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10月11日,太安堂發佈公告,因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對太安堂及董事長、財務總監處以警告及罰款。

經查明,2021年12月22日,太安堂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業務管理系統預約2021年年度報告的披露日期爲2022年4月27日,後經申請變更爲2022年4月30日。太安堂聘請審計機構制定的《廣東太安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財務報表總體審計策略》明確,審計機構計劃在2022年3月27日之前完成公司財務報表實質性審計程序,4月12日提交審計報告草稿,4月27日簽署正式審計報告。由於審計機構還負責另一家上市公司審計任務,直至3月29日審計機構尚未完成太安堂有關子公司的審計工作。太安堂知悉審計機構審計計劃,除詢問審計進展情況之外,未認真督促審計機構嚴格執行審計策略,按計劃在2022年3月27日前完成全部實質性審計程序。

2022年3月28日,太安堂相關子公司所在地因發生新冠肺炎疫情,實行全域靜態管理,相關審計工作因此受到影響。4月23日,審計機構預計無法按期完成太安堂相關子公司的全部實質性程序,擬向太安堂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待當地解封后完成全部審計程序,再出具消除保留意見的情況說明。時任太安堂董事長、總經理、實際控制人、董事會祕書的柯少彬,時任太安堂董事、財務總監的餘祥討論後認爲,保留意見會對太安堂造成一定不良影響,而保留意見主要是疫情影響所致,因此傾向於等疫情好轉後完成相關審計程序並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遂不同意該方案。

2022年4月29日,太安堂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延期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議案並形成決議。4月30日,太安堂發佈《關於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及停牌的提示性公告》,5月6日發佈上述公告更新的公告,稱受疫情影響導致審計機構未能如期完成必要的審計工作,無法在4月30日前出具公司2021年度審計報告,也無法如期對2021年年報進行披露。太安堂股票自4月30日起停牌。6月15日,審計機構向太安堂出具保留意見的2021年度審計報告,6月16日太安堂發佈《2021年年度報告》,同日股票復牌。

太安堂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的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爲。柯少彬作爲時任太安堂董事長、總經理、實際控制人、董事會祕書,未能及時組織編制完成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草案、提請董事會審議及送達董事審閱;餘祥作爲時任太安堂董事、財務總監,未能及時編制2021年年度報告草案及提請董事會審議,均是太安堂信息披露違法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決定:對太安堂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5萬元罰款;對柯少彬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餘祥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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