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家住吉林省白山市渾江區的王某霞被白山市江源區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110天。

王某霞稱,其在渾江區有固定住所,但仍被江源警方指定在江源區育林街一處樓房內監視居住。指居期間,其完全喪失人身自由,直至2021年9月20日,江源警方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爲取保候審。

江源警方作出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

2022年11月16日,王某霞收到江源警方作出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不過,該決定書的落款日期爲2022年9月20日。

就王某霞一案相關情況,11月18日,江源區公安局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該案仍在偵辦中,依照有關規定,不便接受採訪。

刑訴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執行;無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罪,在住所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不得在羈押的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丈夫被控職務犯罪,妻子涉案

王某霞涉案,與其丈夫鹿貴金有關。

王某霞告訴澎湃新聞,她今年52歲,鹿貴金原是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執行局案件執行處處長。

江源區紀委監委於2021年4月25日發佈的通報顯示,鹿貴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經白山市紀委監委指定,正接受江源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資料顯示,今年53歲的鹿貴金於1988年7月參加工作,2014年7月調任白山市中院執行局,先後擔任案件執行處副處長、處長,系四級高級法官。

王某霞說,鹿貴金涉嫌兩個罪名,分別是受賄罪和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其中,關於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鹿貴金利用職務便利,在執行一起合同糾紛案件中,接受被執行人白山和豐置業有限公司(下稱:和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的請託,爲和豐公司提供幫助,使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進而使和豐公司少支付157萬餘元。

王某霞曾借錢給和豐公司,公訴機關指控鹿貴金授意其妻提高利率,“變相”從和豐公司處獲得好處。2021年6月3日,王某霞被江源警方傳喚接受調查,涉案罪名爲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指居110天后改取保候審

王某霞說,她在白山市渾江區有穩定工作,且從2016年開始就一直和家人住在渾江區某小區。她回憶,她是2021年6月3日上午在單位被江源區公安局民警帶走的。當晚七八點鐘,民警帶她去醫院做了個體檢,隨後將她帶至江源區育林街一處兩層樓房一樓的一個不到10平米的房間內。目前,該處樓房入口處已加掛“白山市江源區公安局實戰訓練基地”的標識牌。

江源區公安局於2021年6月3日作出的《傳喚證》顯示,該局傳喚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霞到江源區公安局接受訊問。同日,因需要繼續查證,江源區公安局作出《監視居住決定書》,決定在白山市江源區育林街對王某霞監視居住,由江源區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負責執行,監視居住期限從當日起算。

王某霞稱,在此後的三個多月裏,除了去對面房間接受訊問、去江源區公安局做筆錄、去醫院檢查身體外,她未離開房間。在房間裏,一天24小時有人看守,看守者每3個小時輪換一次。直至2021年9月20日,江源區公安局作出《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對王某霞解除監視居住,取保候審。

在指居期間,江源警方爲王某霞作了多份筆錄。筆錄中,王某霞稱:2007年11月,和豐公司向其借款40萬元,約定月息1分。2013年11月,和豐公司還清王某霞本息共計101萬餘元。鹿貴金給和豐公司幫忙後,授意王某霞要求和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以月息2分5從借款之日重新計算利息,後鹿貴金收受和豐公司37萬餘元和以97萬餘元價格頂的一套房加一個車庫。

2022年11月3日,鹿貴金涉嫌受賄和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一案在吉林省延邊州敦化市法院開庭審理(注:因指定管轄,江源區檢察院將該案移送至敦化市檢察院審查起訴),王某霞作爲證人出庭。

鹿貴金的辯護人表示,王某霞涉嫌犯罪的發生地和結果地均不在江源區,江源區公安局只有在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前提下才有管轄權,但王某霞至今未收到江源區警方的《立案決定書》,不排除江源區公安局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情況。此外,江源區警方採取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違反法律規定,侵犯王某霞的合法權益,她在指居期間作的證言,應當排除。

鹿貴金案庭審中,王某霞稱,她在指居期間作的筆錄不是真實意思表示,實際情況是她二嫂潘女士是和豐公司的員工,2007年和豐公司資金短缺,潘女士作爲中間人,介紹公司向王某霞等親屬借款。其中,王某霞借給和豐公司40萬元,約定月息爲2分5,借款期限爲一年。此後,因和豐公司未能在約定時間內還款,雙方每(半)年重新計算一次本息,直至2015年,和豐公司用該公司建設的房子和車庫抵債,雙方債務才結清。

審判長當庭未表示是否採納或排除相關證人證言。目前,鹿貴金一案庭審已結束,敦化市法院尚未作出判決。

江源警方:案件仍在偵辦中

11月16日,王某霞告訴澎湃新聞,當日下午,江源區公安局一民警向其送達了《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該決定書顯示,該局於2021年9月20日起對其執行取保候審,因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決定予以解除,落款日期爲2022年9月20日。

王某霞說,自她2021年6月3日被採取強制措施至2022年11月16日知曉強制措施被解除,已經過去1年5個多月,她被民警告知,案件仍在調查中,“我現在有充分的人身自由,但案子又沒定論,感覺很矛盾”。

就王某霞一案相關情況,11月18日,江源區公安局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該案仍在偵辦中,依照有關規定,不便接受採訪。

西北政法大學公安學院副院長桂夢美表示,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規範辦案程序。根據刑訴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如果王某霞在白山市渾江區有固定住所,那麼白山市江源區公安局在王某霞並不涉嫌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情況下,可以在其臨近固定住所對其監視居住,而不必對其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此外,桂夢美介紹,刑訴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今年9月,兩高、兩部印發的新修訂的《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也對上述規定作了明確。

桂夢美認爲,相關資料顯示,江源區公安局於2021年9月20日將對王某霞的強制措施由監視居住變更爲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最長不超過12個月,也就是說,江源區公安局對王某霞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最晚不能超過2022年9月20日,而王某霞於2022年11月16日才收到《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

“一般來說,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未變更其他強制措施),並不意味着撤銷案件。只有公安機關作出撤案決定,才表示案件被撤銷。”桂夢美認爲,從王某霞被傳喚至其被解除取保候審,已歷經一年多,如果公安機關發現王某霞有犯罪事實及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向檢察機關移送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及時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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