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諸未靜 上海報道

“長短之爭”又迎來一個關鍵性的判例。

10月26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雲南蟲谷》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爲,抖音平臺上有大量用戶對涉案作品實施了侵權行爲,雖然抖音採取措施減少了侵權作品的數量,但侵權行爲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抖音因此屬於幫助侵權,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刪除、過濾、攔截相關視頻,並賠償騰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240餘萬元。 

此案中,法院以每集200萬元、總額超過3200萬元的標準,打破了全國同類案件的判賠記錄,由此引發學界和業界的關注和討論。

多位法律專家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本案的賠償金確實相對高額,不過在此類知識產權案件中,判賠金額屬於法官裁量權的範圍,同時本案沒有適用懲罰性賠償,可能包含了法官平衡雙方利益的考慮。

抖音相關法務負責人向21記者表示,將對本案提起上訴。

3200萬是如何計算的?

“沒有適用懲罰性賠償,但是爲什麼單集賠償去到了200萬?”該案判決後,多位業內人士對此表示驚訝。

公開資料顯示,本案所涉作品《雲南蟲谷》爲騰訊公司旗下企鵝影視出品的懸疑冒險網絡劇,改編自張牧野(筆名:天下霸唱)的小說《鬼吹燈之雲南蟲谷》,全劇共16集。

裁判文書顯示,由於深圳騰訊、西安騰訊提供的損害賠償計算依據均缺乏合理性,故法院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結合包括涉案作品類型、自身性質、製作成本、知名程度、權利人權利種類、可能承受損失、預期收益、維權行爲、被告侵權行爲性質、實施規模、持續時間、主觀惡意、可能獲益等因素綜合考量損失額。

法院注意到涉案網絡劇《雲南蟲谷》系改編自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演職人員,對《鬼吹燈》文學作品多部相互關聯的內容採取了相同演職人員連續拍攝的製作模式,單集作品製作費用爲6684078.74元,涉案作品共計16集。

涉案作品在“騰訊視頻”平臺上獨佔播出,需要付費購買騰訊視頻VIP與超級影視VIP纔可以完整觀看,播出階段存在“超前點播”這一盈利模式。

涉案作品播出後播放量極高,在多家媒體統計發佈的電視劇排行榜榜單上名列前茅。

“抖音”平臺上存在有包括侵害涉案作品從第1集到第16集在內的全部內容之侵權短視頻。深圳騰訊、涉案作品權利人騰訊影視,曾簽訂合同對其他第三方主體以有限非獨佔方式許可電視劇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費用從5000萬元到1億元不等。

微播視界自2021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30日《雲南蟲谷》開播前收到3次預警函,2021年8月30日至2022年3月16日期間,收到侵權通知函件108次;涉及侵權鏈接累計6299條,部分侵權視頻長期未被處理。微播視界及其管理運營的“抖音”平臺曾因短視頻侵犯著作權問題被相關部門約談,並在全國多地法院受訴。

綜合考慮上述全部計算因素後,該院酌情認定網絡劇《雲南蟲谷》著作權人因微播視界實施的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爲遭受經濟利益損失平均每集網絡劇爲200萬元,故經濟損失總計3200萬元。同時,微播視界還應支付騰訊公司、西安騰訊因對涉案作品進行維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426931元。

“賠償金額本來就是酌定的,確實有比較大的裁量空間。”上海一家中型互聯網公司的法務總監在接受21記者採訪時表示,抖音確實在“長短之爭”中處於版權被動的局面,如果對一審判賠金額有異議,可以在後續調整抗辯思路,提供更爲具體、細緻的證據。

此外,關於微播視界是否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根據法院查明的侵權事實,2021年11月9日該院作出民事裁定書後,出現在“抖音”平臺的侵權視頻逐步減少,通過關鍵詞檢索也難以找到明顯的侵權作品。因微播視界並不存在拒不履行保全裁定的情形,深圳騰訊、西安騰訊製作成本較高的作品所遭受的侵權行爲自然會承受更爲沉重的經濟損失,此類侵權行爲亦容易獲得更高的侵權收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因深圳騰訊、西安騰訊實際損失數額、微播視界違法所得數額或者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及該權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均無法確定,故本案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

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海龍向21記者分析,從利益平衡的角度來看,法院在支持原告較大的賠償金額後,一般也不會再適用懲罰性賠償。

“避風港規則”和“紅旗規則”

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於平臺內容的審查管理義務是否僅限於“通知—刪除”規則和“明知刪除”例外(亦被稱爲“避風港規則”和“紅旗規則”),亦是本案在法律適用上最爲重要的爭議焦點。

2006年,“避風港規則”首次被引入《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參考國際通行做法,構建“通知-刪除-轉送-反通知-恢復”的網絡著作權侵權處理流程。避風港原則將平臺區別於平臺用戶,平臺只要履行“通知-刪除”義務,就可以駛入避風港,不用爲用戶的上傳行爲承擔責任,這樣的責任區分,避免了平臺承擔過重的義務,促進了平臺經濟的發展。

同時,《條例》還引入“紅旗規則”,即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制)品侵權的情況下,未主動刪除或斷開鏈接的,仍構成侵權。

在本案中,抖音抗辯稱,相關視頻爲用戶自行上傳,平臺用戶數量衆多,抖音不可能對海量信息進行實質性審查;且根據法律規定,抖音平臺僅提供信息網絡存儲服務,沒有內容審查義務。平臺已經提醒用戶上傳內容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並履行了“通知—刪除”義務,故不構成侵權。

法院最終認爲,在侵權內容屬於一般性內容的通常情況下,此類抗辯確實是合理的。但是,考慮到本案被侵權內容屬於“大熱”劇集,權利人爲製作內容投入了殊爲高昂的成本,有鑑於權利人在本案裁定行爲保全前持續不斷地以各種方式通知、提示、要求、警告微播視界對侵權內容採取必要措施而未見成效,對微播視界在本案中援引“通知—刪除”規則的抗辯,需要予以更加全面深入的評價。

該院認爲,首先,根據危險控制理論,網絡服務提供商與社會公共空間的經營者類似,均爲侵權危險的管控者。在民法語境下,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要求行爲人作爲從事特定職業或者特定社會活動的參與者,要承擔與其專業思維、認知能力相匹配的注意義務。微播視界作爲“抖音”平臺的管理者和支配者,對於該平臺內容發生的侵權行爲具有排他的支配能力,因此有義務承擔對“抖音”平臺內發生的侵權行爲進行管控和治理。

其次,隨着平臺經濟的高度成熟和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通知—刪除”規則的歷史侷限性愈發明顯,現有的規則體系已經無法真正能夠實現著作權人與平臺之間的利益保護平衡,因而必須激勵平臺使用各種技術措施對用戶上傳的內容進行管理,加強網絡平臺版權保護的注意義務,重視版權識別、屏蔽等版權保護技術的應用。

再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通知—刪除”規則,其法律後果是在網絡侵權發生時,平臺方通過“刪除”等積極補救,可以就收到權利人“通知”前的侵權責任予以免責。但是,這不意味着,平臺方僅需坐等權利人“通知”再採取行動,沒有收到“通知”就可以無所作爲;也不意味着,在同一主題的侵權內容大量、密集出現時,平臺方僅需要按照權利人指明的線索予以刪除,對權利人未予指明的就不予干預。

法院認爲,微播視界對於“抖音”平臺的管理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是否在個案中應當承擔高於“通知—刪除”規則的義務,司法機關有權根據個案事實、立法原意、個案價值和社會價值進行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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