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近年來,農民工權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10月13日下午,新京報記者獲悉,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三起典型案件爲例,詳解不同情形下農民工遭遇勞動糾紛應如何維權。

未繳納社會保險,農民工勞動者可要求賠償

原告王雪(化名)訴稱她於2006年9月1日入職藍天公司,2006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其爲農業戶籍,藍天公司未爲她繳納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導致她無法正常退休,據此訴請藍天公司支付其未繳納養老保險賠償金。藍天公司辯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於2011年7月1日起實施,實施後爲勞動者繳納保險纔是公司的強制義務,原告主張的期間,繳納社會保險並非其公司的必要義務。

法院審理後認定,王雪在職期間,藍天公司未爲她繳納養老保險,藍天公司應按照《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予以補償。經覈算,藍天公司應支付王雪未繳納養老保險賠償金4700餘元。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要求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原告趙英(化名)起訴稱,他於2020年5月由中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張雄招聘入職,負責工地上機器設備的安裝拆除,月工資標準爲5000元。中科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其於2020年10月離職,因此中科公司應支付趙英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5000元。中科公司則主張趙英與其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趙英是受僱於張雄個人,據此不同意趙英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趙英是由中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雄指派工作,張雄向趙英發放工資,且趙英從事的工作系中科公司的業務範圍,故趙英與中科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經覈算,中科公司應支付趙英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5000元。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違法分包、轉包,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原告李軍(化名)起訴稱,他受王海僱用於2018年9月在某小區工地幹活,工作內容爲挖土及回填,該工程系王海從金科公司處承包。2018年10月李軍在施工過程中受傷,後經鑑定爲工傷7級。因金科公司未爲其繳納工傷保險,他訴請金科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及確認與金科公司存在勞動關係。金科公司則主張李軍受僱於王海,與本公司無關,因此無需支付李軍上述款項。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李軍並非由金科公司招聘、管理及支付報酬,因此雙方並不存在勞動關係。金科公司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資質的自然人王海,因此金科公司作爲實際用工單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應支付李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總計7萬餘元。宣判後,金科公司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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