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保監會:計劃用三至五年推動個人營銷體制機制不斷健全完善

11月3日,澎湃新聞從業內人士處獲悉,銀保監會近日向各銀保監局、保險業協會、各人身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等發佈《關於進一步推動完善人身保險行業個人營銷體制的意見(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旨在深化人身保險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營銷體制不斷健全完善,更好適應經濟社會和保險行業發展規律和發展要求。

《徵求意見稿》提出,計劃用三至五年的時間,推動個人營銷體制機制不斷健全完善,銷售人員合規意識、專業水平和服務能力逐步提高,銷售隊伍結構更加合理,人身保險市場競爭更加健康有序,人民羣衆的獲得感和滿意度明顯提升。

《徵求意見稿》指出,要優化個人代理人制度設計。以高質量發展爲導向,逐步優化個人代理人各項體制機制,推動銷售利益向直接銷售人員傾斜,建立引導個人代理人長期服務的組織架構和晉升制度。對於現有個人代理人隊伍,加強規範管理,加快專業化轉型,積極推動向服務更佳、績效更好、品質更優發展。

同時,要規範創新銷售人員管理體制。在依法合規前提下,鼓勵公司創新銷售人員管理體制,探索公司現有勞動合同員工、勞務合同員工在取得相應銷售資質後,銷售本公司保險產品;探索推動保險公司與符合規定的個人代理人簽訂勞動、勞務合同。

《徵求意見稿》還指出,要有序發展獨立個人代理人。以規範發展和鼓勵創新並重,鼓勵公司有序發展獨立個人代理人,研究開發符合獨立個人代理人特點的保險產品,完善獨立個人代理人的甄選流程、資質授權、日常管理和信息維護,加強成本和風險管控,不斷優化提升獨立個人代理人的業務品質和服務質量。

在銷售人員管理方面,要持續完善銷售人員招募培訓、銷售授權、考覈評價、激勵約束制度體系,實現對銷售人員的全方位、全流程管理。各公司對其銷售人員的保險業務活動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應當逐步健全完善追責問責機制。對於各類銷售人員,公司應當加強統籌,在准入退出、銷售規範等方面保持管理水平相一致。

《徵求意見稿》還對加強費用支出管控和優化佣金激勵分配機制提出要求。其中提出,公司應當不斷優化銷售費用支出,保證成本費用區間合理可控;結合自身盈利能力和發展水平,合理制定費用預算,加強總體費用支出管控,實現銷售激勵的長期可持續性;在產品設計階段,充分考慮各類銷售費用,科學釐定預定附加費用率,在實際執行中強化預算管控,切實防範營銷費用競爭導致的經營風險。

在佣金激勵分配機制上,公司應當合理設置佣金發放比例,突出長期價值導向,建立以業務品質、服務質量爲導向的佣金發放機制和獎懲機制。切實保障個人代理人合法權益,探索佣金發放長期化,引導個人代理人長期留存。對於各類銷售人員,公司應當建立公平合理的佣金薪酬激勵機制。

《徵求意見稿》顯示,要建設銷售能力資質分級體系,加強銷售人員誠信管理。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牽頭建立行業統一的銷售人員銷售能力資質分級和職業培訓標準、考覈評價規範以及保險銷售授權規則。各公司應當積極支持並做好具體實施工作,有序實現銷售人員資質分級、產品分類、差異授權,不斷推動銷售人員隊伍的專業化和規範化發展。

在完善個人代理人社會保障體制方面,要建立個人代理人長期利益引導機制,改善個人代理人的薪酬收入和福利保障水平,提升個人代理人的行業認同度與職業歸屬感。與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加強溝通,爲個人代理人繳納社保、辦理居住證等提供必要的支持。

《徵求意見稿》明確,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鼓勵市場主體對個人代理營銷制度進行創新,營造鼓勵創新發展的良好監管環境。堅持統一、共享、共建、開放的原則,完善代理人監管信息平臺,實現人員統一、監管及時的全流程監管。

此外,要強化監管約束,區分銷售人員的個人責任和保險機構的管理責任,統籌做好盡職免責和失職雙罰。完善銷售人員從業准入制度,強化銷售人員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監管問責,對於監管缺位、監管不力或違規執法等,依法依規進行監管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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