫某利用負責股權管理的職務便利,將Parchment(香港)投資有限公司(音譯“帕加馬”公司)作爲配售代理加入券商承銷團隊,帕加馬公司賺取錦州銀行支付的承銷佣金港幣2700萬元。

爲了躲避監管,帕加馬負責人陸某通過零錢公司往她名下的建設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共存入700萬元,2019年5月,陸某將上述三張銀行卡交給孫某,以銀行卡的方式給予孫某好處費700萬元。

期間,陸某以銀行轉賬方式又給孫某港幣150萬元。2020年10月,因懼怕被組織調查,孫某將該150萬元港幣通過銀行轉賬退回陸某銀行賬戶。

孫某爲帕加馬公司提供“生意”並非僅有一遭。2018年11月,錦州銀行購買中原銀行在香港發行的美金3億元境外優先股。孫某利用負責股權管理的職務便利,推薦帕加馬公司作爲中原銀行優先股的配售代理,加入券商承銷團隊。

2019年4月,帕加馬公司賺取中原銀行支付的承銷佣金美金170萬元。2019年下半年,陸某以現金方式送給孫某好處費300萬元。陸某已於2020年1月出境。

針對非法收受的相關款項,孫某也採取了“東躲西藏”的隱匿模式:存放於孫某岳父、岳母家閣樓120萬,岳父岳母名下各100萬,岳母妹妹名下200萬,妻子名下170萬,嫂子常某名下50萬等。

對於以上違法行爲,一審法院判決:孫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50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80萬元。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1200萬元及相關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16萬元由扣押機關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給錦州銀行。

針對與帕加馬公司的往來和收受錢款,孫某上訴稱,陸某是錦州銀行員工,帕加馬公司也是錦州銀行實際控制,陸某給其的1000萬元是經錦州銀行時任董事長張偉同意,帕加馬公司加入承銷團也是張偉決定,該筆款項應屬關聯交易,陸某給其的150萬港幣用於錦州銀行人員到港費用支出,不屬於受賄。

對此,二審法院指出,陸某負責的帕加馬公司相關上市公司融資過程中被推薦爲配售代理加入券商承銷團隊,均系孫某利用負責股權管理的職務便利,其爲帕加馬公司謀取了利益並收取陸某錢款的行爲,符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故其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孫某所稱的“時任董事長張偉同意”,已經是“死無對證”。張偉於2002年出任錦州銀行董事長,掌舵錦州銀行多年,在2019年11月卸任。2019年12月19日,張偉因罹患胃癌在北京離世。此前曾有多家媒體報道稱,2019年7月張偉曾試圖外逃美國,在北京首都機場飛機起飛前被攔截。

另外,孫某及其辯護人還提出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因股權轉讓收取錢款不屬於利用職務便利、具有坦白情節、有罪供述真實性合法性存疑等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但均未獲得法院認可。最終,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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