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家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的王某霞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10天。

王某霞称,其在浑江区有固定住所,但仍被江源警方指定在江源区育林街一处楼房内监视居住。指居期间,其完全丧失人身自由,直至2021年9月20日,江源警方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江源警方作出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2022年11月16日,王某霞收到江源警方作出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不过,该决定书的落款日期为2022年9月20日。

就王某霞一案相关情况,11月18日,江源区公安局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该案仍在侦办中,依照有关规定,不便接受采访。

刑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执行;无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罪,在住所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的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丈夫被控职务犯罪,妻子涉案

王某霞涉案,与其丈夫鹿贵金有关。

王某霞告诉澎湃新闻,她今年52岁,鹿贵金原是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执行局案件执行处处长。

江源区纪委监委于2021年4月25日发布的通报显示,鹿贵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白山市纪委监委指定,正接受江源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资料显示,今年53岁的鹿贵金于1988年7月参加工作,2014年7月调任白山市中院执行局,先后担任案件执行处副处长、处长,系四级高级法官。

王某霞说,鹿贵金涉嫌两个罪名,分别是受贿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其中,关于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鹿贵金利用职务便利,在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接受被执行人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和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的请托,为和丰公司提供帮助,使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进而使和丰公司少支付157万余元。

王某霞曾借钱给和丰公司,公诉机关指控鹿贵金授意其妻提高利率,“变相”从和丰公司处获得好处。2021年6月3日,王某霞被江源警方传唤接受调查,涉案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指居110天后改取保候审

王某霞说,她在白山市浑江区有稳定工作,且从2016年开始就一直和家人住在浑江区某小区。她回忆,她是2021年6月3日上午在单位被江源区公安局民警带走的。当晚七八点钟,民警带她去医院做了个体检,随后将她带至江源区育林街一处两层楼房一楼的一个不到10平米的房间内。目前,该处楼房入口处已加挂“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实战训练基地”的标识牌。

江源区公安局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的《传唤证》显示,该局传唤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霞到江源区公安局接受讯问。同日,因需要继续查证,江源区公安局作出《监视居住决定书》,决定在白山市江源区育林街对王某霞监视居住,由江源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负责执行,监视居住期限从当日起算。

王某霞称,在此后的三个多月里,除了去对面房间接受讯问、去江源区公安局做笔录、去医院检查身体外,她未离开房间。在房间里,一天24小时有人看守,看守者每3个小时轮换一次。直至2021年9月20日,江源区公安局作出《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对王某霞解除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在指居期间,江源警方为王某霞作了多份笔录。笔录中,王某霞称:2007年11月,和丰公司向其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1分。2013年11月,和丰公司还清王某霞本息共计101万余元。鹿贵金给和丰公司帮忙后,授意王某霞要求和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以月息2分5从借款之日重新计算利息,后鹿贵金收受和丰公司37万余元和以97万余元价格顶的一套房加一个车库。

2022年11月3日,鹿贵金涉嫌受贿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一案在吉林省延边州敦化市法院开庭审理(注:因指定管辖,江源区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敦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王某霞作为证人出庭。

鹿贵金的辩护人表示,王某霞涉嫌犯罪的发生地和结果地均不在江源区,江源区公安局只有在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前提下才有管辖权,但王某霞至今未收到江源区警方的《立案决定书》,不排除江源区公安局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情况。此外,江源区警方采取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王某霞的合法权益,她在指居期间作的证言,应当排除。

鹿贵金案庭审中,王某霞称,她在指居期间作的笔录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实际情况是她二嫂潘女士是和丰公司的员工,2007年和丰公司资金短缺,潘女士作为中间人,介绍公司向王某霞等亲属借款。其中,王某霞借给和丰公司40万元,约定月息为2分5,借款期限为一年。此后,因和丰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还款,双方每(半)年重新计算一次本息,直至2015年,和丰公司用该公司建设的房子和车库抵债,双方债务才结清。

审判长当庭未表示是否采纳或排除相关证人证言。目前,鹿贵金一案庭审已结束,敦化市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江源警方:案件仍在侦办中

11月16日,王某霞告诉澎湃新闻,当日下午,江源区公安局一民警向其送达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该局于2021年9月20日起对其执行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予以解除,落款日期为2022年9月20日。

王某霞说,自她2021年6月3日被采取强制措施至2022年11月16日知晓强制措施被解除,已经过去1年5个多月,她被民警告知,案件仍在调查中,“我现在有充分的人身自由,但案子又没定论,感觉很矛盾”。

就王某霞一案相关情况,11月18日,江源区公安局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该案仍在侦办中,依照有关规定,不便接受采访。

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副院长桂梦美表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规范办案程序。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如果王某霞在白山市浑江区有固定住所,那么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在王某霞并不涉嫌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况下,可以在其临近固定住所对其监视居住,而不必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此外,桂梦美介绍,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今年9月,两高、两部印发的新修订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上述规定作了明确。

桂梦美认为,相关资料显示,江源区公安局于2021年9月20日将对王某霞的强制措施由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江源区公安局对王某霞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最晚不能超过2022年9月20日,而王某霞于2022年11月16日才收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未变更其他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撤销案件。只有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才表示案件被撤销。”桂梦美认为,从王某霞被传唤至其被解除取保候审,已历经一年多,如果公安机关发现王某霞有犯罪事实及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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