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時間10月31日,美國高等教育領域的一項重要案件在美國最高法院開庭審理。該案件的核心是美國部分名校是否可以將種族列爲招生錄取因素的爭議。

2014年,非營利組織學生公平錄取聯盟(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狀告哈佛大學和北卡羅來納大學,稱其在招生中把種族作爲錄取一個標準,導致亞裔申請人利益受損。 

該聯盟由美國白人愛德華·伯拉姆(Edward Blum)發起成立,他是一位保守派法律活動家,出生於美國密歇根州的本頓港,1973年畢業於德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

伯拉姆認爲,在投票、入學和就業方面,機會給予方不能根據種族因素做決定,因一個人即使再有本事,也無法改變自己的種族,若因此被剝奪錄取機會,那就是不公平,也是種族歧視。

2018年10月,美國波士頓聯邦地方法院開始審理哈佛大學招生程序中歧視亞裔案。一年後,聯邦法院宣判,哈佛大學獲判招生程序並無歧視亞裔。

據美國《世界日報》報道,哈佛大學雖獲判招生程序並無歧視亞裔,但因爲這起官司哈佛大學確已改變了招生審覈辦法;法官判決中也指出哈佛大學在2018年之前有種族因素的評分考慮是個錯誤。

在下級法院敗訴後,原告繼續將案件上訴到美最高法院。

哈佛大學和北卡羅來納大學等美國頂尖高校將種族列入招生因素,是依據一項“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該政策源於1960年代晚期民權運動,旨在解決美國高等教育中長期以來的種族歧視問題,例如黑人、白人不能進入同一所學校就讀等。

種族平等在六十年代逐漸成爲共識,1961年肯尼迪發佈的行政命令要求,政府僱傭人員時,必須採取積極措施,不論申請人的種族、宗教和出生地等因素不同,確保都能受到平等待遇。

50多年來,在美國高等教育領域,“平權”一直是大部分高校招生中遵循的基本規範。爲了讓少數族裔的下一代獲得公平教育,一些美國高校會採取有針對性的特定族裔招生,以及加 “種族” 分。

但問題也隨之產生。大學錄取是“零和遊戲”,給予一個羣體優勢必然會對另一個羣體不利。若給黑人學生、拉丁族裔加分,使他們得到更多錄取,勢必將減少白人和亞裔學生的錄取機會。

據《紐約時報》報道,在10月31日的庭審中,高等法院六位保守派法官對允許在大學招生中考慮種族問題表示了極大懷疑。高等法院大法官還討論了幾種保持種族中立的方法,包括基於社會經濟地位的優惠、前10名計劃、取消對校友和主要捐助者子女的優惠等。

經最高法院內部審議,在2023年的3至6月間,最高法院會最終對此做出判決。

若大學招生錄取中允許考慮種族因素的“平權法案”政策最終被推翻,或將影響美國各地高校的平權行動,尤其是精英院校,這將使他們被迫減少黑人和拉丁裔學生的比例,增加白人和亞裔學生數量。

自實施以來,“平權法案”一直存在爭議。目前,美國共有九個州禁止公立大學採取平權措施,包括加州、亞利桑那州、密歇根州和佛羅里達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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