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欺詐如同保險業的毒瘤,從保險誕生日起如影隨形。

4月11日,爲防範化解保險欺詐風險,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推進保險業高質量發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起草了《反保險欺詐工作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強調頂層設計,加強統籌;突出反欺詐工作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強化科技賦能和大數據應用,推動大數據反欺詐工作新模式。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新的工作辦法將搭建“監管引領、機構爲主、行業聯防、各方協同”的反欺詐工作框架,充分發揮保險公司主體責任和行業組織統籌協調作用,加強與公安司法機關行刑銜接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執法協作,加強反欺詐宣傳教育,提高消費者反欺詐意識,建設行業內外協同推進的反欺詐工作模式。

明確險企反欺詐職責任務

兒媳受傷後,公公竟利用開公司的便利僞造了工傷材料騙保22萬元。4月10日,根據媒體報道,2021年8月,小李和小黃夫妻二人在李某(小李父親)所開的公司內因瑣事發生爭執。小黃衝動之下做出自傷行爲。此後,李某動起騙取工傷保險的歪腦筋。在這起騙保案件中,公公李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

保險欺詐,是指利用保險合同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爲,主要包括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爲等。

近年來,保險欺詐團伙化、職業化、跨地區、跨機構案件漸趨增多。這一情況引起金融管理部門的關注。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現行《反保險欺詐指引》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當前反欺詐工作需要。

《徵求意見稿》共6章、37條。在反欺詐監督管理方面,明確了反欺詐監管職責,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定期對保險機構欺詐風險管理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價,對相關行業組織反欺詐工作進行指導。

在保險機構欺詐風險管理方面,明確了保險機構反欺詐職責任務,新增保險機構定期開展欺詐風險管理體系評價並向監管部門報告要求;新增政策性保險欺詐風險管理的特別要求;新增強化覈保端和理賠端風險信息覈驗要求,要提升理賠質效,不得拖延理賠、無理拒賠。

市場分析認爲,在一些保險公司在人力資源配備中,對反保險欺詐專職人員的配置較少,甚至呈現公司層級越向下延伸,專職人員數量遞減的情況,“理賠促銷售”理念也容易滋長欺詐行爲的蔓延。

在組織架構方面,《徵求意見稿》規定保險機構應制定欺詐風險管理制度,明確董事會、監事會(監事)或履行監事會職責的專業委員會、管理層、欺詐風險管理負責人和反欺詐職能部門在欺詐風險管理中的作用、職責及報告路徑,規範操作流程,嚴格考覈、問責制度執行。

央地協同

反保險欺詐是一項任重而道遠的工作。由於保險欺詐隱蔽性、多樣性及普遍性,亟需社會各個層級形成合力。

關於反欺詐對外協作《徵求意見稿》也做出了新規定。

《徵求意見稿》第五章專門規定了反欺詐對外協作內容,涵蓋了行刑銜接、案件移送與打擊、行政部門監管協作、央地協同、跨境合作等內容。

比如,在央地協同方面提出,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加強與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的協調聯動,推動建立反欺詐常態化溝通機制,及時通報重要監管信息、重點風險線索和重大專項行動,加強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建立健全反欺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針對重點領域、新型、重大欺詐案件,開展聯合打擊或督辦。加強與市場監管、司法行政、醫療保障等部門的協作機制,在信息共享、通報會商、線索移送、交流互訓、聯合執法等方面加強合作。加強反欺詐跨境合作,建立健全跨境交流與合作的框架體系,指導行業組織加強與境外反欺詐組織的溝通聯絡。

(本文來自第一財經)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